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拍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拍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拍字第112號聲請人 李寧源 非訟代理人 邱英豪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戴興基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債權證明文件影本。
三、釋明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或請提出本件催告相對人、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被繼承人 廖添寶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五、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六、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七、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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