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24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240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5、法定代理人乙○○
樓5、債務人甲○○
0號3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甲○○前於民國92年06月0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6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75,830元,及自民國97年09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請求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