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503號聲明人 王以諾 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盈慈
王洽科 被繼承人 陳青松 (亡)上列聲明人對被繼承人陳青松(亡)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明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明人王以諾為七歲以上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應補列其父母陳盈慈、王洽科為法定代理人,並經法代同意拋棄繼承,故請均在本函所附之聲請狀、繼承權拋棄書上,由聲請人王以諾補正簽章(印文應與印鑑證明相符),並由其法定代理人陳盈慈、王洽科表明法代之名義並簽名蓋章。
二、提出第二、三、四順序法定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與外祖父母)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已亡歿者,應提出除戶謄本。
三、檢附空白聲請狀及繼承權拋棄書各1紙。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