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39號原告 嚴武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嚴玉美 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書雖記載:按「一訴請求計算及被告因法律關係所應為之給付者,得於被告為計算之報告前,保留關於給付範圍之聲明。」,兩造協議約定係以被告售得系爭不動產價金,按原債權比例分配與原告利潤,故於被告提出系爭不動產價金之計算報告前,原告保留給付範圍之聲明;惟依本件原告是根據其與被告所訂之協議書,且起訴狀亦載明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故本院認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7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書記官魏宏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