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436號聲請人即參加訴訟人 黃尹燕 兼法定代理人 余名惠 上列參加人因上訴人 張維唐 與被上訴人聯永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參加人於民國103年5月15日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2款規定,應各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李婉玉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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