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5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5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52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羿龍選任辯護人陳浩華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羿龍明知 李精文 (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為告訴人廖建智之妻,屬有配偶之人,竟基於相姦之犯意,自民國106年1月14日起至同年2月21日止,在南投縣埔里鎮山王大飯店、臺中市逢甲U2電影館包廂內、臺中市○區○○路○○號11樓之4套房、臺南市某汽車旅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悅河精品旅館等地,接續與李精文發生多次性交行為,嗣告訴人廖建智於106年6月初經李精文轉知,始獲悉上情。公訴人認被告李羿龍係觸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查前開罪名,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廖建智向本院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1份及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為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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