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侵上訴字第8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強制猥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侵上訴字第867號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江秉勳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黃俊仁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林重仁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2人涉嫌強制猥褻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侵訴字第16號民國108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6年度偵字第7028號、第703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①原判決關於乙○○有罪部分撤銷。
②乙○○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子犯強制猥褻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
刑壹年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起算日六個月內支付公庫新臺幣拾萬元。
③其他上訴駁回(即乙○○、丙○○無罪、公訴不受理部分)。
事實
一、乙○○明知代號0000甲000000之男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民國00年生,下稱133男)未滿14歲,竟基於對未滿14歲之男子強制猥褻之各別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對133男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行為,共2次。
二、本案因世界展望會社工前往133男就讀學校訪視宣導,詢問學生下體有無遭人摸過,而發現上情,乃通報相關權責機關辦理。理由
甲、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㈠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案133男及代號0000甲000000男子(96年生,下稱135男)於警詢時指認被告乙○○之紀錄(警870號卷第13頁至第14頁、第16頁至第17頁),係被告乙○○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乙○○及辯護人已表明爭執該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原審卷第65頁、第101頁、第177頁、第305頁),且該等警詢陳述亦無刑事訴訟法所定例外得為證據之情事,依前揭規定,對被告乙○○無證據能力。
㈡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
政人員、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矯正人員、村(裡)幹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乙○○及辯護人爭執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密他卷第42頁至第43頁反面)之證據能力(原審卷第178頁、第306頁),惟該部分證據資料,係社工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依上開規定填製通報予主管機關,應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法律有規定」之傳聞證據之例外,自有證據能力。
㈢本院其餘引用被告乙○○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檢察官、被告乙○○及其辯護人於原審審理中表示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或知有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原審卷第61頁至第72頁、第101頁至第107頁、第
175頁至第178頁、第273頁至第326頁、第327頁至第33
2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製作時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認有證據能力。
㈣被告乙○○辯護人於本院雖然否認133男、135男於檢察官面前
證述的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19頁以下),然被告乙○○及其辯護人於原審已經明確同意133男、135男此部分供述的證據能力(原審卷第65頁),且該意思表示並無瑕疵,基於維護訴訟程序安定性、確實性之要求,自無許再行撤回同意之理(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274號、第9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訊據被告乙○○固坦承伊的綽號為「○○」,很早就認識133男和133男的父親,知道133男在附表一的時間大概是國小四年級,伊會在村裡的○○○遇到133男,因為133男會到宮裡打鼓,另伊會在○○○附近的○○○下棋,133男會跑過來看大人下棋等情,惟矢口否認對133男強制猥褻之犯行,辯稱:伊忘記有無和133男下過棋,如果有和133男下棋,也不會和133男拚輸贏,伊把133男當作孫子看待,沒有在133男輸棋的時候強制脫133男的褲子摸133男的下體等語。
三、經查:㈠被害人133男指述如附表一被害之過程,係檢察官於偵查中先
行訊問被害人133男、證人135男關於遭村長即共同被告丙○○觸摸其等生殖器之事項,135男於回答過程中突然稱:(村長有無叫你去下棋?)沒有,但我看到有一個人在拉133男的小鳥,不是村長,我覺得他很色等語(他卷第5頁),嗣後檢察官即開始訊問二人遭該行為人(按:即被告陳金盛)觸摸生殖器之詳細情形,就附表一的犯罪事實,二人證述內容如下(他卷第5頁至第6頁):
檢察官問:村長有無叫你去下棋?
135男答:沒有,但我看到有一個人在拉133男的小鳥,不是村長,我覺得他很色。
檢察官問:那一個叫什麼名字?
133男答:我只知道他叫「○○」,但不知道是那一個屁。檢察官問:○○有拉你的小鳥?
133男答:有。…檢察官問:你看到○○拉133男的小鳥,是何時的事?
133男答:第一次也是四年級的時候,是第一次月考考完的時候。
135男答:是四年級的時候,他就一直拉135男(按:應為133男之誤載)。
檢察官問:當時情況如何?
133男答:當時是假日,也是早上,是去萬壽堂,他叫我去
下棋,我不要,但他一直叫我去下棋,當時133男在旁邊有看到,我下輸了,他就把我的褲子脫下來,拉我的陰莖前端,我很生氣,我就用水瓶丟他的車子,還有用腳踢他的車,133男也有看到,這一次我回家有跟爸爸說,我爸爸就叫他不要再摸我的小鳥,但他還是一樣要摸。
135男答:我有看到,他就用手一直拉133男的陰莖前端。檢察官問:○○如何把你的褲子脫下來?
133男答:他一手抓住我的一隻手,要我把褲子脫下來,我
不要,他就用另外一隻手硬脫我的褲子,我當時穿什麼忘記了。
135男答:133男當時是穿牛仔短褲,有點鬆。
133男答:對,我當時是穿牛仔短褲。檢察官問:脫掉褲子後,如何摸你?
133男答:他用脫我褲子那隻手拉我的陰莖前端,沒有很大力。
檢察官問:○○第二次摸你小鳥是何時?
133男答:忘記了。檢察官問:隔多久?
133男答:很久。檢察官問:當時月考了沒?
133男答:四年級下學期第二次月考前。檢察官問:當時情況為何?
133男答:我去田裡正在散步,走一圈要回家,走到萬壽堂
遇到133男騎腳踏車,○○就叫我過去,○○要找我下棋,我要跑開,但他還是叫我下棋,說贏了要請我喝飲料,且說要讓我,但他還是沒有讓我,我還是輸了,他就一樣一隻手拉我,一手脫我褲子,拉我的陰莖,拉了三下,才讓我走。檢察官問:這一次你有無看到?
135男答:有。
133男答:當時他還在旁邊笑我。㈡133男與135男上開偵查中的筆錄,經本院當庭勘驗後,發現
檢察官是在溫馨談話室對133男、135男進行訊問,少年們的父母都在後面緊鄰之沙發,旁邊是社工,檢察官是以一問一答方式,對小孩很有耐心,口氣態度很好、慢慢詢問小孩,現場也都是書記官邊繕打筆錄方式記載,內容與筆錄記載大致相符,如果逐字筆錄,大約如本院準備程序製作之譯文,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74頁以下)。
㈢觀諸133男和135男上開偵查中之證言,針對被害人133男曾遭
綽號「○○」之人二度拉手強脫褲子後拉陰莖前端,而135男均在場目睹等節,證述一致,並無彼此不同之處,且被害人133男對自己案發時穿著褲子為牛仔短褲之細節記憶不清,復經證人135男提醒後恢復記憶,互動自然,其等證言應均具相當之可信度,得互相補強。
㈣關於該綽號「○○」之人為誰,被害人133男於偵查中證稱:(
你知否○○叫何名?)可能姓李(他卷第7頁反面),與被告乙○○姓氏相符。證人135男於原審審理中亦證稱:我知道綽號「○○」的人叫乙○○,我認識乙○○。…(按:辯護人當庭請135男指認,135男當庭指認確定為在場被告乙○○),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不知道他叫乙○○,事情發生之後才知道,之前在檢察官那邊所說的「○○」也是指在庭所看到的被告乙○○等語(原審卷第278頁、第291頁至第292頁、第299頁),可知133男、135男於偵查中證稱曾摸被害人133男生殖器之人確為被告乙○○。
㈤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雖然否認犯罪,但也坦承:我認識1
33男,他從小我就認識他了,我們沒有親屬關係,我知道他大約國小四年級,我和他爸爸以前就認識了,我們是同村莊的。通常有廟會時他有到○○○打鼓,我們才會遇見。我會下暗棋,我都在○○○附近○○○下棋。133男是小孩子,不是棋友,不過如果我在○○○下棋他會來看。我忘了我是否有跟他下過棋。133男小的時候有一次跟他爸爸來○○○,聊天中他爸爸有說133男尿尿時好像快尿完時,龜頭會鼓ー陀起來感覺像沒尿乾淨不知怎麼了,我曾跟133男說我看一下,但133男就想跑,我忘了有沒有看到,我是把他當成自己的孫子看待(警870號卷第10頁反面至第11頁,他卷第36頁反面),即坦承認識被害人133男及133男的父親,被害人133男會來萬壽堂看其下棋,曾向被害人133男要求看133男的生殖器等情,與被害人133男、133男上開所述部分情節相符。
㈥133男及135男年紀均甚小,且係在檢察官先調查共同被告丙○
○強制猥褻過程中,無意中講出來(詳上述),若非確有親身經歷或親眼目擊上開情節,難認有憑空捏造事實而為如此一致陳述之可能。其次,133男和135男與被告乙○○年齡差距甚大,被告乙○○亦從未辯稱與133男、135男或其等親友有何恩怨糾紛,133男、135男均無構陷被告乙○○之動機及必要。
再者,有關本案查獲過程,係因世界展望會社工人員在學校詢問學生「小雞雞有沒有被誰抓過」,經學生舉手後,在校方填具資料,並由社工人員通報,除據被害人133男於偵查中陳述明確外(他卷第2頁),並有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可查(密他卷第42頁),社工人員訪視時,被害人133男甚至表示不希望社工人員說出此事(密他卷第42頁),133男也從未對被告乙○○提出告訴或請求賠償,133男及其母親於本院更希望法院判處被告乙○○無罪,表達希望本案儘早落幕的意願(本院卷第361、362頁),可證明並無誣指被告乙○○之可能,133男、135男於偵查中上開證述內容應可採信。
㈦又依133男、135男先前關於共同被告丙○○之證述內容脈絡,
可推論本案案發時間為133男四年級的「下學期第一次月考考完及第二次月考前」(他卷第2頁至第4頁反面),被告乙○○確有於被害人133男就讀四年級下學期強脫被害人133男褲子,用手直接撫摸、拉其生殖器數下各1次。
㈧133男與135男為同學,於108年5月6日原審審理時就讀小學六
年級,業經133男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原審卷第277頁、第300頁),換算其等就讀四年級下學期時之時間應為106年2月起(開學日為106年2月13日),第一次、第二次多元綜合評量日期分別為106年3月29日至3月30日、106年5月17日至5月18日,有被害人133男就讀小學函送之105學年度、106學年度校務行事曆可查(偵7030號卷第8頁至第22頁),應可特定本案行為時間分別為106年4月某假日上午某時、106年5月上旬某假日上午某時。
㈨被告乙○○於附表一之舉動,係於被害人133男表示不要、顯有
抗拒意思之情況下,一手抓住被害人133男之手,另一手強脫133男褲子,用手直接撫摸、拉133男生殖器數下,雖被告乙○○年事亦高,然被害人133男為95年生,有其性侵害案件真實姓名與代號對照表可查(密他卷第27頁),當時就讀國小四年級,年僅10歲,相較之下,被告乙○○應仍有優勢之氣力,被告乙○○上開手段顯係施以不法腕力,足以壓制被害人133男之自主意願,而屬強暴行為。其次,被告乙○○脫下被害人133男褲子後,以手直接撫摸、抓133男赤裸生殖器之行為,依社會一般通念,客觀上已足以引起一定性慾之興奮、滿足,應可推知主觀上亦係基於滿足個人色慾所為,屬猥褻行為,可堪認定。又被告乙○○既與被害人133男及父親均認識,且平常尚有互動,被告乙○○於警詢中復自陳:我知道他大約國小四年級等語(警870號卷第10頁反面),均如前述,被告乙○○主觀上確實明知133男為未滿14歲之男子無誤。
㈩至135男於原審審理時雖然改稱:我沒有看過○○摸133男的生
殖器,我當時會回答檢察官說有看到,是因為很緊張云云(原審卷第287頁),惟查:135男於偵查中係主動向檢察官提到看過被害人133男曾被一個人拉小鳥、覺得那個人很色、對方用手一直拉被害人133男的陰莖前端、被害人133男當時穿著牛仔短褲等情節(他卷第5頁以下),135男敘事清晰明確,於被害人133男記憶不清時還主動提醒說明,有其等上開偵查筆錄可參,並經本院當庭勘驗屬實(本院卷第274頁以下),且與被害人133男指述的情節相符,實難認135男有因緊張而杜撰虛偽情節之可能。其次,135男之父親陪同135男於原審審理中到庭作證,當檢察官追問135男自身及被害人135男的被害情節時,135男之父親對檢察官表現一定之敵意及不諒解,於原審法院請其以被害人家屬身分表示意見時,135男父親表示希望本案判處被告等人無罪,於原審詢問135男有無與被告等人和解時,135男父親表示:這個有什麼和不和解的,我們不以為然等語(原審卷第295頁、第301頁),顯然希望本案大事化小,而無配合偵辦本案之意願,135男在此情境下,加上在原審開庭時復有法官、檢察官、被告乙○○及辯護人在庭的情況下,年僅12歲之135男到原審再次作證,乃有可能基於家庭或其他壓力,而不願再當庭指控被告乙○○犯行,因此135男於原審翻異證詞之行為,不足為被告乙○○有利的認定。
被告乙○○雖於原審審理中辯稱:伊不認識被害人133云云(
原審卷第321頁),辯護人亦辯稱:本案除133男、135男互相矛盾之陳述外,並無其他客觀證據佐證,其餘證人亦均未證述曾見聞被告乙○○強摸133男下體,社工在強調性自我意識的教育過程中傳達錯誤訊息,一聽到有人被摸小雞雞就很緊張帶他們報案,但顯然當事人並沒有被猥褻的感覺(原審卷第321頁至323頁、第327頁至第332頁)。惟查:被告乙○○先前於警詢、偵查及原審準備程序中,已坦承認識被害人133男及其父親,且曾詳述與被害人133男互動細節,業如前述,其嗣後改稱不認識被害人133男,顯非屬實。又被害人133男於偵查中詳述如附表一被害情節之細節,與135男於偵查中證述內容並無矛盾之處,且可特定犯罪時間,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也坦承曾經想要抓133男來看133男的下體等情,業如上述,而133男、135男均未稱被告乙○○於如附表一2次觸摸133男生殖器時,有其他證人在場,因此其他證人證稱並未親自見聞此等過程,本屬自然,難以此為對被告乙○○有利之認定。另被害人133男於遭被告乙○○觸摸後,感到很生氣,甚至有用水瓶丟被告乙○○的車子、用腳踢禮金盛車子之發洩舉動,回家還有跟爸爸說等情,業據133男於偵查中陳述明確(他卷第5頁至第6頁反面),並曾向社工表示被這樣摸不是很舒服,希望以後不要這樣摸他,有上開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可查,133男顯然因被觸摸生殖器後產生負面情緒,並不希望此類情事再次發生,主觀上應已感受遭到被告乙○○猥褻。因此,辯護人前開所辯,均不足採。
證人丁○○(認識被告乙○○、133男的同村莊人士,目前為被告
乙○○村莊內的宮廟爐主)於本院雖然證稱:伊案發後聽到本案的事情,曾經詢問過133男,後來看到一審判決書之後,有再問過133男,也詢問133男的母親,並經由133男、133男母親同意對他們母子進行錄影,133男向伊表示本案不是被告乙○○所為,應該是村長丙○○所為,對於因此害被告乙○○被判這麼重感到愧疚(本院卷第148頁以下),被告乙○○嗣後並代為提出上開丁○○與133男母子間的錄影光碟,並聲請傳喚證人133男(本院卷第179頁)。嗣133男於本院乃證稱:
上開錄影光碟中與丁○○的對話,是伊自己講出來的,被告乙○○沒有用強暴的手段摸伊的下體,而讓伊覺得不舒服,伊在檢察官面前指控被告乙○○曾經摸伊的下體,應該是作夢的時候夢到的,伊就誤會成被告乙○○摸過伊云云(本院卷第242頁以下)。經查:
⒈誠如上述,本院勘驗133男上開在檢察官面前的陳述,發現檢
察官詢問133男等少年時,態度溫和,很有耐性地一問一答詢問133男等少年,檢察官原本係調查共同被告丙○○有無摸少男們下體的案件,訊問過程中135男突然提到曾看過133男遭被告乙○○強制猥褻,133男跟著才講出自己被害的過程,嗣後135男和133男在檢察官面前的互動自然,陳述的內容相互符合,可以互為補強,133男在檢察官面前所述應屬實在,難認係作夢憑空想像。因此,133男於庭外向丁○○陳述或於本院證稱:本案係村長丙○○所為,之前會稱係被告乙○○所為係作夢夢到云云,應係受到被告乙○○這方的人情壓力,而袒護被告乙○○。
⒉其次,133男母親陪同133男前來本院作證或開庭時,聲稱檢
察官訊問當時態度很兇,叫133男母親出去,133男受檢察官訊問時一直哭云云(本院卷第255頁),實則經本院勘驗結果並非如此,133男母親於本院並一直為被告乙○○遭判重刑情緒激動地抱屈(本院卷第255頁以下、第362頁以下),可見133男母親到庭也是迴護被告乙○○,依照經驗法則推斷,133男和母親應係受到丁○○、被告乙○○這方面的人情壓力,事後才為被告乙○○有利的陳述。
⒊另丁○○於本院自陳與被告乙○○、133男雙方並無特別交情,僅
係在鄉里間經由村民陳述而得悉這件事情(本院卷第149頁),則丁○○竟如此熱心, 大費周章 邀請133男、133男母親前來對話,並特地以手機對133男、133男母親錄影存證,丁○○動機已經可議。其次,丁○○與共同被告丙○○彼此間在108年間曾因利益衝突,丙○○即曾對 蔡旺星 提起毀謗告訴,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則丁○○私自向133男、133男母親取證,導致133男、133男母親向丁○○或到本院證稱:本案係村長丙○○所為,不是被告乙○○所為云云,亦可能出於偏頗,更不可信。
⒋綜上,丁○○、133男、133男母親於本院的證詞均不足為被告
乙○○有利的認定。
四、綜上所述,被告乙○○附表一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五、論罪:㈠核被告乙○○於如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24條之1對
未滿14歲之男子犯強制猥褻罪。上開法條業以被害人之年齡作為處罰的特別條件,係就被害人為少年所定之特別處罰規定,自毋庸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併此敘明。
㈡被告乙○○所犯附表一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可分,應予分論併罰。
六、被告乙○○有刑法第59條情輕法重之減刑事由:㈠被告乙○○對未滿14歲男孩為上開強制猥褻行為,且於犯後否認犯行,雖有不該,然查:被告乙○○並無前科,素行良好。
被告乙○○行為時年約70歲,國小畢業,平常在雲林鄉間務農,有太太、兒子等正常家庭(本院卷第357頁審理筆錄),平常與133男、133男父親認識,係於133男前往宮廟下棋輸了,才拉住133男的手,強摸133男下體,細究被告乙○○的犯罪背景,應係法紀觀念不彰,自認身為133男的祖父輩,基於輕率、玩笑的動機(並不影響猥褻故意),而為上開犯行,此由非附表一被害人的135男法定代理人歷次陳稱:我們小時候也有這樣的情況,鄉下人有的會這樣,我認為是長輩在開玩笑,這種行為見仁見智,希望能給被告等人一個機會,這個不是很大的事情,我們沒有要提出告訴(他卷第7頁反面、警卷一第15頁、原審卷第301頁)。代號0000甲000000男(95年生,下稱136男)父母歷次陳稱:我們沒有要提出告訴,村長有摸小雞雞的情況,小時候也有遇過類似的事情,他們只是純粹在那邊玩(他卷第24頁、原審卷第208頁)。代號0000甲000000男(95年生,下稱137男)法定代理人歷次陳稱:我們沒有要提出告訴,他們是在公眾場合在玩,沒有甚麼大事,口頭訓誡一下就好(他卷第24頁、原審卷第230頁),亦可佐證。其次,被告乙○○於案發後業已取得133男、133男法定代理人的諒解,133男與法定代理人於本院數度表達:被告乙○○因此被判4年6月實在太重,事情真的沒有那麼嚴重,希望法院能夠原諒被告乙○○,最好判處被告乙○○無罪,大家回家等語,有本院2次審理筆錄可參(本院卷第255頁、第361頁以下)。本院綜合上情,認為如科予被告乙○○刑法第224條之1規定的法定最低刑度3年,乃有情輕法重之虞,爰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
㈡至於被告乙○○犯後否認犯罪,未能勇於面對司法,雖有不該
,然本院理解一般人面臨重刑指控,通常會採取否認的態度回應,因此不予過度非難,本案仍回歸被告乙○○犯罪情節是否符合刑法第59條規定,併此敘明。
七、撤銷原審此部分判決的理由:㈠原審審理後,認為被告上開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2
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應執行4年6月),固非無見,然本案被告乙○○的犯罪情節,應有刑法第59條情輕法重的減刑適用,原審未予審酌適用,適用法則乃有瑕疵,被告乙○○提起上訴,仍執上開情詞否認犯罪,雖無理由,然原審判決此部分既然有上開瑕疵,仍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㈡爰審酌被告乙○○為被害人133男之祖父輩,竟不知尊重少年身
體性自主意願,恣意對被害人133男為如附表一所示犯行,影響被害人133男日後人格發展及心靈健全,犯後又否認犯行,未能勇於面對司法,乃有不該,惟念被告乙○○並無前科,素行良好,現年70餘歲,年紀老邁,觸犯本案的原因主要應係法紀觀念不彰、輕率玩笑緣故,案發後已取得133男和法定代理人的諒解,133男及法定代理人均表示不願追究被告乙○○刑責,兼衡被告乙○○自陳為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務農,已婚,育有2子均已成年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八、緩刑宣告部分:被告乙○○並無任何犯罪紀錄,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乙○○本案犯後雖然否認犯罪,然考量被告乙○○的年紀已大,觸犯本案的背景主要應係法紀觀念不彰,從106年間開始遭到偵查迄今,承受追訴刑責的壓力已達數年,經此偵、審程序,應已獲得教訓,加上本院諭知被告乙○○應於緩刑期內履行的義務(詳下述),被告乙○○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上開宣告的刑度以暫時不執行為宜,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另依照刑法第9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又被害人雖已原諒被告乙○○,然本案是非告訴乃論罪,基於正義衡平原則及警惕被告乙○○確切記取教訓,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諭知被告乙○○應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如主文所示。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為雲林縣○○鄉○○村村長,被告乙○○為雲林縣○○鄉○○村村民,見雲林縣○○鄉○○村內○○○及○○○廣場與周遭,經常有未滿14歲之國小學童聚集參與或觀看廟會活動,竟分別基於加重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在附表二所示地點,違反未滿14歲之被害人133男之意願,強制猥褻被害人133男,因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224條之1之對未滿14歲之男子犯強制猥褻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前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丙○○涉有如附表二編號1、被告乙○○涉有如附表二編號2至3之加重強制猥褻罪嫌,無非以被告2人之供述、133男之指述,133男、136男、137男之證述,雲林縣性侵害保護案件評估報告表及性侵害案件通報表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2人均堅決否認有何如附表二所示犯行,被告 李金 盛辯稱:我沒有於附表二編號2、3所載時間、地點摸133男等語。被告丙○○辯稱:我承認附表三中在○○○廣場和少年們玩耍的時候,隔著褲子摸到少年們的褲檔(詳下述公訴不受理部分),但附表二編號1○○○老榕樹下的這次則沒有,那天早上○○○老榕樹那邊有活動,我忙於活動,與133男完全沒有交集,也沒有用手碰觸到他任何地方等語。
五、附表二編號1被告丙○○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㈠經查,133男針對附表二編號1部分固指稱:村長(指被告
丙○○)在106年的農曆7月12日最後一次摸我,因為去○○○那裡散步,那裡有一棵大榕樹,都會有人去那裡,有一次村長叫我去跟他玩象棋,就說輸了就要摸我的小鳥,我不玩,就不讓我走,我後來輸了,他就脫我的褲子,就用手摸我小鳥的下面,摸了幾秒鐘而已等語(他卷第3頁至第4頁),然為被告丙○○所否認,經細究133男、136男、137男於偵審中之證述,均未提及曾親眼目擊被告丙○○脫133男褲子後用手摸其生殖器下方之情節,難認得補強被害人133男該部分指述。再者,○○○堂慶係於農曆7月12日,每年都固定辦活動,活動時間為9時至晚上9時,榕樹下為公共場所等節,有雲林縣○○鄉○○○○○107年11月1日永宮字第107001號函暨所附照片7張在卷可參(原審卷第121頁至第126頁),應可認於廟會活動時,該處往來人潮眾多,被告丙○○是否有可能於同屬廟會活動地點之榕樹下,強行脫去被害人133男之褲子並撫摸其生殖器,實值懷疑。
㈡檢察官上訴意旨雖然主張:①135男於偵查中證述:伊曾與133
男同時被村長(即被告丙○○)摸小鳥,伊最後一次是在農曆7月廟會時被村長摸小鳥等語。②136男於偵查中證述:村長有於玩躱貓貓時不小心摸到我的小雞雞,4根手指往上摸等語。③137男於偵查中證稱:伊在小學四年級就有看過人被村長摸,大部分都是學校被調過來打鼓的這幾個,伊自己有被村長摸過2次小雞雞等語。④136男、137男父親亦於偵查中證述:村長常有摸小雞雞的情形,是在公眾場所玩等語。⑤被告丙○○也不爭執其確曾多次觸摸133男生殖器之事實。以上足可佐證133男指述被告丙○○上開強制猥褻行為之情節(檢察官上訴書第3頁參照)。
㈢然查:本案檢察官既然起訴被告丙○○附表所示各次犯行,各
次犯行的時間均有不同,檢察官主張被告丙○○各次犯行乃犯意個別,應數罪併罰,則被告丙○○各次犯行即均需有相關的積極證據證明,方可逐一論罪科刑。觀諸檢察官上開所提的135男證言,實係在證稱附表三編號5在○○○廣場的情形,並非附表二編號1○○○老榕樹下的情形(他卷第4頁反面)。
檢察官上開所提的136男證言,實係在證稱附表三編號6、7在○○○廣場的情形(他卷第20頁反面)。檢察官上開所提137男的證言,137男該次提到村長摸137男的情形,實係在證稱附表三編號8、9,137男該次雖然證稱看過133男被摸,但經提示包括被告丙○○在內的犯罪嫌疑人一覽表的時候,卻表示該行為人並不在其內(他卷第22頁反面),即並未指認被告丙○○強摸133男下體。至於檢察官上開提到136男、137男父親曾證述:村長常有摸小雞雞的情形,是在公眾場所玩等語(他卷第24頁正反面),及被告丙○○坦承曾多次觸摸133男生殖器等語,均係佐證被告丙○○附表三在○○○廣場的犯行(即下列公訴不受理部分),亦不能遽為附表二編號1○○○老榕樹犯行的依據。
六、附表二編號2至3被告乙○○部分:(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4部分)㈠針對附表二編號2至3部分,被害人133男於偵查中指稱:○○
(指被告乙○○)最後一次摸我是什麼時候我不記得了,最後一次是二個都有摸,是四年級還沒升五年級,放暑假的時候,當時還沒農曆七月,是國曆九月,當時好像五年級剛開學,也是假日在萬壽堂,他叫我去陪他下棋,一樣是用誘惑,說會買餅乾、飲料給我,這一次133男沒有在場,當天是那裡有要清東西,我去吃完便當,他就叫我下棋,說會買東西給我,因為他都不讓我,都用騙的,我輸了後就想要回家,他不讓我回家,他就手抓住我的手,說摸一下,他也是硬脫我的褲子,用手指頭摸我的陰莖上面,沒有握起來,月考與月考間約一次,有廟會的時候,○○就會去○○○,在○○○摸我一次,何時的事情不記得了,我被抓到,他抓我的手,他整隻手直接伸進去摸我的小鳥,約五秒就伸出來,這一次廟會133男沒有去,○○106年10月某一個禮拜天,重陽節的隔天早上,很多人要跟他拼軍棋,玩的時候他下輸了,但還是一樣摸我們,有摸我,一樣隔著褲子從外面摸我的小鳥等語(他卷第5頁反面最後一行至第7頁)。
㈡細查133男上開證述,先陳稱被告乙○○最後一次摸他,是在四
年級還沒升五年級放暑假時,隨後又說是五年級剛開學的國曆9月,時間上似已有前後不一致之處。又133男既稱最後一次遭被告乙○○(○○)觸摸,為五年級剛開學之9月間,該次偵訊筆錄後又稱於106年10月重陽節隔天早上○○還有再摸一次(他卷第6頁反面),前後內容亦有矛盾。本院審酌被害人133男僅為小學生,受限於其年紀、記憶、表達能力等因素,證述之前後時序、內容稍有齟齬,本屬人之常情,雖無法遽認其證述內容不可採信,然仍應有其他補強證據佐證,方能確保此部分的指述記憶沒有錯誤。
㈢而135男固於偵查中證述有目睹被告乙○○對133男為如附表一
所示之犯行,業如上述,惟針對附表二編號2至3部分,133男均稱135男不在現場,135男亦從未證稱曾親眼目擊該部分之情形,自無從以135男就其他日期之目擊證言,佐證此部分133男之指述。檢察官上訴意旨主張135男證稱看到被告乙○○對133男為附表一犯行的證言,同樣可以佐證被告乙○○附表二編號2至3犯 行云云 (上訴書第4頁末四行),並不可採。
㈣另136男於偵查中證稱:我認識133男,有看過他被摸過,上
次廟會在○○○泡茶的地方下棋時,有一個133男認識的人走過來說要跟他下棋,輸的人要被摸小雞雞,結果後來133男輸了就跑掉了,那個人就走了,我沒有看過133男被摸等語(他卷第22頁至第23頁),就到底有無於廟會時親眼目擊133男遭他人觸摸,自身證言已有前後不符之處:另136男證稱當時係133男下棋下輸了等語,乃與133男前開證稱:當時被告乙○○下棋下輸乙節有所出入:更況且,136男該次的證言中亦未曾指認該人為被告乙○○。檢察官上訴意旨主張:136男上開證言可以佐證被告乙○○此部分 犯行云云 (上訴書第4頁末二行),並不可採。
㈤另137男於偵查中證稱:我認識○○和133男,我有看過133男
被摸1次,在假日,他坐在○○○的椅子,我們坐在地下室要吃飯,有一個可能認識133男的人,就把133男的小雞雞抓起來,隔著褲子,那個人我不認識等語(他卷第22頁正反面),雖證稱曾目擊被害人133男遭抓生殖器之情節,但發生之時間並不明確,且已明確稱該人為其不認識之人,又未曾指認被告乙○○。檢察官上訴意旨主張:137上開證詞可以佐證被告乙○○此部分犯行云云(上訴書第5頁第2行),並不可採。
七、另檢察官雖提出雲林縣性侵害保護案件評估報告表及性侵害案件通報表作為證據,然此僅為社工人員發現疑有性侵害案件後所為之通報及訪視紀錄,關於被侵害之事實,係依被害人陳述記載,與被害人指述具同一性,亦難認足以補強被害人之指述。至於被害人133之母於偵查中雖然證稱:被害人133男如果去廟裡打鼓的時候就會被欺侮,回來都有說被誰欺侮等語(他卷第7頁),但未明確指明犯罪時間、特定加害人、遭欺侮的情形,尚難認能以此籠統之證言,佐證被告
2人如附表二之犯罪事實。
八、綜上,被告2人是否涉如附表二之加重強制猥褻罪責,檢察官所舉之證據與指出之證明方法,尚未足使本院形成被告2人有罪之確信,被告2人上開犯行,即屬不能證明,依照上開說明,就如附表二部分,依法應為被告2人無罪之諭知。
九、原審就被告2人此部分罪嫌,為無罪之諭知,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檢察官猶執上開情詞提起上訴,請求本院改判被告
2人有罪云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丙、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丙○○為雲林縣○○鄉○○村村長,被告乙○○為雲林縣○○鄉○○村村民,見雲林縣○○鄉○○村內○○○及○○○廣場與周遭,經常有未滿14歲之國小學童聚集參與或觀看廟會活動,竟分別基於加重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在附表三所示地點,違反未滿14歲之被害人133男、135男、136男、137男之意願,強制猥褻被害人133男、135男、136男、137男,因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224條之1條之對未滿14歲之男子犯強制猥褻罪嫌。
二、檢察官起訴所援引之法條,雖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倘法院審理結果認為應變更起訴法條為告訴乃論之罪,而告訴人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其告訴,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前最高法院47年台非字第41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起訴所引應適用之法條者,以科刑或免刑判決為限,檢察官以殺人未遂起訴,經原審審理結果,認為被告所犯實為傷害罪,未經合法告訴,則於判決理由欄敘明其理由,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諭知不受理判決即可,而無適用同法第300條之餘地(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660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另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之強制觸摸罪,係指行為人對於被害人之身體為偷襲式、短暫性之不當觸摸行為,而不符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之構成要件而言。其所謂「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合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情形而言:
所稱「不及抗拒」係指被害人對行為人所為之性騷擾行為,尚未及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遭受妨害,侵害行為即已結束而言,此即性騷擾行為與刑法上強制猥褻罪區別之所在。再刑法上強制猥褻罪,乃以其他性主體為洩慾之工具,俾求得行為人自我性慾之滿足,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行為,則意在騷擾觸摸之對象,是否滿足性慾則非所問。關於所侵害之法益,前者乃侵害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即妨害被害人性意思形成及決定之自由,後者則尚未達於妨害性意思之自由,而僅破壞被害人所享有關於性、性別,及與性有關之寧靜及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45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丙○○涉有如附表三編號1至9、被告李金盛涉有如附表三編號10之加重強制猥褻罪嫌,無非以被告等人之供述、被害人133男、135男、136男、137男之指述、雲林縣性侵害保護案件評估報告表及性侵害案件通報表為其主要論據。
五、被告丙○○固坦承有於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時間、地點,為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行為,惟堅詞否認有何強制猥褻犯行,辯稱:伊碰觸133男等少年的褲檔,是隔著褲子碰到,是大家在○○○廣場前玩遊戲,伊抓到少年時的動作而已,都是點到為止玩耍的性質,沒有特意甚麼念頭等語。被告丙○○辯護人辯稱:被告丙○○的行為,應該不構成強制猥褻罪嫌,至多應該只是性騷擾而已。
被告乙○○則辯稱:伊並未對135男為附表三編號10行為等語。
六、經查:㈠被告丙○○確有於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時間、地點,為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行為,業據被害人133男(他卷第2
頁至第8頁)、135男(他卷第2頁至第8頁,原審卷第27
7頁至第300頁)、136男(他卷第20頁至第23頁、原審卷第187頁至第208頁)、137男證述明確(他卷第20頁至第23頁,原審卷第209頁至第230頁),且為被告丙○○所不爭執,應堪認定。
㈡被告乙○○雖否認有於附表三編號10所示時間、地點,為如
附表三編號10所示行為,惟查,133男於偵查中證稱:在四年級上學期的時候,有一個假日,我與135男去散步,○○有摸135男的褲子,我看135男騎腳踏車走,就趕快跑走了,跑去○○○廟裡跟大人講等語(他卷第7頁)。被害人135男於偵查中亦證稱:當時是騎腳踏車,當下我有被按到一點點,我覺得很嘔心,馬上就騎走了(他卷第7頁)。針對被害人135男就讀四年級上學期(換算應為105年9月至106年1月間)某假日,曾遭綽號○○之被告乙○○以手摸褲子進而按壓到身體部位等情,二人證述情節一致,而本案查獲過程係因社工人員到校宣導後經被害人等人反應,並非被害人等人主動向檢警追訴,133男、135男與被告乙○○亦無夙怨糾紛,均如前述,被害人135男於偵審中復均未對被告乙○○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求償,於原審及本院均表示希望:希望本案到此為止,希望法院判處被告乙○○無罪(原審卷第301頁、本院卷第361頁),135男並無誣陷被告乙○○之動機及必要,其二人於偵查中之證言應屬可信,且得以互相補強。至被害人135男於原審審理時雖翻異前詞,證稱並未遭被告乙○○觸摸,之前回答檢察官是很緊張講錯了云云(原審卷第288頁),然本院審酌依其與133男偵查中證述相符的程度、前後證述內容脈絡、家人態度及在原審作證所受壓力等情形,認應以其偵查中之證述較為可信,亦如前述,因此被告乙○○確有於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時間、地點,以手摸被害人135男褲子,並按壓到被害人135男下半身身體部位之事實,應堪認定。
七、公訴意旨雖認被告2人如附表三所示行為均涉犯強制猥褻罪嫌,惟針對被告2人行為態樣,僅提及「隔著被害人的褲子撫摸被害人生殖器數秒鐘」、「隔著被害人的褲子撫摸被害人生殖器」,均未陳明被告二人係以何等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為之。再細查上開被害人等人對如附表三歷次遭觸摸之證述內容,針對編號10被告乙○○部分,被害人135男指述如前(被按到一點點)。針對被告丙○○部分,被害人133男稱:我覺得為何村長會故意摸我小雞雞,他是趁我不注意的時候摸我的小鳥,摸1、2下沒有很久,幾秒鐘等語(他卷第2頁反面)。被害人135男稱:
村長趁我不注意的時候隔著褲子用他的手指摸我小鳥,摸了幾秒鐘,都是趁我不注意(他卷第4頁反面);是隔著褲子點一下,玩「點到為止」的追逐遊戲,用點我的小雞雞的方式抓到我等語(原審卷第282頁)。被害人136男證稱:在玩的時候被村長不小心摸到,很多小孩在玩躲貓貓,我被村長捉到,他就不小心摸到我小雞雞,摸1、2秒;我在廟會玩躲貓貓,被抓到的時候,村長的手不小心摸到我的生殖器,碰到之後村長的手就馬上離開,他把我抱起來時手滑摸到等語(他卷第20頁反面、第21頁,原審卷第190頁以下)。
被害人137男證稱:我們去打鼓,休息時,在那邊跑來跑去,村長要跟我們玩,我們就跑給他追,轉彎時,我被村長捉到,就抱住我,他的手不小心抓住我的小雞雞,摸個3、4秒,然後把我放開、第2次我跟同學玩,他用一隻手把我的手拉住,再把我抱起來,另一隻手摸我的小雞雞:就在玩躲貓貓鬼抓人,村長從後面抱我,觸摸到而已,他的手嚕到(臺語),兩次都是手滑等語(他卷第21頁反面、原審卷第211頁以下、第215頁)。依被害人等上開證言,被告丙○○、乙○○於附表三所為,均係在與被害人等玩鬧之過程中,趁被害人等未注意之不備之際,以偷襲之方式,對被害人等為短暫性之不當觸摸,於被害人等尚未明顯感受其性自主決定權遭受妨害或壓抑時即停止其行為,或因被害人立刻反應趕快離去而停止,此外,未見被告2人有以何等足以壓抑被害人等人性自主意願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為之,被告2人如附表三所示,應均屬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強制觸摸罪」之範疇,而與刑法第22
4條「強制猥褻罪」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公訴意旨容有誤會。
八、檢察官上訴意旨雖仍主張:被告2人皆為成年男性,被害人133男、135男、136男、137男則均未滿14歲,被告2人在智識、體型上均明顯優於被害人等,被告2人趁被害人家長不在或獨自落單之際,利用與被害人玩遊戲或開玩笑之機會,隔著被害人褲子撫摸、按壓被害人之生殖器,實已使被害人陷於無助、難以反抗或難以逃脫之狀態。又133男曾經證述:
被告丙○○對伊為附表三行為,伊感到不舒服,覺得村長為何要摸伊的小雞雞,伊回去有向父親反映等語。135男曾經證述:被告丙○○對伊為附表三行為,伊覺得不舒服,有逃開,被告乙○○對伊為附表三編號10行為,伊覺得噁心,當下並趕快騎腳踏車離開等語。136男曾經證述:村長是跟伊玩躲貓貓時不小心摸到伊的生殖器,村長沒有惡意等語。137男曾經證述:伊有被村長摸過2次小雞雞,伊有跟村長說下次再摸,伊就不來打鼓了等語,可知被害人等均知悉私密部位之倫理意義且能夠表達意願,對於被告2人所為均明顯感到不適當,且曾向成年人反應、求援,被告2人所為,確已達妨害被害人133男、135男、136男、137男之意思自由程度,該當「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要件。
九、然查:被告2人應成立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強制觸摸罪(或稱乘機觸摸罪),或者刑法第224條之1強制猥褻罪,仍應以被告2人行為當時實施的「行為狀態」作為判斷基準,而且被害人不管係遭犯強制觸摸罪(或稱乘機觸摸罪)或強制猥褻罪,衡情內心感受均會感到不悅,因此尚不能以被害人遭觸摸事後的主觀上感受,作為行為人應該觸犯何種罪責的判斷標準,本案依照被害人等的陳述,被告2人應係意圖性騷擾,乘少年們不及抗拒,隔著褲子外面觸摸少年們褲檔之身體隱私處,應非強制猥褻,檢察官上訴意旨所稱少年們的情狀,均係少年們遭觸摸事後的內心感受,尚無法以此認定被告2人係強制猥褻少年。
十、被告2人如附表三所示犯行,既該當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惟被害人133男、135男、136男、137男及其等法定代理人,均未依法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揆之前揭說明,應為不受理判決。
、原審因而就被告2人附表三行為諭知公訴不受理,適用法律並無違法不當之處,檢察官猶執上開情詞提起上訴,請求本院撤銷改判被告2人強制猥褻罪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濂提起公訴,檢察官江秉勳提起上訴,檢察官林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有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無罪部分,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但應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被告不得上訴。
公訴不受理部分,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罪)犯前條之罪而有第22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表一:有罪部分編號行為人時間地點行為及次數備註1乙○○106年4月某假日上午某時雲林縣○○鄉○○村○○○老榕樹下一手抓住133男之手,另一手強脫133男褲子,用手直接撫摸、拉133男生殖器數下,以此強暴方式對133男為猥褻行為1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乙○○106年5月上旬某假日上午某時雲林縣○○鄉○○村○○○老榕樹下一手抓住133男之手,另一手強脫133男褲子,用手直接撫摸、拉133男生殖器數下,以此強暴方式對133男為猥褻行為1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附表二:無罪部分編號行為人時間地點行為及次數備註1丙○○106年9月2日上午某時(經檢察官當庭更正)雲林縣○○鄉○○村○○○老榕樹下脫133男褲子,用手伸進133男褲子,用手指直接撫摸其生殖器數秒鐘,1次。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2乙○○106年9月上旬某假日上午某時雲林縣○○鄉○○村○○○老榕樹下強脫133男褲子,用手指直接撫摸其生殖器數秒鐘,1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3乙○○106年10月29日上午某時雲林縣○○鄉○○村某處宮廟隔著133男的褲子撫摸其生殖器數秒鐘,1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附表三:公訴不受理部分編號行為人時間地點行為及次數備註1丙○○106年2月間,2月13日開學後某假日上午某時雲林縣○○鄉○○村000號○○○附近○○路雲海機車行旁隔著133男、135男的褲子撫摸其等生殖器數秒鐘,各1次。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丙○○106年4月間某假日上午某雲林縣○○鄉○○村000號○○隔著133男的褲子撫摸133男生殖器數秒鐘,1次。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丙○○106年4月間某假日上午至106年7月間雲林縣○○鄉○○村000號○○廣場以間隔1周或2周的頻率,以上開方式撫摸133男生殖,共6次。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丙○○106年4、5月間某假日上午某時雲林縣○○鄉○○村000號○○廣場隔著135男的褲子撫摸其生殖器數秒鐘,1次。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5丙○○106年7、8月間(農曆7月間)某日上午某時雲林縣○○鄉○○村000號○○廣場隔著135男的褲子撫摸其生殖器數秒鐘,1次。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6丙○○105年9月上旬某日上午某時雲林縣○○鄉○○村000號○○廣場隔著136男的褲子撫摸其生殖器1、2秒鐘,1次。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7丙○○105年10月、11月某日上午某時雲林縣○○鄉○○村000號○○廣場隔著136男的褲子撫摸其生殖器1、2秒鐘,1次。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8丙○○106年9月23日或24日雲林縣○○鄉○○村000號○○廣場隔著137男的褲子撫摸其生殖器數秒鐘,1次。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9丙○○106年10月上旬某假日雲林縣○○鄉○○村000號○○廣場隔著137男的褲子撫摸被害人生殖器數秒鐘,1次。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10乙○○105年9月間至106年1月間某假日上午某時雲林縣○○鄉○○村○○○附近某處道路隔著135男的褲子撫摸被害人生殖器,1次。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