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4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琮信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3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琮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蘇琮信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且其中附表編號2、3所示部分,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4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附表編號4至8所示部分,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1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附表編號
9、所示部分,經本院以107年度虎簡字第153、22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案件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
5年8月、10月及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加計後之總和。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其所處之刑得易科
罰金,而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其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而本件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經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民國107年12月3日出具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核與前揭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雖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
4號解釋、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程尹鈴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6年4月24日│106年9月11日中午12│106年9月11日某時許││││時許││├────────┼──────────┼──────────┼──────────┤│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6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6年度毒偵│同左││年度案號│續字第24號│字第2243號(原判決誤│││││載為106年度偵字第22│││││43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868號│107年度訴字第147號│同左││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19日│107年3月29日│同左│├───┼────┼──────────┼──────────┼──────────┤││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868號│107年度訴字第147號│同左││判決├────┼──────────┼──────────┼──────────┤││判決│107年2月12日│107年4月11日│同左│││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⑴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同左│││第598號、執緝字第34│字第1385號、執緝字││││6號│第347號│││││⑵編號2、3已經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編號│4│5│6│├────────┼──────────┼──────────┼──────────┤│罪名│轉讓禁藥│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年4月│有期徒刑4年10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6年7月8日│106年7月16日│106年7月23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同左│同左││年度案號│第5753、6245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12號│同左│同左││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28日│同左│同左│├───┼────┼──────────┼──────────┼──────────┤││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12號│同左│同左││判決├────┼──────────┼──────────┼──────────┤││判決│107年9月17日│同左│同左│││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⑴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同左│同左│││字第3360號│││││⑵編號4至8已經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6年8月9日│106年9月4日│105年8月3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同左│雲林地檢107年度毒偵│││第5753、6245號││字第265號、107年度││年度案號│││撤緩毒偵字第250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12號│同左│107年度虎簡字第153││││││、2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28日│同左│107年9月18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12號│同左│107年度虎簡字第153││││││、224號││判決├────┼──────────┼──────────┼──────────┤││判決│107年9月17日│同左│107年10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⑴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同左│⑴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360號││字第3393號│││⑵編號4至8已經判決││⑵編號9、已經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10月確定│└────────┴──────────┴──────────┴──────────┘┌────────┬──────────┬──────────┬──────────┐│編號││(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7年2月8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65號、107年度││││年度案號│撤緩毒偵字第250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虎簡字第153││││││、2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9月18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虎簡字第153││││││、224號││││判決├────┼──────────┼──────────┼──────────┤││判決│107年10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⑴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393號│││││⑵編號9、已經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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