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440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謝秋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瓊雲陳欽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經查,相對人陳欽星為一般保證人,並非共同借款人,故
陳明 是否更正聲明為「債務人陳瓊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056,569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如對債務人陳瓊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欽星負清償之責」,或提出得請求相對人陳欽星與相對人陳瓊雲共同給付之債權釋明文件。
㈡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