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57號上訴人 游允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達元 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