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3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37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林永發 債務人 林唯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伍佰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計算為上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