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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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34號聲請人台灣農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修德 代理人 林麗美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葉乙成┌──────────────────────────────────────────────┐│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台灣農產企業股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豐田種苗行│32,700元│YP0000000│106年8月31日│││有限公司廖修德│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