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35號上訴人國安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振強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志仁 因113年度訴字第335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