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原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附民字第15號原告 黃寶珠 被告 黃健強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2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傅伊君法官王凱平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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