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5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5224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李瑀芹李曉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玖拾玖元,及其中⑴新臺幣陸仟貳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起⑵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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