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99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沈妤
沈先查
余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零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沈妤前就讀台東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沈先查、余淑媛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一紙,額度為新臺幣80萬元整(證一:借據),依約定本借款額度得分筆動用,憑撥款通知書撥款,但不得循環動用,且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利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據放款借據第六條之約定,利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證二: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275%)加碼年率1%固定計算。
(二)債務人沈妤自民國103年11月12日起陸續申請撥款動用,自應還款日民國111年2月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87,059元整(證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聲請人於民國111年8月19日轉列催收款項,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275%,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275%。)、違約金,雖經原告再催討,仍未還款,爰依前訂借據之約定,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債務人沈先查、余淑媛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民法之規定,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5993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7059元余淑媛、沈先查、沈妤自民國111年01月03日起至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年息0.9%001新臺幣87059元余淑媛、沈先查、沈妤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至民國111年06月21日止年息1.15%001新臺幣87059元余淑媛、沈先查、沈妤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08月18日止年息1.275%001新臺幣87059元余淑媛、沈先查、沈妤自民國111年0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27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7059元余淑媛、沈先查、沈妤自民國111年02月04日起至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1新臺幣87059元余淑媛、沈先查、沈妤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至民國111年06月21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1新臺幣87059元余淑媛、沈先查、沈妤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08月18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1新臺幣87059元余淑媛、沈先查、沈妤自民國111年0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