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臺北 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54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孝文選任辯護人莊志成律師被告張銘鶴選任辯護人 李尚澤 律師被告 曾冠中 選任辯護人 李振林 律師被告李 佳潤 選任辯護人 林賢宗 律師被告 詹睿謙 選任辯護人 劉興業 律師被告 張家瀚
(另案選任辯護人陳長甫律師被告 黃翊洋 選任辯護人 吳茂榕 律師被告 吳俊男 選任辯護人 陳石山 律師
游涵歆 律師被告 梁家聚
(另案選任辯護人 蔡文彬 律師
游敏傑 律師被告 吳榮楨 被告 林庭 立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宥 律師被告 楊蕙雯 選任辯護人 陳怡文 律師被告李 海瑋 選任辯護人 李玉海 律師被告 王昭仁 選任辯護人蔡文彬律師
游敏傑律師被告 黃俊霖 選任辯護人游涵歆律師
陳石山律師被告 黃靖順 選任辯護人 蔡宥祥 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1219號、99年度偵字第4308、78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壹、楊孝文發起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貳、張銘鶴指揮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肆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又共同以強暴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上開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參、曾冠中指揮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肆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又共同以強暴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共同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共同以強暴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拾月。上開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曾冠中被訴傷害 方晨恩 及恐嚇曾鴻源取財部分均無罪。
曾冠中被訴毀損「新店禮儀啟福生命事業有限公司」玻璃及「網腳網咖」大門玻璃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肆、 李佳潤 參與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拾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肆月。上開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李佳潤被訴加重強盜部分無罪。
伍、張家瀚參與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壹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張家瀚被訴加重強盜及傷害部分無罪。
陸、吳俊男參與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玖月。上開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吳俊男被訴加重強盜、傷害及恐嚇曾鴻源取財部分均無罪。吳俊男被訴毀損「新店禮儀啟福生命事業有限公司」玻璃部分公訴不受理。
柒、梁家聚參與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壹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又共同以強暴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捌月。上開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梁家聚被訴傷害及恐嚇取財部分均無罪。
捌、吳榮楨共同以強暴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榮楨被訴參與犯罪組織及傷害部分均無罪。
玖、 林庭立 參與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壹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林庭立被訴加重強盜及傷害部分無罪。
林庭立被訴毀損「新店禮儀啟福生命事業有限公司」玻璃部分部分公訴不受理。
拾、楊蕙雯共同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以強暴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拾壹、 李海瑋 共同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以強暴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拾貳、王昭仁共同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以強暴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拾參、黃俊霖共同傷害人之身體,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以強暴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拾肆、詹睿謙、黃翊洋、黃靖順均無罪。事實
一、楊孝文於民國96年底、97年初,在其位於臺北縣新店市經營之卡拉OK,發起成立「松聯會」,並擔任會長,張銘鶴、曾冠中則為該會主要幹部,該會為有內部管理結構,並以其成員從事犯罪,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而渠等則總攬操縱該會犯罪組織活動之指揮,並於民國98年間,在臺北縣新店市,吸收李佳潤、梁家聚、 邱孝信 (本院通緝中)、張家瀚、吳俊男、林庭立、少年陳○○(綽號 建元 )、少年陳○○、少年翁○○(以上3少年,年籍均詳卷,由本院少年法庭分別裁定不付審理及交付保護管束)等人,渠等均明知松聯會係以成員從事犯罪為主要活動之犯罪組織,仍加入上開犯罪集團,繼由楊孝文、張銘鶴、曾冠中操縱幫派成員共同為以下強制、傷害、恐嚇取財及附件監聽譯文所示事件(均詳後述),而具有集團性、常習性、暴力性、脅迫性之行為。
二、曾冠中、張銘鶴、吳榮楨及梁家聚共同基於以強暴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犯意聯絡,因 黃金龍 於95年起至96年8月間,陸續向黃靖順借款新臺幣10多萬元,期間亦有陸續還款然未完全清償,黃靖順即請張銘鶴追討剩餘款項,而黃金龍於98年5月18日中午12時許駕駛銀色9G-5077號休旅車,至新北市新店區(改制前為臺北縣新店市,下同)安民街217巷85度C店旁停車格內後,旋至朋友家中聊天,黃靖順於接獲吳榮楨電話告知後,旋即通知張銘鶴與曾冠中,復率同梁家聚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前往上址,並以擋到車子要移車為由,要求黃金龍移車,而黃金龍前往欲開啟車門時,張銘鶴及曾冠中等人即將黃金龍圍住,張銘鶴及曾冠中即向黃金龍指稱:「你欠我錢,你欠我朋友錢」等語,黃金龍回稱:「我並無欠你錢也無欠你朋友錢」,張銘鶴及曾冠中見狀即指揮並下達指令指稱:「將他帶走」,約3至4名不詳之人上黃金龍上開休旅車內,張銘鶴及曾冠中便喝令黃金龍上車,黃金龍見該成員太多又將其圍住無法逃離情形下,不得已依照其指示進入自己車內駕駛座上,曾冠中便坐在駕駛座旁,其間曾冠中言語恐嚇稱「你不還錢,我就要你死」等語之後,遂徒手揮打黃金龍頭部,而上開其餘成員即駕駛另車輛尾隨在後押車,黃金龍在曾冠中等人脅迫下,將車輛開至黃靖順在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所開設之「 裕峰 自助餐廳」,張銘鶴與曾冠中並指示上開成員將黃金龍帶入上開餐廳內,張銘鶴與曾冠中即向黃金龍恐嚇稱:「我們是專門在討債的,如果你不還錢,我就將你打死,不然就帶你到山上去」等語,梁家聚聽到此句話時,便持電擊棒(未扣案)向黃金龍電擊,並逼使黃金龍簽下面額各9萬元之本票2張(起訴書誤載為:面額18萬元1張、9萬元2張)及收據之後,張銘鶴與曾冠中再恐嚇稱:
「放你走,如果你報案,我就對你家人不利,我不怕你報警」等語,黃金龍旋即快速逃離現場。
三、張銘鶴於98年7月27日夜間9時19分許,接獲李佳潤電話稱內部成員少年陳○○(綽號 阿元 )及 阿忠 遭人毆打,要求張銘鶴找人前往尋仇,即與李佳潤相約在新北市○○區○○路之
85度C店口,並以電話指揮邱孝信(本院通緝中)等人聚集前往尋仇,嗣李佳潤又電話聯絡改至新北市○○區○○路一段 合家歡 集合,張銘鶴隨即並聯絡綽號KK及 萬春 前往,嗣聚集人員約80幾人一同至新北市○○區○○路3段欣欣加油站內,共同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聯絡,由少年陳○○徒手及其他不明之人持棍棒毆打方晨恩,致方晨恩受有枕部頭皮多處撕裂傷共19公分、頭部外傷、腦震盪、左手虎口處2公分撕裂傷、左肩左手肘左前臂左膝前胸左後背多處挫傷併瘀傷等傷害。
四、張銘鶴、曾冠中、吳俊男等人共同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於98年月間,向 賴萬 發出言恐嚇要砸其所開設之「紅露酒餐廳」為由,欲索取每月1萬5,000元至2萬元不等之保護費,致 賴萬發 心生畏懼而交付款項。
五、曾冠中與李海瑋、楊蕙雯、王昭仁、黃俊霖及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以強暴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犯意聯絡,於98年7月29日23時許,假借商討保險之事為由,由楊蕙雯約與其前為男女朋友關係已婚之 蔡孟翰 前往楊蕙雯位於新北市○○區○○路○○巷○號15樓之1住處,蔡孟翰依約到達後,曾冠中等人即強押蔡孟翰並取下其身上之行動電話1具、行動電腦1台、皮包,強迫蔡孟翰簽立面額30萬元之本票,以賠償楊蕙雯認遭蔡孟翰欺騙感情之精神損失,復共同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聯絡,由曾冠中持打火機(未扣案)敲打蔡孟翰額頭,其他人則徒手毆打蔡孟翰,致蔡孟翰受有頭部外傷、額頭撕裂傷、臉頭皮及頸部挫傷、胸壁腹部挫傷等傷害。經蔡孟翰趁隙逃離並向社區警衛 陳明賢 、鄰居 蘇福來 求救。
六、案經方晨恩、 王銘裕 、蔡孟翰、 徐嘉鴻 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被告李佳潤之辯護人指稱:本件取得通訊監察之程序不合法(見本院卷二第94頁至第97頁)。惟本案所涉之通訊監察,
均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聲請本院核發通訊監察書,有各該通訊監察書附於本院98年度聲監字第336、418、498、578、887號及98年度聲監續字第296、351、405及457號卷可憑,並無不合法之處,而是否核發通訊監察書,係受理之法官在合乎法律規定之情況下,依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自由心證判斷後而決定,尚不得任意指摘其核發之程序合不法,而遽指所取得之間聽資料無證據能力。又被告吳榮楨、林庭立及黃靖順之辯護人指稱:監聽譯文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88頁以下)。惟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係指被告以外之人就其曾經參與或見聞之事實,事後追憶並於審判外為陳述者而言。如被告以外之人係被告犯罪之共同正犯、共犯、相對人、被害人或其他關係人,而於被告實行犯罪行為時與被告為言詞或書面對談,且其對話之本身即係構成被告犯罪行為之部分內容者,因非屬其事後就曾經與聞之事實所為之追憶,自與審判外之陳述有間,二者不容混淆。又國家基於犯罪偵查之目的,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通訊監察,乃係以監控與過濾受監察人通訊內容之方式,蒐集對其有關之紀錄,並將該紀錄予以查扣,作為認定犯罪與否之證據,屬於刑事訴訟上強制處分之一種,而監聽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第1項所定通訊監察方法之一,司法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執行監聽取得之錄音,係以錄音設備之機械作用,真實保存當時通訊之內容,如通訊一方為受監察人,司法警察在監聽中蒐集所得之通訊者對話,若其通話本身即係被告進行犯罪中構成犯罪事實之部分內容,則依前開說明,自與所謂「審判外之陳述」無涉,應不受傳聞法則之規範,當然具有證據能力。至司法警察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監聽譯文,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規定,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該監聽錄音帶之聲音,以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俾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通訊者本人及其內容與監聽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或傳喚該通訊者為證據調查。倘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該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勘驗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法院於審判期日如已踐行提示監聽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訴訟程序即無不合。查本件卷附監聽譯文,係屬司法警察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而屬於文書證據,且被告等及其辯護人均不爭執其真實性,本院於審判期日已提示該監聽譯文,被告等及其辯護人已陳明沒有意見,是該監聽譯文自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查證人吳俊男警詢中之就上開事實四部分之陳述與其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不符(詳後述),且其於警詢中之陳述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是證人吳俊男於警詢中之就上開事實四部分之陳述得為證據,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事實一部分:訊據被告楊孝文、張銘鶴、曾冠中均否認有總攬操縱上開犯罪組織活動之指揮,被告李佳潤、梁家聚、張家瀚、吳俊男、林庭立均矢口否認有參與該犯罪組織,並均辯稱:並無證據證明有該犯罪組織存在,及被告等有加入該犯罪組織云云。經查:
㈠被告楊孝文於本院99年4月6日調查程序供稱:確實有松聯會
這個組織,是其與被告張銘鶴、曾冠中於96年底、97年初所發起等語(見本院卷一第60頁)。
㈡⒈依附件編號1監聽譯文所示(見被告張銘鶴電話0000000000
號之98年聲監字第498號譯文第1頁),被告張銘鶴於電話中向友人綽號 德哥 表示,現在幫內會長由被告楊孝文擔任等情形,足認松聯會確實有組織性,且被告楊孝文擔任會長。
⒉依附件編號2監聽譯文所示(見被告張銘鶴電話0000000000
號之98年聲監字第457號譯文第6頁、被告張家瀚電話0000000000號之98年聲監字第457號譯文第1頁、被告曾冠中電話0000000000號之98年聲監續字第457號譯文第6.7頁),被告楊孝文於98年10月7日1時12分56秒以電話0000000000號簡訊方式「明晚上7點 安德 街85開會- 小楊 」通知被告曾冠中、張銘鶴、張家瀚等人開會情事, 益徵 被告楊孝文確居於會長之地位,且成員包括被告張銘鶴、曾冠中及張家瀚。
⒊依附件編號3監聽譯文所示(見被告楊孝文電話0000000000
號之98年聲監字第498號譯文第6至9頁),被告楊孝文針對被告曾冠中(綽號 阿中 )因個人情緒不好,在外都報稱是松聯會會長而且會內成員被告邱孝信(綽號 小邱 )都沒有向心力,要解散整個會,另要更換會長及由被告吳俊男(綽號 仔仔 )先行接管整個會,但其他成員均不信任被告吳俊男及整個會內內部結構都亂掉等情事,於電話中向被告張家瀚(綽號 阿瀚 )訴苦等,足認松聯會具有組織性及從屬之關係,且成員另包括被告邱孝信、吳俊男。
⒋依附件編號4監聽譯文所示(見被告楊孝文電話0000000000
號之98年聲監字第498號譯文第10頁),被告楊孝文電話中向被告張家瀚指示因為松聯幫老大(電話中代號:老闆)近日要在臺北縣中永和地區成立新堂口(電話中稱:新會),所以內部成員幹部必須開會,其要邀約成員幹部有被告張銘鶴、曾冠中、張家瀚等情形,足認松聯會具有組織性及有上下階層從屬之關係。
⒌依附件編號5監聽譯文所示(見被告張銘鶴電話0000000000
號之98年聲監字第418號譯文第3、4、5頁),被告張銘鶴接獲綽號萬春有人電話指稱圓環加油站附近廢棄回收廠內有事情需要人力支援等情形,被告張銘鶴即電話指揮聚集在新北市○○區○○街之e世紀網咖的會內成員綽號 小朱 、少年陳○○(綽號 小艾 )、被告梁家聚、曾冠中等人在加油站集合等情形,足認被告張銘鶴居於指揮之角色,且成員另包括被告梁家聚。
⒍依附件編號6監聽譯文所示(見被告張銘鶴電話0000000000
號之98年聲監字第418號譯文第6、7、8、9、10頁),被告張銘鶴電話中指示被告林庭立(綽號 阿孟 )集合成員吃飯,另電話向被告楊孝文詢問於何時吃飯及集合處所,復通知被告張家瀚因松聯幫大哥(綽號七哥)友人要結婚必須通知成員在被告楊孝文處所樓下集合等情形,足認松聯會具有組織性及有上下階層從屬之關係,且成員另包括被告林庭立。
⒎依附件編號7監聽譯文所示(見被告張銘鶴電話0000000000
號之98年聲監字第418號譯文第11頁),被告張銘鶴與綽號 小育 友人電話中談及陪同松聯幫大哥(綽號七哥)參與他人結婚喜宴中並承認是松聯幫成員,益徵被告張銘鶴確為松聯會之成員。
⒏依附件編號8監聽譯文所示(見被告張銘鶴電話0000000000
號之98年聲監字第418號譯文第19頁),被告楊孝文因友人余大哥仲介公司遭人鬧事,即電話指示被告張銘鶴打電話給被告張家瀚準備人員過去支援等情形,足認松聯會系有組織性及組織內部上下階層甚明,成員間有從屬之關係,且有暴力性。
⒐依附件編號9監聽譯文所示(見被告張銘鶴電話0000000000
號之98年聲監字第418號譯文第20頁),被告張銘鶴因為要新收綽號小鬼之成員,綽號 昌董 之友人叫被告曾冠中打電話給被告張銘鶴,直接講明所要新收綽號小鬼成員素質不良,並告知不可新收此人,足認松聯會確有在新收成員入會之情事,顯見具有組織性。
⒑依附件編號10監聽譯文所示(見被告張銘鶴電話0000000000
號之98年聲監字第418號譯文第23、24、26、27、28、29、30頁),被告曾冠中要挺臺北新店市新和地區友人(綽號 曹偉 )而需要槍枝(電話中代號:罐頭),並電話向被告張銘鶴調取,被告張銘鶴乃叫綽號KK手下前往陪同曾冠中,並以電話向被告楊孝文告知被告曾冠中那邊有事情,被告楊孝文得知此事情遂與另綽號 芭樂 少年翁○○共同過去支援,足認松聯會之組織成員顯有從屬之關係及暴力性。
⒒依附件編號11監聽譯文所示(見被告張銘鶴電話0000000000
號之98年聲監字第418號譯文第36頁),被告楊孝文指示被告吳俊男(綽號仔仔)從事不法之行為,期間電話撥打被告張銘鶴詢問被告吳俊男是否有將作案交通工具車牌擋起來,及攝影鏡頭是否有攝錄到形,足認松聯會確有從事不法之行為,顯為以犯罪為宗旨之組織,成員間亦具從屬之關係。
⒓依附件編號12監聽譯文所示(見被告張銘鶴電話0000000000
號之98年聲監字第418號譯文第44頁),被告楊孝文得知老闆之總公司出事情,並電話指示被告張銘鶴、吳俊男、林庭立等人電話保持聯繫等情事,足認松聯會有組織性,及成員間有從屬之關係,且益徵被告張銘鶴、吳俊男、林庭立確為之成員無誤。
⒔依附件編號13監聽譯文所示(見被告張銘鶴電話0000000000
號之98年聲監字第418號譯文第45頁0),被告張銘鶴電話指示綽號KK之手下、少年翁○○等人於星期天集合開會等情事,又經被告楊孝文詢問為何要開會,經被告張銘鶴向被告楊孝文知因為要討論組織內部問題及機動力的問題等情形,足認顯松聯會有組織性及從屬之關係,且被告張銘鶴次於被告楊孝文居於領導之地位。
⒕依附件編號14監聽譯文所示(見被告張銘鶴電話0000000000
號之98年聲監字第418號譯文第47、48、49、56、57頁),被告張銘鶴因友人(綽號 滿春 )朋友往生需要人力輪流看顧靈堂並電話請求支援,被告張銘鶴即電話指示被告吳俊男等2人前往新北市○○區○○○○○路○○○巷附近 守靈 ,顯見松聯會具有組織性及其成員具從屬之關係。
⒖依附件編號15監聽譯文所示(見被告張銘鶴電話0000000000
號之98年聲監字第418號譯文第49、50、51頁),被告張銘鶴接獲成員少年翁○○電話討論,綽號小邱是否是松聯幫內成員,經被告張銘鶴向少年翁○○指稱,現在整個會係由被告張銘鶴負責,足認松聯會具有組織性及其成員具從屬之關係。
⒗依附件編號16監聽譯文所示(見被告張銘鶴電話0000000000
號之98年聲監字第418號譯文第59、60頁),被告楊孝文與被告張銘鶴電話中討論被告吳俊男、少年翁○○及幫內部報告會長及副會長問題,上下層級關係亂掉之問題,足認松聯會具有組織性及其成員具從屬之關係。
⒘依附件編號17監聽譯文所示(見被告張銘鶴電話0000000000
號之98年聲監字第418號譯文第63、64、65、67頁),被告李佳潤因友人綽號阿忠及阿元遭人毆打,即撥打電話請求被告張銘鶴集結人員,另經被告張銘鶴電話指揮成員綽號KK、被告吳俊男等人在新北市○○區○○路上合家歡集合等情形,足認松聯會具有組織性,且成員另包括被告李佳潤。
⒙依附件編號18監聽譯文所示(見被告張銘鶴電話0000000000
號之98年聲監字第418號譯文第68頁),被告張銘鶴因友人萬春有事情需要人力支援,被告告張銘鶴即電話指揮幫內成員帶人攜帶東西前去支援友人萬春,足認松聯會具有組織性、從屬關係及暴力性。
⒚依附件編號19監聽譯文所示(見被告張銘鶴電話0000000000
號之98年聲監字第351號譯文第4、5、18、17、18、19頁),被告張銘鶴因接獲友人綽號小育電話指稱因98年8月11日17時0分公祭需要幫派人力支援,被告張銘鶴遂於當日帶同被告梁家聚、林庭立、吳俊男、李佳潤、少年陳○○、綽號小朱等人前往新北市板橋區第二殯儀館公祭等情事,顯見松聯會具有組織性及集團性,且益徵被告梁家聚、林庭立、吳俊男、李佳潤均屬該會成員無疑。
⒛依附件編號20監聽譯文所示(見被告張銘鶴電話0000000000
號之98年聲監字第351號譯文第10、11頁),被告張銘鶴因友人綽號茶壺兄先前要攔堵綽號 思弘天九 之男子追討債務,被告張家瀚女友(綽號妹子)發現而向被告吳俊男告知有綽號思弘之行蹤,被告吳俊男即電話向被告張銘鶴報告,被告張銘鶴接獲電話後即向友人綽號茶壺兄告知此情形,被告張銘鶴並隨即電話指揮成員被告吳俊男帶同另成員被告梁家聚等至新北市○○區○○街85度C包圍綽號思弘、 天九之 男子,顯見松聯會有組織性及上下階層之從屬關係及暴力性。依附件編號21監聽譯文所示(見被告張銘鶴電話0000000000
號之98年聲監字第351號譯文第15頁、被告吳俊男電話0000000000號之98年聲監字第000498號譯文第10頁、被告張銘鶴電話0000000000號之98年聲監字第498號譯文第3、4頁),被告楊孝文因先前毆打 金滿 意卡拉OK李姓少爺之後,該店老闆綽號 阿勇 仔心有不甘有意要討,被告楊孝文以電話向被告張銘鶴告知要開戰之訊息,被告張銘鶴接獲被告楊孝文電話指令後隨即電話指揮手下成員被告吳俊男趕快前往 金滿意 等情事,顯見松聯會有組織性及上下階層有從屬關係及脅迫性與暴力性。
依附件編號22監聽譯文所示(見被告張銘鶴電話0000000000
號之98年聲監字第351號譯文第23、24、25頁),被告張銘鶴友人綽號萬春之男子,因在新北市○○區○○路上念卡拉OK店內與人起口角需要人力支援,即打電話向告張銘鶴請求派遣幫內成員支援,被告張銘鶴接獲電話後隨即指揮成員被告林庭立打電話叫成員綽號KK、少年翁○○等人,然成員被告林庭立即電召成員少年陳○○等人前往支援,之後被告張銘鶴以電話指示叫成員被告林庭立等人撤離之命令,足認松聯會顯有組織性及上下階層從屬關係及暴力性,且益徵被告林庭立確為成員之一。
依附件編號23監聽譯文所示(見被告張銘鶴電話0000000000
號之98年聲監字第351號譯文第32頁、被告吳俊男電話0000000000號之98年聲監字第498號譯文第10、11、12頁),被告張銘鶴手下成員綽號小艾之男子因於98年8月20日與免費客運公司司機發生口角之後,成員 陳俊宏 (綽號小艾)即向被告吳俊男報告此事之後,經被告吳俊男指示須以電話向被告張銘鶴報告此事,成員陳俊宏(綽號小艾)以電話向被告張銘鶴報告此事,足認松聯會顯有組織性,成員間確實有從屬之關係。
依附件編號24監聽譯文所示(見被告張銘鶴電話0000000000
號之98年聲監字第405號譯文第6、7、8、9、12頁、被告曾冠中電話0000000000號之98年聲監字第405號譯文第12、13頁),被告吳俊男於98年9月8日15時40分23秒以電話0000000000號向被告張銘鶴告知因綽號 夢夢 友人要去支援另綽號 阿紫 友人,需駕駛汽車,其後另成員被告梁家聚以電話0000000000號向被告張銘鶴告知是否要前往支援,被告張銘鶴隨即以電話向被告楊孝文報告幫內成員過去西門町支援友人綽號夢夢等情事,之後被告楊孝文以電話向手下成員被告張銘鶴詢問成員支援作戰之情形,足認該組織內成員確為有從屬之關係及暴力性。
依附件編號25監聽譯文所示(見被告張銘鶴電話0000000000
號之98年聲監續字第405號譯文第10、11頁、被告張家瀚電話0000000000號98年聲監字第578號譯文第6、7頁),被告張銘鶴因於98年9月9日18時32分25秒接獲綽號小育友人電話,指稱於當兵期間遭同袍欺負,需要人力支援壯大情勢,被告張銘鶴電話指示成員被告吳俊男帶3、4人過去支援,成員被告吳俊男接獲電話指示後即撥打被告張家瀚電話與之聯繫,指稱被告張銘鶴指示要由被告曾冠中帶隊,其隊員有被告張家瀚、吳俊男、少年翁○○等人過去支援,但最後並無過去,惟會內成員出動支援他人情事,由被告張銘鶴接獲被告楊孝文電話時向其報告此事,足認松聯會顯有組織性及成員之間有從屬之關係及暴力性,且被告曾冠中亦具於指揮之地位。
依附件編號26監聽譯文所示(見被告張銘鶴電話0000000000
號之98年聲監字第418號譯文第14、25、26、27、33、41頁),被告張銘鶴接獲竹聯幫 弘仁 會委託要向新北市新店區 安康 地區莊家檳榔攤 陳秋菊 及邱女生等人收款新台幣74萬元整,被告張銘鶴即電話聯繫成員被告曾冠中、李佳潤分別前往新北市○○區○○路上尋找莊家檳榔債務人,其後被告張銘鶴在新北市○○區○○路2段上尋獲莊家檳榔並上前詢問時,被害人發現時即跑走,然遭被告張銘鶴抓走。足認松聯會確實有集團性及組織性、暴力性。
附件編號27監聽譯文所示(見被告曾冠中電話0000000000號
之98年聲監續字第351號譯文第32、33、34頁),被告曾冠中應朋友 阿華 之要求,指揮成員被告仔仔及其他成員小弟2人,至新北市○○區○○路某小店砸店,足認松聯會確實有集團性及組織性、暴力性,且曾冠中亦居於指揮之地位。
㈢松聯會成員有為上開事實二至四等強制、傷害、恐嚇取財之
犯行,業經本院認定屬實(詳後述),此亦足認松聯會為常習性、暴力性之犯罪組織,且被告張銘鶴及曾冠中實居於指揮之地位。
㈣綜上,被告楊孝文發起成立犯罪組織松聯會,被告張銘鶴、
曾冠中總攬操縱上開犯罪組織活動之指揮,被告李佳潤、梁家聚、張家瀚、吳俊男、林庭立則參與該犯罪組織之犯行均堪認定。
二、上開事實二部分:訊據被告張銘鶴固坦承有將被害人黃金龍帶往裕峰自助餐廳及現場有簽發本票,被告曾冠中坦承有將黃金龍帶至自助餐廳,過程中有因口角打被害人黃金龍一拳,被告梁家聚則坦承在場等情,惟與被告吳榮楨均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被告張銘鶴辯稱:其並未施暴,亦未指使任何人打被害人黃金龍云云;被告曾冠中辯稱:被害人黃金龍所指犯行,與其無涉云云;被告梁家聚辯稱:其係自行前往,對在場發生之事情,事前並不知悉,事中亦未參與云云;被告吳榮楨辯稱:其因先前認識被害人黃金龍,故受共同被告曾冠中所託,於案發當時前去確認被害人本人無誤後,旋即離開現場,對事後所發生之情節,無所悉云云。經查:
㈠被害人黃金龍有於上開時間遭被告張銘鶴、曾冠中等人帶往
裕峰自助餐廳,過程中並遭被告曾冠中揮打頭部,在現場則簽發9萬元本票2張,被告梁家聚有在現場等情,業據被告張銘鶴、曾冠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黃金龍之證述相符,該情應堪認定。
㈡被告張銘鶴及曾冠中等人於上開時間在新北市○○區○○街
○○○巷85度C店旁停車格旁將被害人黃金龍圍住,指稱被害人黃金龍欠錢並下令將被害人黃金龍帶走,被害人黃金龍見該成員太多又將其圍住無法逃離情形,而依指示進入自己車內駕駛座上,被告曾冠中坐在駕駛座旁出言恐嚇並徒手揮打黃金龍頭部,被告黃金龍在曾冠中等人脅迫下將車輛開上開自助餐廳復出言恐嚇,被告梁家聚則持電擊棒向被害人黃金龍電擊,逼使被害人黃金龍簽下面額各9萬元之本票2張及收據,被告張銘鶴與曾冠中復出言恐嚇不得報警等情,業據證人黃金龍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三第117頁至第127頁),足認被告張銘鶴、曾冠中及梁家聚確有對被害人黃金龍施以強暴使其行無義務即簽發上開本票及收據之事,且被告梁家聚於被告張銘鶴、曾冠中一起出言恐嚇被害人黃金龍時,即持電擊棒電擊被害人黃金龍,三人顯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是被告曾冠中辯稱被害人黃金龍所指犯行,與其無涉,及被告梁家聚辯稱:其事前並不知悉,事中亦未參與云云,均不足採信。
㈢證人即共同被告黃靖順證稱:當時是被告吳榮楨以電話向其
通知被害人黃金龍在85度C咖啡店那邊等語(見本院卷第139頁反面);證人即共同被告張銘鶴證稱:被告吳榮楨是來指認被害人黃金龍之後,才去裕峰自助餐聽等語。證人黃金龍亦證稱:被告吳榮楨在自助餐聽叫其簽本票,都是其在處理等語。足認被告吳榮楨不僅電話通知被告黃靖順有關被害人黃金龍之行蹤,且親自到場指認,事發當時也在裕峰自助餐聽現場,並叫被害人黃金龍簽發本票,其涉有此部分犯行,亦堪認定,且與被告張銘鶴等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甚明。被告吳榮楨辯稱其於案發當時前去確認被害人本人無誤後,旋即離開現場云云,委不足採。
㈣綜上,被告張銘鶴、曾冠中、吳榮楨及梁家聚共同為此部分之犯行,均堪認定。
三、上開事實三部分:⒈訊據被告張銘鶴對上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下列監聽譯文內
容所示及證人即告訴人方晨恩之證述相符,被告張銘鶴之犯行堪予認定。
⑴被告李佳潤於98年7月27日21時19分44秒以0000000000行動
電話撥打被告張銘鶴0000000000行動電話,通話內容略以(見被告張銘鶴98年聲監續字第418號第63頁):
「…李佳潤:快一點啦,叫人啦。
張銘鶴:怎樣。
李佳潤:阿忠被打。
張銘鶴:哪一個阿忠?李佳潤:阿忠跟阿元他們。
張銘鶴:被誰打?李佳潤:我不知道,我現在要回去了,你幫我找一下。張銘鶴:哪裡?李佳潤:在安康張銘鶴:安康哪裡?你要跟我說地址。
李佳潤:在你家85度C等好了。
張銘鶴:好。」⑵被告張銘鶴於98年7月27日21時20分34秒以0000000000行動
電話撥打被告吳俊男0000000000行動電話,通話內容略以(見被告張銘鶴98年聲監續字第418號第64頁):
「張銘鶴:快一點找人。幹嘛吳俊男:幹嘛。
張銘鶴:阿元跟阿忠被打。
吳俊男:阿元跟阿忠被打。
張銘鶴:對啦,快一點。
吳俊男:好。
張銘鶴:約在85度C,安康,安德。
吳俊男:好。」⑶被告李佳潤於98年7月27日21時37分17秒以0000000000行動
電話撥打被告張銘鶴0000000000行動電話,通話內容略以(見被告張銘鶴98年聲監續字第418號第64頁):
「張銘鶴:佳潤,我到了。
李佳潤:我們約在合家歡等。
張銘鶴:合家歡。
李佳潤:對。
張銘鶴:我們全部都在這裡,在85啦。
李佳潤:你在85度C喔,我們在合家歡等好不好。
張銘鶴:要過去合家歡。
李佳潤:我們在那邊等。
張銘鶴:合家歡,他們是在那邊打的嗎。
李佳潤:不是啦,我們在那邊等阿元過來,等一下就直接
過去,我不知道對方是誰,我現在叫阿元過去合家歡等。
張銘鶴:好。」⑷被告張銘鶴於98年7月27日22時11分44秒以0000000000行動
電話撥打綽號KK之人0000000000行動電話,通話內容略以(見被告張銘鶴98年聲監續字第418號第64頁):
「KK:喂,哥哥。
張銘鶴:來合家歡。
KK:合家歡。張銘鶴:對阿,加油站旁邊。
KK:好。」⑸萬春於98年7月27日22時40分45秒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撥
打被告張銘鶴0000000000行動電話,通話內容略以(見被告張銘鶴98年聲監續字第418號第64頁):
「張銘鶴:萬春。
萬春:同仁會裡面有沒有叫做 迪奧 的。
張銘鶴:我不知道勒,可是我現在跟人家打仗。
…張銘鶴:在南勢角第1號出口,我們都在新和,等一下都要過去了。
…」⑹萬春於98年7月27日22時51分44秒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撥
打被告張銘鶴0000000000行動電話,通話內容略以(見被告張銘鶴98年聲監續字第418號第65頁):
「萬春:新和是在哪裡ㄚ。
張銘鶴:在網腳,在安和路上面。
…張銘鶴:就在那個爬坡,過爬坡下來的時候有家全家。
萬春:喔。
張銘鶴:我在全家這裡。
萬春:好。」⑺被告張銘鶴於98年7月27日22時53分18秒以0000000000行動
電話撥打被告李佳潤0000000000行動電話,通話內容略以(見被告張銘鶴98年聲監續字第418號第65頁):
「張銘鶴:喂,佳潤喔。
李佳潤:你人勒。
張銘鶴:哭腰,下面全部都是警察。
李佳潤:你現在在哪。
張銘鶴:我現在在全家。
李佳潤:你跟誰。
張銘鶴:我1個,萬春要到了。
李佳潤:你有叫他來喔。
張銘鶴:他已經過來了。
李佳潤:你是叫他支援我們喔。
張銘鶴:對阿。
李佳潤:好,看怎樣我再打給你。
張銘鶴:好。」⑻被告張銘鶴之妻(下稱 張妻 )於98年7月28日1時48分45秒以
00000000電話撥打被告張銘鶴0000000000行動電話,通話內容略以(見被告張銘鶴98年聲監續字第418號第67頁):
「…
張妻:昨天老闆朋友喝醉酒,然後來砸店,我手機飛出去。
張銘鶴:誰啦。
張妻:現在人家在派出所了,還說,你帶人過來也沒用
。…張銘鶴:…我剛從中和打完而已。
張妻:那個景新街喔。
張銘鶴:對阿。
張妻:景新街那個你有事喔。
張銘鶴:不是啦。就是那個加油站那邊。
張妻:加油站,那不是,嚇死人,我以為是景新街勒,老闆說景新街那邊有人在打架。
張銘鶴:我們80幾個打1個。
張妻:神經病喔。
張銘鶴:打完了。
張妻:反正到時候再說。」⒉訊據被告李佳潤矢口否認犯行,辯稱:其並未到現場打方晨
恩云云。惟依上開監聽譯文內容所示,被告李佳潤確有以電話告知被告張銘鶴有關阿忠跟阿元被打,並要求被告張銘鶴找人共同前往尋仇,且原與被告張銘鶴相約在上開85度C店,後則改約在上開合家歡店,足認被告李佳潤對於聚眾前往毆打告訴人方晨恩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縱其所辯告訴人方晨恩遭毆打時,其並未在現場之情屬實,亦難對其為有利之認定。是被告李佳潤此部分之犯行,亦堪認定。
⒊證人方晨恩另證稱:案發當時有很多人在場,少年陳○○進
到加油站將其抓出去,其也不知道發生何事,少年陳○○一直打,有十幾、二十幾個人在打等語。足認少年陳○○確有參與本件傷害之犯行。
⒋綜上,被告張銘鶴、李佳潤與少年陳○○共同涉犯此部分之犯行,均堪認定。
四、上開事實四部分:訊據被告張銘鶴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取財之犯行,辯稱:其並不認識被害人賴萬發,被害人賴萬發亦稱其從未向被害人賴萬發收過保護費云云。被告曾冠中於警詢中坦承其有於98年間向「紅露酒餐廳」收錢,共收4、5次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取財之犯行,辯稱:向「紅露酒餐廳」所收取款項係介紹人去當少爺,所抽成的錢,只有每月1萬元而已,被害人賴萬發警詢中係稱自願給錢,並無恐嚇取財之情形云云。被告吳俊男於警詢中坦承其有向「紅露酒餐廳」進行圍事,忘記何時開始向「紅露酒餐廳」索取保護費等情,惟亦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取財之犯行,辯稱:其與被告曾冠中、張銘鶴沒有拿到任何保護費,也沒有用暴力手段,其並未對被害人賴萬發為任何恐嚇之言行,且被害人賴萬發警詢並未提及被告,亦表示無人向索取保護費云云。經查:
⒈曾冠中於98年9月20日22時52分7秒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撥
打綽號「 小朱哥 」0000000000行動電話,通話內容略以(見被告曾冠中98年聲監續字第405號第18頁至第19頁):
「…
小朱哥:這樣店裡一個月給你多少?曾冠中:1萬5而已。
小朱哥:他媽的。
曾冠中:沒關係啦,慢慢來,後面給他下注(指加錢)就好,沒關係。
小朱哥:ㄟ。
曾冠中:對啦。
小朱哥:1萬5。
曾冠中:嗯。
小朱哥:還當作基本底薪喔。
曾冠中:沒關係啦,我就說了,以後有事情再下注(指加錢)就好,這沒關係。
小朱哥:我知道啦。
曾冠中:這慢慢來,反正大的我就做。
小朱哥:不叫 明煌 叫2個人去弄一下。
曾冠中:不用啦,這東西以後看的到何必呢,這以後都看的到,一看就知道是我們的人。
小朱哥:不用啦,我叫 土城 那邊。
曾冠中:哈哈,不用啦,還叫土城。
小朱哥:我的意思說就是叫土城那邊不認識的去弄一下。
曾冠中:我再去處理喔。
小朱哥:對阿,不然1萬5是算什麼。
曾冠中:沒關係,這我沒有差,因為一家店二家店到時候慢慢的,以後自然會多。
小朱哥:ㄟ。
曾冠中:對阿。
小朱哥:是喔,是雙叉路口那一間喔。
曾冠中:哪一間?小朱哥:雙叉路口那一間。
曾冠中:雙叉路,那是什麼東西?小朱哥:卡拉OK。
曾冠中:就是紅露酒。
小朱哥:對阿。
曾冠中:就是那十字路口那邊啦。
小朱哥:對阿。
曾冠中:就是那家。
小朱哥:是喔。
曾冠中:對阿。
小朱哥:哪個老闆不是很好過嗎?曾冠中:他?我是不知道。
小朱哥:我有聽人家說,他不錯過。
曾冠中:沒關係啦,他快被人家弄了,我有聽人家說了,我們到時候再處理就好。
小朱哥:雞歪,一天500元是在拐小孩子ㄛ。
曾冠中:哈哈,這是還好,也要問 大仔 ,看他肯嗎?小朱哥:對阿,說那個1個月1萬5。
曾冠中:這種店大部分都是這樣。
小朱哥:是喔曾冠中:大概都是1萬5。
小朱哥:行情價。
曾冠中:多的話就是2萬啦,下注(指加價)的話就是2萬。
小朱哥:喔,行情價就對了。
曾冠中:對阿,老大說1萬5已經很好了,我打算以後有事情,我有處理,我就要開口2萬。
小朱哥:對阿。
…」依上開譯文所示,被告曾冠中確有向紅露酒餐廳收取每月1萬5千元之保護費並進行圍事,並向綽號「小朱哥」之人表示:雖然收費不高,但未來店家越多,收入自然增加,且若有替該店家處理事情,即將保護費調漲至每月2萬元等語。
此與被告曾冠中坦承有向紅露酒餐廳收取款項一詞,及被告吳俊男坦承有有向「紅露酒餐廳」進行圍事等語,互核相符,是被告曾冠中、吳俊男向紅露酒餐廳進行圍事,並收取保護費一情,應堪認定。至被告曾冠中所辯:其向「紅露酒餐廳」所收取款項係介紹人去當少爺,所抽成的錢,只有每月
1萬元而已云云,與上開監聽譯文內容相左,且一般介紹費應屬抽成性質,當隨介紹之人數而變動,豈有每月定額之理,被告曾冠中上開所辯顯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綽號「茶壺」於98年9月10日23時33分44秒以0000000000行
動電話撥打張銘鶴0000000000行動電話,通話內容略以(見被告張銘鶴98年北聲監續字第405號第14頁):
「茶壺: 阿鶴 ,安康這邊有沒有一間卡拉OK正在裝潢?張銘鶴:已經開了吧。
茶壺:還沒開,說還沒裝潢。
張銘鶴:這我就不清楚了,我只知道有一間開了。
茶壺:老闆是不是在做錢。
張銘鶴:錢莊的吧。
茶壺:阿。
張銘鶴:你是說作錢莊的。
茶壺:對阿。
張銘鶴:應該是吧。
茶壺:卡拉OK這一間老闆你認識嗎?張銘鶴:不認識,我只知道人而已。
茶壺:開在哪裡?張銘鶴:三叉路口這而已。
茶壺:哪裡。
張銘鶴:三叉路口,阿中已經過去收保護費了。
茶壺:阿中他們已經去處理了張銘鶴:這一間是我們阿中去收的,已經跟他講好了。
茶壺:說好了。
張銘鶴:對阿,如果你說有新開的,我就不知道了。
茶壺:這樣喔,好。
張銘鶴:你先問地址在哪,那我才可以幫你問。
茶壺:好。」依上開譯文所示,被告張銘鶴向綽號「茶壺」之人表明紅露酒餐廳的保護費是「我們阿中去收的」,益徵被告曾冠中確有向紅露酒餐廳收取保護費之情。
⒊另綽號「茶壺」於98年9月11日22時56分35秒以0000000000
行動電話撥打張銘鶴0000000000行動電話,通話內容略以(見被告張銘鶴98年北聲監續字第405號第14頁):
「…茶壺:鬍鬚要找你,找你聊天。
張銘鶴:怎樣。
茶壺:就是為了那一間卡拉OK的事情。
張銘鶴:哪一間卡拉OK?茶壺:就是昨天問你那一間卡拉OK。
張銘鶴:喔,怎樣,他要茶壺:他要去撞。
張銘鶴:是不是我講的那一間茶壺:好像是。
張銘鶴:三叉路口這邊。
茶壺:對阿。
張銘鶴:這樣對啦,一樣。
茶壺:不然他怎打電話給我。
張銘鶴:喔,我們去撞的。
茶壺:喔。
張銘鶴:我們去撞的,我們先前就去撞一次了。
茶壺:你們不是圍事。
張銘鶴:我們先去撞之後他才給我們為圍的。
茶壺:對阿,我是跟他說你們是圍事,他是說還是要跟你們問清楚。
張銘鶴:他就被我們撞了,還圍事。
茶壺:沒有啦,他不是要圍事,他是要砸店。
張銘鶴:怎樣,不爽,喝酒喝的不爽。
茶壺:也不是喝酒的問題,就是這家店的老闆,女的老
闆就對了,就是之前續攤的老闆娘的會計,那你知道嗎,續攤的會計,要走的時候,要開這家店的時候,裡面的小姐都帶走。
張銘鶴:對。
茶壺:人帶走連客人也拉走,他們很不爽。
張銘鶴:現在,哇。
茶壺:現在就是因為你們在圍事,鬍鬚才會約你們談。
張銘鶴:我們也是這幾天才圍的,才上橋。
茶壺:圍事拿多少?張銘鶴:1萬5至2萬。
茶壺:拿這麼少。
張銘鶴:卡拉OK本來就是這樣。
茶壺:嗯。
張銘鶴:他能拿多少,拿越多,他是不想要付。
茶壺:嗯,現在就這樣,鬍鬚在度爛,說要砸店。
張銘鶴:哭腰。
茶壺:要砸店,我是跟他說你們在圍事,他也要尊重你們,所以才約你談。
張銘鶴:不然還有一個方式,出來再講。
…」依上開譯文所示,綽號「鬍鬚」之人因與紅露酒餐廳有糾紛而欲砸店,因聽綽號「茶壺」之人表示該店係被告張銘鶴等人在圍事,故託「茶壺」邀被告張銘鶴商談,是就向紅露酒餐廳收取保護費圍事一事,被告張銘鶴確與被告曾冠中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乙情,應堪認定。又依被告張銘鶴所述「我們也是這幾天才圍的」,足認其與被告曾冠中應係自該次通聯日期當月即98年8月開始向被害人賴萬發收取保護費。
且紅露酒餐廳之所以願意交付保護費,實因被告張銘鶴等人先去砸店所致,客觀上已足使被害人賴萬發心生畏怖,始每月交付1萬5千元與被告曾冠中,被告張銘鶴等人所為顯係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以恐嚇使被害人賴萬發交付其金錢。
⒋被告張銘鶴、曾冠中及吳俊男雖均執被害人賴萬發於警詢中
所為從頭至尾均係與被告曾冠中接洽且係自願拿錢給被告曾冠中之證詞置辯,然衡諸常情,一般店家如曾遭砸店,往往基於花錢了事之心態,繳交保護費,且因心生畏怖,並恐遭報復,不願出面指認或據實陳述,此自被害人賴萬發經本院合法傳訊而未到庭亦明,是本件尚難以被害人賴萬發上開於警詢中之陳述,遽對被告張銘鶴、曾冠中及吳俊男為有利之認定。
⒌證人吳俊男雖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係被告曾冠中介紹到紅
露酒餐廳上班,不算圍事,其在警詢中以為在餐通作服務生就是圍事,其不清楚被告曾冠中向紅露酒餐廳拿多少錢云云。惟證人吳俊男同為本案被告,且平日受被告曾冠中指揮,其上開所證是否屬實,已非無疑,況證人吳俊男於警詢中既陳稱:其是有向紅露酒餐廳進行圍事,但店家沒有給錢,也沒有用暴力手段,所以其與曾冠中都沒有拿到錢,其忘記何時開始向紅露酒餐廳索取保護費,有這件事但沒有拿到錢,張銘鶴也沒有拿到任何保護費等語,顯僅辯稱其有向紅露酒餐廳進行圍事並索取保護費,只是店家沒有給錢,並未提及任何其有經被告曾冠中介紹到紅露酒餐廳上班擔任服務生之情,其與本院審理中變異前詞而為與被告曾冠中警詢之供述相同之證述,顯係受被告曾冠中供述之影響而為迴護被告曾冠中及張銘鶴之詞,尚難據此為被告曾冠中及張銘鶴有利之認定。
⒍綜上,被告張銘鶴、曾冠中、吳俊男此部分恐嚇取財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五、上開事實五部分:訊據被告曾冠中、李海瑋、楊蕙雯、王昭仁、黃俊霖固均坦承有於上開時間前往楊蕙雯上開住處一情,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強制及傷害之犯行。被告曾冠中辯稱:本件純粹是告訴人 蔡孟瀚 糾纏被告楊蕙雯,被告曾冠中是因被告李海瑋關係,才去幫忙,也許拉扯過程中有傷害到告訴人云云;被告楊蕙雯辯稱:其與告訴人蔡孟翰為男女朋友關係,其當時並未向告訴人蔡孟翰要錢,亦未向告訴人蔡孟翰之妻即證人 游秀燕 提過錢之問題,只有通電話,是證人游秀燕自己打來,其有問題要詢問,因告訴人蔡孟瀚一直否認欺騙云云;被告李海瑋辯稱:其係因被告楊蕙雯心情不好,要求其過去,其係第一次與蔡孟瀚見面,起訴書所載不實云云;被告王昭仁辯稱:其當天是載朋友即被告曾冠中前去現場,對現場發生之事,事前並不知悉,事中亦未參與云云;被告黃俊霖則辦稱:本件係其朋友即被告楊蕙雯與告訴人蔡孟瀚間之感情問題,始演變至此,其並未造成告訴人蔡孟瀚之傷害,可能是告訴人蔡孟瀚須對家人有所交代,方把事情弄成如此複雜,當時只有拉扯並無毆打之情事,受傷可能因拉扯之原因,亦無發簽本票之情云云。經查:
㈠被告曾冠中、李海瑋、楊蕙雯、王昭仁、黃俊霖有於上開時
間前往楊蕙雯上開住處一情,業據各該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蔡孟翰之證述相符,該情應堪認定。
㈡被告曾冠中、李海瑋、楊蕙雯、王昭仁、黃俊霖於上開時、
地強押告訴人蔡孟翰並取下其身上之行動電話1具、行動電腦1台、皮包,強迫告訴人蔡孟翰簽立面額30萬元之本票,被告曾冠中並持打火機敲打告訴人蔡孟翰額頭,其他人則徒手毆打告訴人蔡孟翰等情,業經證人蔡孟翰證述綦詳(見本院卷三第183頁至第184頁)。證人蔡孟翰另證稱:其間曾被迫撥打電話予證人游秀燕,講到一半電話即遭搶走,被告楊蕙雯有與證人游秀燕講電話,其同時還遭其他人拳打腳踢,其嗣後衝出門外,敲其他住戶的門,後來一名守衛坐電梯上來,見其都是血,其有告訴該守衛其遭押簽30萬本票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83頁至第184頁)。而證人游秀燕證稱:當時告訴人蔡孟翰回撥電話表示很緊急,其聽到旁邊有很多嘰嘰喳喳聲音,有一個女的搶過電話表示要人的話拿30萬來贖,其還聽到有男生說不要聽他講,打他就對了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92頁至第193頁)。證人蘇福來亦證稱:當時其在睡覺,是被敲門、撞門聲嚇醒,有人在門外敲門、撞門喊救命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78頁)。證人陳明賢證稱:事發當晚接獲管理中心無線電通知表示7號15樓通報有人喊救命,中心就以無線電呼叫其上樓看狀況,因其哨所係在在B3停車場,距離7號很近,其從哨所至電梯口時有看到2位不認識男子自安全梯下來,因身上有血跡,其即詢問是否打人,該2人否認,並稱其可以上去看,其即坐電梯上15樓,電梯門一打開,即見一男子臉部受傷,神情驚恐,其即詢問發生什麼狀況,該男子表示被4、5個人打,要求其簽30萬元本票,其即陪同該受傷男子搭電梯送至其哨所,並通報管理中心,請管理中心派救護車來協助送醫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81頁)。是證人蔡孟翰上開證述,與證人游秀燕、蘇福來及陳明賢之證述均互核相符,足堪採信,是上情應堪認定。被告李海瑋雖指摘告訴人蔡孟翰證稱被告曾冠中有與證人游秀燕講電話,而與證人游秀燕所為當時並無男生與其講電話之證述矛盾,然依當時混亂之場面且事隔相當時日,證人對當時認知或記憶難免出現歧異,尚難據此打擊證人蔡孟翰之憑信性,況被告曾冠中當時是否有與證人游秀燕通電話,要與上開事實之認定無涉。又告訴人蔡孟翰確受有頭部外傷、額頭撕裂傷、臉頭皮及頸部挫傷、胸壁腹部挫傷之傷害一情,亦有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98年7月30日 羅博 醫診字第9807304112號診斷證明書附卷可憑(見98偵卷第21219號卷第55頁),該情亦堪認定。
㈢被告李海瑋於98年7月29日21時42分51秒以0000000000行動
電話撥打被告曾冠中0000000000行動電話,通話內容略以(見被告曾冠中98年北聲監續字第296號第69頁):
「李海瑋:阿中喔
曾冠中:ㄟ李海瑋: 海偉 曾冠中:怎樣李海瑋:你有沒有空曾冠中:怎樣講李海瑋:來一下跟你談個事情有條錢報給你賺曾冠中:哪裡ㄚ李海瑋:我們公司你來就好了曾冠中:我跟 亞瑪 李海瑋:你跟亞瑪曾冠中:對阿李海瑋:好不要再帶人喔曾冠中:來就好了李海瑋:好」又被告曾冠中證稱:其會與王昭仁至案發現場,係因接到被告李海瑋電話時,其在網咖,因被告王昭仁有車,其請被告王昭仁在其過去找被告李海瑋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95頁反面)。另證人蔡孟翰證稱:被告黃俊霖向其表示被告楊蕙雯對保險部分有問題,要找其去談,當時即約在達觀社區談,是渠等3人約好,其到達後即通知被告楊蕙雯,被告楊蕙雯就先下來,後來被告黃俊霖也跟在後面,還有多一位其不認識的人,進到電梯後才知道該人與被告楊蕙雯及黃俊霖認識,至15樓後門一打開,其見到5男1女,只認識其中的被告楊蕙雯及黃俊霖,進門後被告楊蕙雯整個臉色就不一樣,表示其有所欺騙,要其拿錢出來處理,被告楊蕙雯要求30萬元,本來是50萬,後來是30萬,其他人即把其身上之東西取走等語(見本院卷三地183頁反面至第184頁)。依上開監聽譯文及證人證述可知被告曾冠中當時係接到告李海瑋電話,表示提供其賺錢之機會,被告曾冠中始帶同被告王昭仁到達現場前先行去找被告李海瑋,三人並在告訴人蔡孟翰赴約前即先在被告楊蕙雯住處等候,其中一人並與被告楊蕙雯及黃俊霖帶告訴人蔡孟翰上樓,進門後被告楊蕙雯隨即指摘告訴人楊蕙雯欺騙感情,要求賠償,其他人並配合取下告訴人身上物品,足認被告曾冠中、李海瑋、楊蕙雯、王昭仁、黃俊霖有事前謀議及事中分工之情事,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甚明。
㈣綽號「 阿翰 」女友(下稱某女)於98年8月1日21時39分43秒
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撥打被告曾冠中0000000000行動電話,通話內容略以(見被告曾冠中98年北聲監續字第351號第5頁):
「某女:阿中喔你在哪裡
曾冠中:三峽某女:我要跟你說有警察來我們這邊看監視器曾冠中:看什麼監視器某女:你們那天那個事情啦曾冠中:哪邊哪個事情某女:跟 亞馬 那天那個你身上帶個血回來那個曾冠中:喔我知道某女:你最近小心一點曾冠中:好」足認被告曾冠中離開現場當時確實身上帶有血跡,核與證人陳明賢證述其見到身上有血跡之男子下安全梯之情事相符,益徵告訴人蔡孟翰證述被告曾冠中持打火機打其額頭致流血一情屬實。被告曾冠中及王昭仁所辯現場僅發生拉扯云云,不足採信。
㈤被告李海瑋雖於警詢辯稱:當時被告楊蕙雯一直堅持要分手
,告訴人蔡孟翰就越激動,告訴人蔡孟翰就說要玩玩大一點,就跑到外面敲隔壁的門,並大聲喊救命,渠等見告訴人蔡孟翰不可理喻,似精神異常云云;被告曾冠中、楊蕙雯、王昭仁亦均於警詢辯稱:告訴人蔡孟翰表示想死並說要渠等不要管,說要死大家一起死,就衝出去,渠等都沒有攔,告訴人蔡孟翰跑出門外就高喊救命,渠等就傻了就全都走了云云。然被告李海瑋等均涉本案,所辯是否屬實,已非無疑,況證人陳明賢證稱:當時告訴人蔡孟翰神智是清楚的,還知道要打電話給家人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83頁),足認被告李海瑋等上開所辯,不足採信。另據被告楊孝文於98年8月6日22時14分28秒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撥打被告李海瑋0000000000行動電話,通話內容略以(見被告楊孝文98年北聲監續字第498號第20頁):
「楊孝文:海瑋
李海瑋:是楊孝文:事情處裡了怎樣李海瑋:你是楊孝文: 楊哥 李海瑋:楊哥喔有有有有在弄楊孝文:還在弄李海瑋:ㄟ楊孝文:那這樣阿中那邊問題勒李海瑋:現在是OK啦楊孝文:什麼叫應該我不是講過了嗎沒有應該的問題李海瑋:我知道楊孝文:現在怎樣筆錄怎麼說李海瑋:現在因為拉扯他跟他2個人是感情在講就是吵架
這樣子楊孝文:喔講清楚部要害到阿中有沒有聽到李海瑋:好」顯見被告李海瑋等有串證之情形,益徵被告李海瑋等人所辯不足採信。
㈥綜上,被告曾冠中、李海瑋、楊蕙雯、王昭仁、黃俊霖共同
以強暴方式逼告訴人蔡孟翰簽發30萬元本票及共同傷害告訴人蔡孟翰之犯行均堪認定。
六、論罪科刑部分:㈠上開事實一部分:
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其中所謂「內部管理結構」,乃指有上下服從關係之謂,亦即其組織內部有主持人或首領與幫派層級之分,有階級領導,下屬須服從主持人或首領之命令行事而言,至其組織成員有無固定服勤時間、是否得以自由離職、有無內部懲處違抗命令之規範或相關義務之幫規、入幫儀式、成員間之職務分配或職務名稱等情形,均非所問;再就其組織之形式而觀,亦不以其有一定之組織名稱為必要,亦即無論其組織係以幫派之名稱或公司之型態成立,只須其主持或首領之人依上下階層領導,聚集多眾組織,而以慣行暴力犯罪為宗旨或由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者,即屬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5040號判決意旨參照)。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及第3項所稱之參與犯罪組織,指加入犯罪組織成為組織之成員,而不問參加組織活動與否,犯罪即屬成立(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95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楊孝文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被告張銘鶴、曾冠中所為,則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被告李佳潤、梁家聚、張家瀚、吳俊男、林庭立所為,則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
㈡上開事實二部分,被害人黃金龍積欠被告黃靖順18萬5,000
元(詳後述),超出被害人黃金龍遭被告曾冠中逼簽本票之總面額18萬元,然非經債權人及債務人合意,債務人並無簽發本票予債權人之義務,是核被告曾冠中、張銘鶴、梁家聚、吳榮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同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尚有未合,惟因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強制罪之法定刑低於加重強盜罪,對被告防禦權不生影響, 爰逕 予變更起訴法條。被告4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上開事實三部分,核被告張銘鶴、李佳潤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被告2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上開事實四部分,核被告張銘鶴、曾冠中、吳俊男所為,均
係犯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被告3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上開事實五部分,被告楊蕙雯因與告訴人蔡孟翰男女感情糾
紛,認告訴人蔡孟翰應賠償其30萬元,使夥同被告曾冠中等人為此部分犯行,是核被告曾冠中、李海瑋、楊蕙雯、王昭仁、黃俊霖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公訴人就上開強制罪部分,認被告係涉犯同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尚有未合,惟因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強制罪之法定刑低於加重強盜罪,對被告防禦權不生影響,爰逕予變更起訴法條。被告5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5人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被告張銘鶴、曾冠中、李佳潤、吳俊男、梁家聚就上開各自所犯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被告張銘鶴及李佳潤分別為66年2月15日及00年0月00日生,
行為時為已滿20歲之成年人,而少年陳○○行為時係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有其年籍資料可稽,被告張銘鶴、李佳潤與少年陳○○共同實施犯上開事實二之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黃俊霖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72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後撤回,於94年5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㈧爰審酌:
⒈被告楊孝文正值壯年,不思正途,發起犯罪組織,壯大聲勢
,致組織成員四處滋事,影響社會治安甚劇,其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公共危險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雖不構成累犯,然素行非佳,及其智識程度、犯罪手段、所生危險及損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另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併予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
⒉被告張銘鶴指揮犯罪組織,並因而藉組織暴力之手段,糾眾
暴力討債或尋仇,及向店家收取保護費,對被害人造成心靈恐懼及不安,影響社會治安甚劇,其前因恐嚇取財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為97年3月10日至100年3月9日,尚在緩刑期間,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雖不構成累犯,然素行非佳,及其智識程度、犯罪手段、所生危險及損害及犯後坦承部分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另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併予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及就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⒊被告曾冠中指揮犯罪組織,並因而藉組織暴力之手段,糾眾
暴力討債,向店家收取保護費,並以暴力介入他人感情糾紛,且動輒出手傷人,對被害人造成心靈恐懼及不安,影響社會治安甚劇,及其智識程度、犯罪手段、所生危險及損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刑,另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併予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及就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⒋被告李佳潤正值青年,不思上進,參與犯罪組織,到處滋事
,又聚眾尋仇,以眾暴寡,實有不該,及其智識程度、犯罪手段、所生危險及損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第4項所示之刑,另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併予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及就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⒌被告張家瀚及林庭立均正值青年,卻不思上進,參與犯罪組
織,到處滋事,實有不該,及其智識程度、所生危險及損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5項及第9項所示之刑,另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併予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
⒍被告吳俊男正值青年,不思上進,參與犯罪組織,到處滋事
,且於該組織中表現積極,居於接班人之態勢,實有不該,且向店家收取保護費,影響社會治安甚劇,及其智識程度、犯罪手段、所生危險及損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第6項所示之刑,另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併予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及就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⒎被告梁家聚正值青年,不思上進,參與犯罪組織,到處滋事
,且持電擊棒傷人,手段兇殘,及其智識程度、犯罪手段、所生危險及損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第7項所示之刑,另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併予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及就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⒏被告吳榮楨與被害人黃金龍為舊識,卻與被告張銘鶴等共同
以暴力討債,實有不該,及其智識程度、犯罪手段、所生危險及損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8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⒐被告楊蕙雯、李海瑋、王昭仁及黃俊霖僅因被告楊蕙雯與告
訴人蔡孟翰之感情糾紛,即對告訴人蔡孟翰以眾暴寡,並逼其簽發本票,實有不該,且犯後均否認犯行,態度不佳,及其各自智識程度、參與犯行之程度、所生危險及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就其所犯各罪各量處如主文第10項至第13項所示之刑,並定其各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㈨被告梁家聚上開事實二所持電擊棒及被告曾冠中上開事實五
所持打火機,並未扣案,且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所有及仍然存在,復非義務沒收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㈩至公訴意旨認被告曾冠中楊蕙雯、李海瑋、王昭仁及黃俊霖
(起訴書犯罪事實七)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搜刮告訴人蔡孟翰身上財物,認被告等共同涉犯加重強盜罪嫌,惟告訴人蔡孟翰逃離現場當時,被告等人亦分批離開現場,並未將自告訴人蔡孟翰身上取下之財物帶走,尚難認被告等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公訴人此部分認定之事實,尚乏所據,然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上開強制罪科刑部分,為接續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亦著有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部分)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詹睿謙、黃翊洋、吳榮楨均明知松聯會
係以成員從事犯罪為主要活動之犯罪組織,仍加入上開犯罪集團,因認被告詹睿謙、黃翊洋、吳榮楨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㈡公訴人認被告詹睿謙、黃翊洋、吳榮楨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無非係以組織架構表、被告楊孝文、張銘鶴、曾冠中等人之監聽譯文,及起訴書犯罪二至七及附表所示之事件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詹睿謙、黃翊洋、吳榮楨均堅詞否認此部分犯行,均辯稱:並無證據證明有該犯罪組織存在,及被告等有加入該犯罪組織等語。經查:
⒈該組織架構表係警方自行製作,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書面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並無證據能力。
⒉至被告楊孝文、張銘鶴、曾冠中等人之監聽譯文部分,並未
見與被告詹睿謙、黃翊洋、吳榮楨有受被告張銘鶴、曾冠中指揮,或隨其他成員四處滋事之情事。另起訴書犯罪二至七及附表所示之事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詹睿謙及黃翊洋有涉及該等事件,至被告吳榮楨雖涉及上開事實二之犯行,然其僅與被告張銘鶴等共同為該次犯行,並無其他證據顯示其平時有與被告張銘鶴等往來,核應屬單一之事件,要難據此對被告吳榮楨為不利之認定。
⒊綜上,依公訴人所提上開證據,尚不足為被告詹睿謙、黃翊洋、吳榮楨涉有此部分犯行之證明。
㈣綜上所述,關於被告詹睿謙、黃翊洋、吳榮楨是否犯有此部
分犯行,本院認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有罪確信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不能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該部分犯行,揆諸上揭說明,此部分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應為被告詹睿謙、黃翊洋、吳榮楨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三、(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部分)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冠中(經本院判決如上)、張銘鶴(
經本院判決如上)、被告李佳潤、少年翁○○、少年陳○○(綽號建元,現均由本院少年法庭審理中)、被告詹睿謙、 黃聖凱 (另移送本院少年法庭審理),被告邱孝信(本院通緝中)、張家瀚、黃翊洋、吳俊男、吳榮楨(經本院判決如上)、梁家聚(經本院判決如上)、林庭立與黃靖順,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因被害人黃金龍於95年起至96年8月間,陸續向被告黃靖順共借款新臺幣10多萬元,期間亦有陸續還款然未完全清償,故被告黃靖順即請被告張銘鶴追討剩餘款項,復於98年5月18日中午12時許,被害人黃金龍駕駛銀色9G-5077號休旅車,至新北市○○區○○街○○○巷85度C店旁停車格內後,旋至朋友家中聊天,而被告黃靖順接獲被告吳榮楨之電話告知後,旋即通知被告張銘鶴與曾冠中,復率同被告李佳潤、少年翁○○、少年陳○○、被告詹睿謙、黃聖凱,邱孝信、張家瀚、黃翊洋、吳俊男、吳榮楨、梁家聚、林庭立前往上址,並以擋到車子要移車為由,要求被害人黃金龍移車,而被害人黃金龍前往欲開啟車門時,被告張銘鶴及曾冠中等人即將被害人黃金龍圍住,被告張銘鶴及曾冠中即向被害人黃金龍指稱:「你欠我錢,你欠我朋友錢」等語,被害人黃金龍回稱:「我並無欠你錢也無欠你朋友錢」,被告張銘鶴及曾冠中見狀即指揮並下達指令指稱:「將他帶走」,約3至4名不詳成員上黃金龍上開休旅車內,被告張銘鶴及曾冠中便喝令被害人黃金龍上車,被害人黃金龍見該成員太多又將其圍住無法逃離情形下,不得已依照其指示進入自己車內駕駛座上,另該集團首腦被告曾冠中便坐在駕駛座旁,車內期間,被告曾冠中言語恐嚇稱「你不還錢,我就要你死」等語之後,遂徒手毆打被害人黃金龍頭部,而上開其餘成員即駕駛另車輛尾隨在後押車,被害人黃金龍在被告曾冠中等人脅迫下,將車輛開至被告黃靖順在新北市○○區○○路3段245號所開設之「裕峰自助餐廳」,被告張銘鶴與曾冠中並指示上開成員將被害人黃金龍帶入上開餐廳內,被告張銘鶴與曾冠中即向被害人黃金龍恐嚇稱:「我們是專門在討債的,如果你不還錢,我就將你打死,不然就帶你到山上去」等語,而上開成員聽到此句話時,便持電擊棒向黃金龍電擊,並逼使黃金龍簽下無債務關係本票3張(分別為:面額18萬元整1張、面額9萬元整2張)及收據之後,被告張銘鶴與曾冠中再恐嚇稱:「放你走,如果你報案,我就對你家人不利,我不怕你報警」等語,被害人黃金龍旋即快速逃離現場。因認被告李佳潤、詹睿謙、張家瀚、黃翊洋、吳俊男、林庭立與黃靖順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犯嫌等語。
㈡公訴人認被告李佳潤、詹睿謙、張家瀚、黃翊洋、吳俊男、
林庭立與黃靖順涉此部分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黃靖順、曾冠中、李佳潤、詹睿謙、吳榮楨、梁家聚等人之供述及告訴人黃金龍之指述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李佳潤、詹睿謙、張家瀚、黃翊洋、吳俊男、林庭立與黃靖順均堅詞否認涉此部分之犯行,被告李佳潤辯稱:其並不在場,當時在敦化南路的一家餐廳工作,並未參與本件等語;告詹睿謙辯稱:其並不在場等語;被告張家瀚辯稱:其並不在場,亦未參與等語;被告黃翊洋辯稱:其並未參與等語;被告吳俊男辯稱:其並未參與亦未在場,對詳情並不知悉等語;被告林庭立辯稱:其對案發情節一無所悉,且當日並未在場等語;被告黃靖順則辯稱:其因先前與被害人黃金龍有債務關係,委請被告張銘鶴追討債務,並出具載有不得有暴力恐嚇內容之委託書予被告張銘鶴,事後對被告張銘鶴之追討行為為何均不知情,且案發當時被告並未在場等語。
㈢經查:
⒈被告黃靖順供稱:其經營冷凍食品、自助餐店,被害人黃金
龍大約於4年前開始陸陸續續向其借錢,直至97年底被害人黃金龍積欠大約18萬5,000元,但一直都沒有還錢,其至98年2月將該筆債務委託被告張銘鶴追討,至98年5月其接獲被告吳榮楨電話,告知被害人黃金龍人在新○○○區○○街85度C咖啡店那邊,其即告訴被訴張銘鶴,然後被告張銘鶴、曾冠中及另兩名不明男子帶被害人黃金龍至其開設之裕峰自助餐店,當時是共同乘坐被害人黃金龍所有之自用小客車一同前來,期間其跟被害人黃金龍商討還款事宜,之後其即先離開,被害人黃金龍是否有遭受暴力行為其就不曉得,也沒看到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7801號卷第6至8頁)。是被告黃靖順並未自白犯罪,且僅供稱其委託被告張銘鶴向被害人黃金龍追討債務,接獲被告吳榮楨電話及被告張銘鶴、曾冠中帶被害人黃金龍前來自助餐廳,其所述尚不足為被告李佳潤、詹睿謙、張家瀚、黃翊洋、吳俊男、林庭立與黃靖順不利之認定。
⒉被告曾冠中供稱:其與被害人黃金龍沒有任何財務關係,是
裕峰自助餐老闆委託處理,所簽商業本票其不知在何處,其押被害人黃金龍前往裕峰自助餐時,在車內因被害人罵其,所以其徒手打被害人黃金龍的頭,其不知是誰用電擊棒電被害人黃金龍,其只是請被害人黃金龍好好談,因被害人黃金龍 賴帳賴 很久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4308號卷一第105頁至106頁、99年度偵字第4308號卷四第141頁、98年度偵字第212
19號卷第172頁)。是被告曾冠中之供述均未提及被告李佳潤、詹睿謙、張家瀚、黃翊洋、吳俊男、林庭立與黃靖順, 洵難 據此對各該被告為不利之認定。
⒊被告李佳潤供稱:其當時因要上班經過該處,在路邊有見到
被告曾冠中、張銘鶴、 吳志傑 (即吳榮楨)、少年陳○○、被告詹睿謙、黃聖凱等在該處,其好奇有停下來問發生何事少年陳○○說有人欠錢,正在處理債務,其因要趕著上班,即離開該處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4308號卷二第71頁至第72頁)。是被告李佳潤並未自白犯罪,僅供稱其經過該處所見到之人及聽聞少年陳○○表示正在處理債務,亦難據此對被告李佳潤、詹睿謙、張家瀚、黃翊洋、吳俊男、林庭立與黃靖順為不利之認定。
⒋被告吳榮楨供稱:其於98年5月18日下午3、4時接到被告張
銘鶴電話,要其前往新店市○○街85度C確認是否為被害人黃金龍,其即前往確認無誤,即先行離開,被害人黃金龍打電話要其去跟對方洽談,其於當日晚間8、9時前往自助餐廳,黃金龍簽完本票後即離開,其不知何人持電擊棒或徒手毆打被害人黃金龍,但被害人黃金龍有表示被打之事(見99年度偵字第4308號卷四第18頁至第21頁、第152頁至第153頁)是被告吳榮楨之供述均未提及被告李佳潤、詹睿謙、張家瀚、黃翊洋、吳俊男、林庭立與黃靖順,洵難據此對各該被告為不利之認定。
⒌至被告詹睿謙供稱:其完全不知道黃金龍案,也沒有參與等
語(見99年度偵字第4308號卷二第126頁),被告梁家聚亦僅供稱:其當時沒有去(見99年度偵字第4308號卷三第99頁至第101頁)。實難據該等證述為被告李佳潤、詹睿謙、張家瀚、黃翊洋、吳俊男、林庭立與黃靖順,洵難據此對各該被告為不利之認定。
⒍另被害人黃金龍雖指述其遭逼簽發本票之過程,然其於本院
99年9月2日審理中證稱:其可以確認被告李佳潤、詹睿謙、吳俊男並未在場,對被告黃翊洋並無印象等語,並誤將被告張家瀚誤認係被告曾冠中(見本院卷三第122頁至第126頁),且其指述均未提及被告林庭立。是依被害人黃金龍所述,尚不足為被告李佳潤、詹睿謙、張家瀚、黃翊洋、吳俊男、林庭立不利之認定。至被告黃靖順部分,證人即共同被告張銘鶴證稱:當時被告黃靖順前10分鐘有在自助餐廳,後來不想跟被害人黃金龍說話即離開,被告黃靖順與被害人黃金龍談話過程並未提及本票,被告黃靖順當時委託追討債務時,有要求不能打人、不能強押等語。足認被告黃靖順當時雖曾在場,然停留時間短暫,且其僅單純委託被告張銘鶴追討債務,況既已言明不能打人、不能強押,實難認被告黃靖順有參與被告張銘鶴等此部分之犯行。
⒎綜上,依公訴人所提上開證據,尚不足為被告李佳潤、詹睿
謙、張家瀚、黃翊洋、吳俊男、林庭立與黃靖順涉有此部分犯行之證明。
㈣綜上所述,關於被告李佳潤、詹睿謙、張家瀚、黃翊洋、吳
俊男、林庭立與黃靖順是否犯有此部分犯行,本院認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有罪確信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不能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該部分犯行,揆諸上揭說明,此部分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應為被告李佳潤、詹睿謙、張家瀚、黃翊洋、吳俊男、林庭立與黃靖順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四、起訴書犯罪事實三部分: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銘鶴(經本院判決如上)於98年7月2
7日夜間9時19分許,接獲被告李佳潤(經本院判決如上)電話指稱內部成員少年陳○○(綽號阿元)及阿忠遭人毆打,被告張銘鶴與曾冠中即電話指揮成員被告李佳潤、梁家聚、吳俊男、詹睿謙、張家瀚、黃翊洋、吳榮楨、林庭立、邱孝信(本院通緝中)、少年翁○○、少年陳○○(現均由本院少年法庭審理中)、黃聖凱(另移送本院少年法庭審理)至新北市○○區○○路一段合家歡集合後,並聚集人員約80幾人一同至新北市○○區○○路3段欣欣加油站內,而共同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聯絡,徒手毆打告訴人方晨恩,致告訴人方晨恩受有枕部頭皮多處撕裂傷共19公分、頭部外傷、腦震盪、左手虎口處2公分撕裂傷、左肩左手肘左前臂左膝前胸左後背多處挫傷併瘀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曾冠中、詹睿謙、張家瀚、黃翊洋、吳俊男、吳榮楨、梁家聚、林庭立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㈡公訴人認被告曾冠中、詹睿謙、張家瀚、黃翊洋、吳俊男、
吳榮楨、林庭立均涉此部分傷害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曾冠中、李佳潤、梁家聚、吳俊男及少年陳○○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方晨恩之證述及相關監聽譯文(被告張銘鶴98年聲監字第418號第63、64、65、67及73頁、被告曾冠中98年聲監續字第296號譯文第36、38、39、40、41、42、44、50、51、52、53、55、56及59頁)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曾冠中、詹睿謙、張家瀚、黃翊洋、吳俊男、吳榮楨、梁家聚、林庭立均堅詞否認有何傷害之犯行。被告曾冠中辯稱:其既未參與,亦未在現場,僅係聯絡和解事宜,並無傷害之犯意等語;被告詹睿謙辯稱:其並未到現場等語;被告張家瀚辯稱:其並未到現場,不知情且未參與;被告吳俊男辯稱:其並未參與,對詳情並不知悉,方晨恩於警訊及偵查中之供述均未證述其有在場等語;被告林庭立、吳榮楨則均辯稱:其並未到場,亦不知情等語;被告黃翊洋則辯稱:其並不認識告訴人方晨恩,且未參與該次犯行等語。
㈢經查:
⒈被告曾冠中供稱:98年7月間因少年陳○○被 志中志勇
南勢角兄弟)打,後來用剪刀差點插入眼睛受傷,其找人透過「小麥」看能否幫忙和解,但對方開口50萬元,之後即由雙方私下談,再無過問;該事件係 陳建芃 召集眾人,自行前往打人,其並不知情,大部分均是其上開朋友,其他人並不認識,其係電話中聽被告張銘鶴指示居中連絡及處裡,並未前往等語(99年度偵字第4308號卷一第101至102、107至108頁、98年度偵字第21219號卷第171頁)。是被告曾冠中僅表示其係受被告張銘鶴指示居中連絡及處裡和解事宜,未前往現場,且未明確指稱何人參與本件傷害犯行,是被告曾冠中之供述,尚不足為被告曾冠中、詹睿謙、張家瀚、黃翊洋、吳俊男、梁家聚、吳榮楨、林庭立不利之認定。
⒉被告李佳潤供稱:因為其朋友被打,所以以朋友的立場前往
,其打電話給被告張銘鶴,其沒有到闔家歡集,告訴人方晨恩被打時,其不在場,事發原因聽說是少年陳○○和阿忠在安康森林公園打籃球時被打,後來集結二、三十人,其當時是開車的,並沒有打告訴人方晨恩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10頁反面至第111頁)。是被告李佳潤並未指稱何人參與本件傷害犯行,其供述亦不足為被告曾冠中、詹睿謙、張家瀚、黃翊洋、吳俊男、梁家聚、吳榮楨、林庭立不利之認定。
⒊被告梁家聚供稱:其沒有參與毆打方晨恩,其當時沒有參與
去欣欣加油站毆打人,其知道事情,少年陳○○事前有電話相約,但其並未前往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4308號卷三第101頁、99年度偵字第4308號卷四第151頁)。是被告梁家聚僅表明少年陳○○有邀其前往,並未指稱何人參與毆打告訴人方晨恩,其所述尚難為被告曾冠中、詹睿謙、張家瀚、黃翊洋、吳俊男、梁家聚、吳榮楨、林庭立不利之認定。
⒋被告吳俊男供稱:其沒有參與本案,但知道有此事,其只確
定知道的有被告梁家聚有去參與,其他均不知道,當天其是與曾冠中騎車過去,但其與曾冠中都沒參與,也都不認識被害人,其經過時有看見被害人與警察在那邊,以為是車禍,嗣後聽別人講才知道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4308號卷三第29頁、卷四第149頁)。然其既稱並未參與,且以為是發生車禍,顯然未目擊事發之經過,是其證稱確知被告梁家聚有去參與,尚難採信,且其並未指稱其他人有參與毆打告訴人方晨恩,其所述尚難為被告曾冠中、詹睿謙、張家瀚、黃翊洋、吳俊男、梁家聚、吳榮楨、林庭立不利之認定。
⒌少年陳○○之供稱:其有到場,是讓 劉宗麟 騎機車載到現場
,當時並不知道是要打告訴人方晨恩,後來他們開始毆打告訴人方晨恩時,其未動手只在旁觀看,其不知道被告曾冠中有無帶領松聯幫成員毆打告訴人方晨恩,其認識被告曾冠中、李佳潤及 小光 即被告梁家聚,但不認識小邱即被告邱孝信,其不清楚被告曾冠中是否認識被告邱孝信、李佳潤及梁家聚(見99年度偵字第4308號卷二第112頁)。是少年陳○○並未指稱何人參與毆打告訴人方晨恩,其所述僅足證明告訴人方晨恩確有遭人毆打之事實,尚難據此而對被告曾冠中、詹睿謙、張家瀚、黃翊洋、吳俊男、吳榮楨、梁家聚、林庭立為不利之認定。
⒍證人即告訴人方晨恩證稱:其當時在上班,突然由1名男子
前來翻其所穿衣袖,見其手臂上有刺青圖樣,即向其指稱「你等一下」後即走開,後來由少年陳○○帶領2位年約17至20歲左右男子前,陳○○即向其指稱「你出來」,其當時回稱:「不要,有客人」之後,與陳○○前來之其中1位男子即將其強拉出去,其回手掙脫時,在場其他人就有拿棍棒向其毆打,陳○○見狀即向現場同夥指稱「先不要打」,陳○○即先動手把其頭部壓低強制其上車,當時有聽到場同夥指稱「先押上車再說」,其我用力掙脫所以沒被押上車,在場同夥見狀即分別持棍棒圍毆,其當時因被毆打很嚴重又想要跑,即出於自衛回手,現場同夥見狀後大聲指稱:「敢回手,給他死」,當場陳○○及同夥就一同向其圍毆,其當時被打到在地上,用力爬起來後即往加油站對面跑,其當時見被告邱孝信手持棍棒緊追在後,並用棍棒向其頭部毆打,其當時就用手回擋,嗣其向附近小吃店求救及請求報警,陳○○及其他同夥即離開現場,其當場指認認出有陳○○,是強押其上車及毆打其之人,被告邱孝信係持棍棒毆打其之人,被告李佳潤有在陳○○及同夥當中等語(99年度偵字第4308號卷四第78頁至第81頁、第84頁至第86頁及第172頁至第173頁)。是依證人即告訴人方晨恩之證述,僅足認定涉案之人包括少年陳○○、被告邱孝信及李佳潤,即難據此而對被告曾冠中、詹睿謙、張家瀚、黃翊洋、吳俊男、梁家聚、吳榮楨、林庭立為不利之認定。
⒎被告張銘鶴相關監聽譯文部分(98年聲監字第418號第63、6
4、65、67及73頁),內容已列示如上,均未見與被告被告曾冠中、詹睿謙、張家瀚、黃翊洋、吳榮楨、林庭立有涉,尚難據此對該等被告為不利之認定。而被告張銘鶴雖於98年
7月27日21時20分34秒聯絡被告吳俊男找人而為被告吳俊男所應允,然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吳俊男確有為糾眾尋仇之行為,亦難遽為被告吳俊男不利之認定。
⒏至被告曾冠中相關監聽譯文部分(98年聲監續字第296號譯
文第36、38、39、40、41、42、44、50、51、52、53、55、56及59頁部分),主要內容列示如下:
⑴綽號「 麥哥 」男子於98年7月27日22時3分32秒以0000000000
行動電話撥打被告曾冠中0000000000行動電話,通話內容略以(見被告曾冠中98年聲監續字第296號第36頁):「曾冠中:喂
麥哥:那現在怎樣曾冠中:我不知道他們說要去啦他們是約1號出口麥哥:什麼時候曾冠中:我們人還沒叫麥哥:不用叫啦跟 志中志勇 還叫什麼曾冠中:不是啦是他們是我朋友在一起的 年輕仔 事情
他們已經被打了麥哥:被打了曾冠中:對已經被打完了他們要過去討麥哥:你們那 阿弟仔 確定要討曾冠中:我不知道我看這樣子是要的麥哥:要討曾冠中:應該吧麥哥:要討就去找啦曾冠中:對阿就是要去我是跟你講我要去鬧事麥哥:好曾冠中:我想說你不認識聽到這個我就想說你認識麥哥:你也認識那打什麼曾冠中:我不要出面我人幫他們麥哥:你跟你阿弟仔講大家都是兄弟打來打去是一定
會的遇到認識的你還要在討嗎曾冠中:他們不認識啦麥哥:對阿阿我都認識志中志勇誰不認識曾冠中:我知道啦他們跟夢夢差不多在這邊混一下都
認識他們麥哥:對阿那還要打嗎都認識的你還要打嗎曾冠中:不是我ㄚ麥哥:你要跟他們講啦曾冠中:他不是我的年輕仔我怎跟他們講麥哥:不是你的年輕仔你還要挺你不覺得很難做曾冠中:對阿我覺得很難過我不要去我人交給他們麥哥:對阿你人不能去你阿弟仔去沒關係但是你人
不要去曾冠中:對阿我知道啦應該不認識我的我變胖那麼多
了麥哥:不要啦他們認出來是你怎麼辦曾冠中:好啦我知道」⑵被告曾冠中於98年7月27日22時24分38秒以0000000000行動
電話撥打「 阿平 」0000000000行動電話,通話內容略以(見被告曾冠中98年聲監續字第296號第37頁):
「曾冠中:你有空嗎
阿平:有阿怎樣曾冠中:鬧事阿平:在癢了嗎曾冠中:鬧事啦癢勒阿平:哪裡曾冠中:可是我怕你不太想去阿平:為什麼哪裡曾冠中:因為是志中他們兄弟阿平:志中你是說南勢角那個志中曾冠中:要不然勒阿平:真的假的曾冠中:真的啦他就把我們這邊的人打了一頓阿平:對阿大帥喔曾冠中:不知道啦叫 潘逸達 阿平:新店那邊的吧曾冠中:不是吧 潘逸達勒 阿平:志中他阿弟仔是新店那邊的曾冠中:對阿就是打了阿平:是新店國宅那邊的曾冠中:對阿他們就打我這邊的人阿平:要在哪裡搞你講曾冠中:他們說要約南勢角1號出口阿平:是喔1號曾冠中:對阿你要去嗎我在(誤寫為『載』)你旁邊而已阿平:我在車行曾冠中:我過去找你」⑶被告曾冠中於98年7月27日23時10分57秒以0000000000行動
電話撥打被告吳俊男0000000000行動電話,通話內容略以(見被告曾冠中98年聲監續字第296號第38頁):
「曾冠中:怎樣
吳俊男:我在找建元(經查陳○○)曾冠中:他們人勒吳俊男:他們人說在安康啦曾冠中:在安康吳俊男:對曾冠中:在安康你也要來載我要跟我講一下吳俊男:我知道啦哥你電話可以打給建元他們嗎建元他們
人都不見了不知道跑去哪裡了我等一下過去載你」⑷被告曾冠中於98年7月27日23時16分50秒以0000000000行動
電話撥打少年陳000000000000行動電話,通話內容略以(見被告曾冠中98年聲監續字第296號第38頁):
「曾冠中:建元你在哪
陳○○:合家歡啦曾冠中:在合家歡陳○○:對合家歡」⑸被告曾冠中於98年7月27日23時29分6秒以0000000000行動電
話撥打「阿平」0000000000行動電話,通話內容略以(見被告曾冠中98年聲監續字第296號第38頁):
「曾冠中:阿平喔等一下喔我叫那個小孩子跟你講
某男:喂阿平:怎樣喔某男:就我們在打球阿平:哪裡打球某男:在安康森林公園打球阿平:ㄟ某男:然後好像是潘逸達還誰唷就說我們拿東西想要
怎樣對阿阿平:我回去再講我要回去了」⑹被告曾冠中於98年7月27日23時30分42秒以0000000000行動
電話撥打「阿平」0000000000行動電話,通話內容略以(見被告曾冠中98年聲監續字第296號第39頁):
「曾冠中:你還留在那邊是不是
阿平:怎樣曾冠中:不要講了幹 你良 連我阿弟仔都打幹你良不要講了
沒什麼好講了連我的阿弟仔都打阿平:誰ㄚ曾冠中:你們那邊的人阿平:誰那邊的人曾冠中:就是那邊的人他連我阿弟仔都揍阿平:是喔曾冠中:幹沒什麼好講的阿平:他說明天約出來曾冠中:不用有什麼好講連我阿弟仔都敢揍靠我以為我阿
弟仔沒事幹你良連我阿弟仔都打不要講了走啦我等一下找你喔阿平:好」⑺「阿平」於98年7月28日零時11分25秒以0000000000行動電
話撥打被告曾冠中0000000000行動電話,通話內容略以(見被告曾冠中98年聲監續字第296號第40頁):
「曾冠中:喂
阿平:現在是怎樣曾冠中:怎樣阿平:幹你良機歪我幫你喬事情你在後面砍人事怎樣曾冠中:又不是我砍的你在哭爸阿平:誰砍的曾冠中:我怎知道阿平:操你媽最好不知道ㄛ曾冠中:我說我不知道你聽不懂喔阿平:誰砍的曾冠中:我都在車行那邊阿平:你跟我講是誰砍的幫我找出來誰砍的曾冠中:你來找我阿平:你來車行找我我剛要回來你來找我曾冠中:我都到新店來了你過來找我一下阿平:誰砍的你跟我講啦曾冠中:你不要電話中講這個你來找我阿平:你過來找我曾冠中:我已經到新店好啦」⑻少年陳○○於98年7月29日1時32分25秒以行動電話00000000
00撥打被告曾冠中0000000000行動電話,通話內容略以(見被告曾冠中98年聲監續字第296號第40頁):
「曾冠中:什麼
陳○○:你不有打給我曾冠中:我打給你嗎陳○○:對你在幹嘛曾冠中:弄你那個事情人家知道是你們了陳○○:然後勒曾冠中:奇怪我問你你怎知道他在那邊工作陳○○:我不知道人家跟我們講的曾冠中:你們是有認識是不是陳○○:不認識啦怎樣曾冠中:沒有我那個朋友說他去講他們正在講你們剛
好就是去了陳○○:對曾冠中:結果你們回來的時候他剛好也回來了人家說
在玩他們陳○○:然後勒曾冠中:我朋友剛跟我講我就說不關你的事就好陳○○:那個人怎樣曾冠中:好像蠻嚴重的陳○○:是喔曾冠中:對陳○○:沒什麼事吧曾冠中:建元我可以幫你但我不能出面陳○○:好曾冠中:我在出面人家一定會跟我有的沒有陳○○:是喔曾冠中:對陳○○:好有消息打給我曾冠中:有消息也是明天陳○○:好」依上開內容所示,被告曾冠中於事發時確係透過「阿平」欲與對方協調談判,對於少年陳○○等人前往毆打告訴人方晨恩一事,係經「阿平」轉告後始知情,是其辯稱僅係聯絡和解事宜,並無傷害之犯意等語,核屬可採。又上開監聽譯文內容均未見與被告詹睿謙、張家瀚、黃翊洋、吳榮楨、林庭立有涉,是尚難據此對該等被告為不利之認定。至其餘部分之譯文內容,核為被告曾冠中於事後與對方協調和解賠償事宜,要與認定該等被告是否有為本件傷害犯行無涉。
⒐綜上,依公訴人所提上開證據,尚不足為被告曾冠中、吳俊
男、詹睿謙、張家瀚、黃翊洋、梁家聚、吳榮楨、林庭立涉有此部分傷害犯行之證明。況證人即共同被告梁家聚亦於本院證稱:其當天有在現場,並未見到被告詹睿謙、張家瀚、吳榮楨、林庭立等語(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24頁),益徵公訴人所稱被告詹睿謙、張家瀚、吳榮楨、林庭立有為此部分傷害犯行,實難認定。
㈣綜上所述,關於被告曾冠中、詹睿謙、張家瀚、黃翊洋、吳
俊男、吳榮楨、林庭立是否犯有此部分傷害罪,本院認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有罪確信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不能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該部分犯行,揆諸上揭說明,此部分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應為被告曾冠中、詹睿謙、張家瀚、黃翊洋、吳俊男、梁家聚、吳榮楨、林庭立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五、起訴書犯罪事實五部分: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冠中、吳俊男、梁家聚等人共同基於
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以被害人 曾源鴻 於98年7月29日凌晨2時30分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與 賴正龍 所騎乘CNJ-305號重機車發生擦撞後肇事逃逸為由,向曾源鴻要求賠償,並先由不知情之 張永強 進行協調,再由被告曾冠中、吳俊男、梁家聚向曾源鴻出言恐嚇,致被害人曾源鴻心生畏懼而交付1萬元,因認被告曾冠中、吳俊男、梁家聚涉犯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嫌等語。
㈡公訴人認被告曾冠中、吳俊男、梁家聚涉此部分恐嚇取財犯
行,無非係以被告曾冠中、吳俊男、梁家聚之供述及相關監聽譯文(被告曾冠中98年聲監續字第296號譯文第61、62、63頁及第351號譯文第23、24、25、28、29、30、31、39頁)為其主要論據。
㈢訊據被告曾冠中固坦承有透過張永強收受被害人曾源鴻6千
元等情,惟與被告吳俊男、梁家聚均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取財犯行,被告曾冠中辯稱:被害人曾源鴻是自願給的,其並無恐嚇之行為等語;被告吳俊男則辯稱:其並未恐嚇被害人曾源鴻,本件純因車禍擦撞所生民事糾紛,經被害人曾源鴻員工張永強協調下達成和解等語;被告梁家聚亦辯稱:本件係被害人曾源鴻肇事逃逸,其前去追趕,並未追上被害人曾源鴻,其後更未曾與張永強及被害人曾源鴻接觸,亦不知有賠償之情形等語。經查:
⒈被告曾冠中供稱:被害人曾源鴻肇事逃逸後,其見路人被撞
倒,即請被告吳俊男等去追,其留在現場,聽被告吳俊男回來表示肇事者又開車撞他們,有受一點傷,其後來知道是曾源鴻後,就請曾源鴻多少要賠償一點,其總共只拿到6千元給被告吳俊男等修車用,其並未利用幫派名義恐嚇被害人曾源鴻,其認識張永強,是其以前老闆,張永強只拿給其6千元等語(見同上偵字第4308號卷第109至110及142頁)。被告吳俊男則供稱:此事係被害人曾源鴻肇事逃逸,其與被告梁家聚騎車去追,並叫被害人曾源鴻停車,被害人曾源鴻不停車反而開車要撞渠等,故其是要向被害人曾源鴻索取修車費用,其並未利用松聯幫幫派勢力向被害人曾源鴻恐赫取財,且是由被告曾冠中出面請張永強協調,期間並無恐嚇取財之情,但其有拿到修車錢5千元,張永強是被害人曾源鴻員工,因有認識,故請張永強幫忙調解,張永強並未分到錢等語(見同上偵字第4308號卷第31至32及148至149頁)。被告梁家聚亦供稱:本件並非恐嚇,係因被害人曾源鴻肇事逃逸,不停車反而追撞渠等,渠等只是要求賠錢,並未恐嚇等語(見同上偵字第4308號卷第103頁)。是被告曾冠中、吳俊男、梁家聚均否認本件犯行,尚難據其供述而為被告本人或其他共同被告為不利之認定。
⒉至卷附與此相關之監聽譯文資料,被告曾冠中98年聲監續字
第296號譯文第61、62、63頁部分,係被告曾冠中回電臺北縣警察局新店分局交通隊,談論目擊肇事逃逸之經過,交通隊員警並請被告曾冠中提供目擊證人製作筆錄;被告曾冠中第351號譯文第23、24、25頁部分,則係被告曾冠中與被害人曾源鴻員工張永強於電話中爭執被害人曾源鴻是否有撞到被告吳俊男、梁家聚;第28、29、30、31、39頁部分,則係張永強希望被告曾冠中到場時不要翻桌,並替被害人曾源鴻與被告曾冠中協調,壓低和解金額,及約定取款時間。是依上開監聽譯文資料,僅足認定被告曾冠中透過張永強協調被害人曾源鴻賠償,尚難據此認被告曾冠中有為恐嚇取財之犯行。
⒊綜上,依公訴人所提上開證據,僅足認定被告曾冠中確有透
過張永強協調,自被害人曾源鴻取得6千元,尚不足為被告曾冠中、吳俊男、梁家聚有為此部分恐嚇取財犯行之證明。況被害人曾源鴻於警詢中亦陳稱:案發後被告曾冠中沒有以電話聯繫其對其恐嚇取財,當時張永強有向其表示被告曾冠中有替其報案並叫救護車,其即請張永強通知被告曾冠中到其店內吃飯,之後被告曾冠中有到其店內稱當時確有替其報案並叫救護車,其即表示不然包個紅包給被告曾冠中,討論事情時,店內桌椅並未遭被告曾冠中破壞,被告曾冠中表示有事即先離去,過幾天其即包6千元紅包透過張永強轉交給被告曾冠中等語(見同上偵字第4308號卷第193至195頁),益徵公訴人所稱被告曾冠中、吳俊男、梁家聚有為此部分恐嚇取財犯行,實難認定。
㈣綜上所述,關於被告曾冠中、吳俊男、梁家聚是否犯有此部
分恐嚇取財罪,本院認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有罪確信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不能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犯行,揆諸上揭說明,此部分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應為被告曾冠中、吳俊男、梁家聚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丙、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四部分: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冠中、吳俊男、林庭立共同基於毀損
器物之犯意聯絡,於98年7月29日下午3時許,由被告曾冠中指揮被告吳俊男、林庭立等人,持棍棒、大鎖等毀損告訴人王銘裕所開設、址設新北市○○區○○路1段257號1樓之新店禮儀啟福生命事業有限公司內之玻璃,並致令不堪使用,因認被告曾冠中、吳俊男、林庭立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公訴人認被告曾冠中、吳俊男、林庭立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王銘裕人業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此部分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及和解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02、203頁)。爰依上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起訴書犯罪事實八部分: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冠中基於毀損器物之犯意,於98年1
月間,無故踢毀址設新北市○○區○○路2段2號、由告訴人徐嘉鴻擔任店長之「網腳網咖」店的大門玻璃,致令不堪使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㈡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
,於6個月內為之;又告訴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告訴人徐嘉鴻擔告訴被告曾冠中毀損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惟依公訴意旨觀之,被告曾冠中係於98年1月間為毀損之犯行,應自斯時起,計算6個月之告訴期間,告訴人竟遲至98年9月4日警詢中始提出告訴,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該日調查筆錄在卷可憑(見99年度偵字第4308號卷四第117頁),是其告訴顯已逾告訴期間,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28條、第277條第1項、第304條、第346條、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碧玉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李殷君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再犯該項之罪,其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犯前項之罪者,其期間為5年。
前項強制工作,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檢察官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法院免其執行。
第3項強制工作執行已滿一年六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⒈時間:00000000:06:05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德哥0000000000
A:喂德哥
B:你在睡覺喔4點幫我準備一台車
0:4點我要看看我在家我沒出門..
B:你跟 楊仔 戶長決定了嗎
A:對 阿楊 仔要移回去了
B:移去哪裡
A:移去他那邊
B:哪裡中正路那邊嗎
A:現在上面名字過他的
B:上面過他的名字
A:對阿他現在做會長
B:他做會長我怕孩子仔沒人要跟他
A:他本來就沒半個人
B:對阿那沒效我回去再說
A:好⒉⑴時間:00000000:14:07
發話人A:楊孝文0000000000受話人B:張銘鶴0000000000【簡訊】明晚上7點安德街85開會~小楊⑵時間:00000000:12:56
發話人A:楊孝文0000000000受話人B:張家瀚0000000000【簡訊】明晚上7點安德街85開會~小楊⑶時間:00000000:16:48
發話人A:楊孝文0000000000受話人B:曾冠中0000000000【簡訊】明晚上7點安德街85開會~小楊⒊時間:00000000:17:33
發話人A:楊孝文0000000000受話人B:張家瀚0000000000
B:喂楊哥
A:喂阿翰喔
B:ㄟ
A:你在上班喔
B:對
A:我問你一個問題,小邱是不是我在跟他要房子的時候說有跟阿鶴阿中講說要約輸贏有這個事情是不是
B:這個我不太清楚
A:我聽到消息是這樣子
B:ㄟ
A:這個事情你們怎都沒再講
B:這個我不知道啦我不清楚還是我去幫你問一下
A:不用沒關係因為阿鶴現在在睡覺電話沒接我直接問他比較快
B:那楊哥打算怎麼處理
A:怎麼處理沒關係,大家都散散的,大家都玩個人的,我就將整個會解散掉,我整個都解散掉就好了,就沒有這些問題了,以後大家就各走各的,就沒有這些問題,以後大家如有問題就來找我,我每天為了這些問題,我頭都很痛,我挺這都挺不完
B:那是小邱個人的問題
A:不是,小邱是歸小邱,這件事情坦白講,阿鶴你要不要跟我講
B:要啦
A:對不對,阿中你每次都說你是會長,出門你都是報松聯ㄚ,沒事情都報個人的,現在他個人情緒都不好,整個會都要跟他走
B:嗯
A:這樣子也不對啦因為你一個人當個會長要替大家著想不是你個人情緒起來要怎樣就怎樣
B:我知道
A:這樣子是不對的
B:對
A:是不是我每天煩惱你們這些人就好啦,我都不用賺錢,這一個欠錢,那一個怎樣,那我把他解散掉就好了,就沒有這些問題了,對不對,我也有脾氣勒。我在氣什麼,因為你們都不跟我講。
B:我知道啦
A:對不對,每次講說要團結,團結到哪裡去,那不是在打散彈嗎,打散彈就不用了,我會這樣想
B:我知道
A:每次都替大家想哪一次替我想過
B:我知道楊哥
A:當然我會生氣,根據我知道說阿鶴還勸他不要衝動,我就想說你叫他試看看看,我會打到他跑不掉,你叫小邱來試看看
B:他是應該不可能他連住的地方都沒有
A:他錢到現在都沒還…我聽到這些消息說有跟阿中阿翰講,他們都默認。
B:阿跟我講楊哥你說跟我講
A:不是啦,是跟阿中阿鶴講,阿鶴還勸他不要衝動,他之前我為什麼逼他走,他留的電話都不接的,從來不回報,從來都不會安什麼的,要人變臉後才出現一下就不見,那我留這種人何用,貸款我在繳一個月3百多萬…,我在氣說阿鶴怎沒跟我講這樣處理不對,還叫他冷靜,如我就現場打下去………我看說安康哪一個老大挺他,叫他出來看看…,我看哪一個挺他
B:還是晚上找人把他押帶走
A:不是,ㄚ帶走是不用,畢竟房子還給我們,我在氣說這小孩說話不可這樣…,重點是阿鶴,都沒跟我講這些你知道嗎?我現在收到消息,昨天有人跟我講才知道…
B:看楊哥要怎麼處理在跟我講,能幫忙我在幫忙。
A:我還是要打電話問阿鶴有沒有講這件事情阿鶴有叫他冷靜。
B:楊哥我講一句話你不要生氣就是你聽這消息是誰跟你講的。
A:就是我們自己裡面的人啦,不然我怎會知道。
B:那你就問傳這消息的人當場有沒有在場。
A:就是在場
B:他有在場有就是有的
A:他跟 阿哲 那時候,我們撤離金滿意的時候,阿哲來找我那時候,我不是一直都很忙嗎,後來就約我見面,見面的時候阿哲跟我建議幾件事情,第一個會長換掉,我那時候就說會什麼要換勒,最近我把會長換掉了。
B:沒有啦他建議你換誰。
A:沒有啦他叫我自己考慮阿
B:喔
A:他是建議阿中比較爆性對大家比較不好人機也是好意
B:我知道
A:我覺得阿中最近有像 阿德 所講的,所以我才會想這些事情,第二個事情就是說,最近真的很亂,比方說叫仔仔管全部,你們都在幹什麼,一個會長的輸贏在哪裡,叫仔仔發落,那乾脆叫仔仔做會長就好了。
B:這個好像有經過阿鶴同意的
A:我都不知道啦
B:這個我知道叫仔仔管這個東西這個我知道
A:管到大家都不信他
B:叫仔仔管這事是阿鶴自己跟我講的所以我知道
A:我問你一件事,誰信他,是哪一個信你仔仔,不是說仔仔管不好,上面大家就替他擦屁股,乾脆就叫他不要管,他管那麼多幹麻,每天他們都在我這邊回報,我哪不知道哩。
B:楊哥既然你講這樣的話我在去跟阿鶴阿中講從今天開始我管好了
A:對吧,第二件事阿德也是好意,阿德也是說這些小孩子你不要煩惱,你就專心想賺錢的事情就好啦,孩子的事情他會幫忙發落..阿德他在想什麼我知道,我不可能那麼快交給他,畢竟我對他不是很了解,我比較了解就是我們身邊週遭比較常在一起的人。
B:我知道
A:我也不可能,講難聽一點,我不會叫阿德起來接會長我也不可能這樣做,畢竟我對他不是很了解…我覺得已經把他弄亂掉了
B:對阿整個結構都不一樣
A:我聽到這消息之後,阿德跟阿鶴叫我不要想太多,這他會管,我想說他會管,我就讓你們管管,到現在變成這樣,又聽到這消息,我更生氣比之前還爛
B:楊哥我覺得從頭到尾小邱都不是我們自己的
A:就算是不是自己的,阿鶴你應該知道,也要問我說,楊哥那小邱怎講這樣,不然你也要問我
B:我了解楊哥你再說什麼
A:…我們整個內部架構都亂掉了
B:我知道
A:我問你啦我這樣講整個架構起來你認為勒是不是亂掉了
B:是沒錯亂也亂很久了
A:亂很久是阿鶴阿德叫我不要管的,我們離開金滿意後,我就不管你們了,是 阿德阿 鶴跟我講的,是他們跟我講的,這個事情芭樂還在場,我們在民權路古早傳說那邊聊的,從那次後我就不管事了…有事都是我這邊沒事…。
⒋時間:00000000:35:40
發話人A:楊孝文0000000000受話人B:張家瀚0000000000
B:喂楊哥
A:我忘記跟你說,這樣子好了晚上你做聯絡人好了,阿德阿鶴阿中。
B:德哥他在 高雄
A:他在高雄
B:他們沒跟你講嗎?德哥最近這二天在高雄處理事情,應該今天早上晚上才會上來。
A:我想說晚上大家吃個飯。
B:那個芭樂,他們應該知道吧?沒跟你講嗎?阿孟也知道啦?
A:沒跟我講阿。我想說幾個頭大家坐下來聊聊,老闆交代我就是說,我們在中永和開一個新會,這一、二天那邊有準備我們的桌,那是我們的會。
B:嗯。
A:在中永和那邊。
B:嗯。
A:對阿,要開一個新會,阿德不在阿鶴。
B:我聽仔仔在講,跟阿德住在一起,也有一個叫阿忠的德哥他家不是有個瘦瘦叫阿忠的。
A:我知道。
B:他是說,今天晚上所以我不確定。
A:不然你也可以請他來參加一下。
B:如果他回來的話我會跟他講。
A:我想說晚上我們幾個頭。
B:那楊哥你打算要找誰。
A:就阿鶴阿中我們大 胖中
B:阿中還有勒
A:還有阿德阿。
B:他如果有回來我就跟他講。
A:如果他沒回來就叫阿中,跟他聯絡一下他也可以代表出席。
B:阿忠喔,他應該是不會。
A:他不是跟他很久了嗎?
B:這個我可以確定他不會去參加這個。
A:是唷,我想說他在他旁邊,跟那麼久可以代表他出來吃個飯了解一下,把這事弄清楚,你聽的懂嗎?
B:這個我可以確定他不會去。
A:我們就私底下不要說開會,就說是聊天就好,畢竟我們中永和最近要開一個新的會,老闆那邊有準備我們的先理清楚不然就難看。
B:就是亂七八糟
A:比我們晚起來的,咱學長,幹你良,比人還難看。
B:這我知道。
A:聽懂嗎?
B:我知道。⒌⑴時間:00000000:46:24
發話人A:萬春(或滿春)0000000000受話人B:張銘鶴0000000000
B:怎樣
A:你在哪邊
B:我在我家這
A:你能出來嗎那個 龍哥 那個誰輝哥叫我去廢棄物回收廠龍哥那邊那邊好像有事我要過去一下
B:廢棄物回收廠
A:他是做回收廠的在那個圓環那邊有個加油站
B:哪個圓環
A:環快那邊不是有個加油站你到那邊打給我多久會到
B:我要蠻久的
A:我先過去看看你要過來在打給我看是什麼事你附近有小鬼嗎
B:有阿
A:不然你就找4-5個他們有摩托車嗎
B:沒有
A:我先過去看看怎樣如果要叫人過來我在打給你
B:好⑵時間:00000000:55:27
發話人A:萬春(或滿春)0000000000受話人B:張銘鶴0000000000
B:怎樣
A:可能要過來
B:很多人在那邊嗎
A:我已經叫 阿任 他們過來
B:好⑶時間:00000000:56:51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小朱成員0000000000
B:喂, 鶴哥
A:你們在哪裡?
B:E世紀。
A:現在趕過去,打給萬春(或滿春),你們有萬春(或滿春)電話嗎?
B:我問一下【問旁邊人:你有萬春兄(或滿春)電話旁邊人回答:有】
A:你打給他,問他地點在哪裡,人找一找就過去了。
B:好,鶴哥。
A:喂
B:鶴哥,小艾問說你剛講是什麼意思?
A:就是找人過去就對了。
B:就是看萬春兄(或滿春)地點在哪,然後就找人過去。
A:對。
B:好。
A:快一點。
B:好。⑷時間:00000000:57:51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小朱成員0000000000
A:喂
B: 賀哥 小艾問說你剛講是什麼意思
A:就是找人過去就對了
B:就是看滿春兄地點在哪然後就找人過去
A:對
B:好
A:快一點
B:好⑸時間:00000000:59:44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小朱成員0000000000
A:喂
B:鶴哥我小朱我們要怎麼過去
A:打電話問萬春(滿春)
B:那地點是
A:他有沒有跟你講
B:環快加油站
A:好
B:好⑹時間:00000000:00:55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某男成員0000000000
A:喂
B:喂哥哥你剛打給我
A:你在哪裡
B:我在我家
A:你在你家有車嗎
B:小光載我
A:你叫小光載你去那個快速道路有1間加油站
B:哪一間
A:環河快速道路只有一間加油站
B:環河快速道路上有一間加油站我知道
A:去那邊集合滿春在那邊快點
B:好
A:找多一點人過去
B:好⑺時間:00000000:04:07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 阿達 0000000000【電話接通前旁白對話】等一下從機車到騎過去,那邊不是有
砂石廠喔是這邊阿對如果從安康過來走安康便橋
A:喂 阿忍
B:我阿達你在哪裡
A:我現在要過去了
B:你們有車嗎
A:我們沒車
0:你在哪裡
A:在安康
B:你打電話給 阿豪 ,我朋友那個 豪豪 那邊有車,我叫他載你們過來。
A:你叫阿豪去載他們B:去載他們你打電話給阿中。
A:喂。
B:喂,41475新店市○○街○○○○○號。⑻時間:00000000:11:04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 佳謙 成員0000000000
A:喂佳謙
B:哥我到了沒有人
A:有啦你打給滿春你有沒有滿春電話
B:沒有
A:你打給 小駭 好了小駭他們要過去路上
B:好⑼時間:00000000:44:45
發話人A:阿忍成員0000000000受話人B:張銘鶴0000000000
B:喂阿忍你在哪邊
A:我在環快這邊
B:阿
A:環河路這邊
B:我繞好久都沒看到你們
A:你在哪裡台灣優力這邊
B:阿
A:台灣優力加油站這邊
B:在加油站附近
A:對我站在路邊
B:我們那些年輕人有過去嗎
A:有啦全部都到了
B:好我現在趕過去⑽時間:00000000:49:58
發話人A:阿忍(A1)、阿中(A0)0000000000受話人B:張銘鶴0000000000
B:你在哪邊A1:台灣優力你到哪邊
B:我在環快上面一間加油站A1:台灣優力旁邊巷子
B:台灣優力你是說是力行路A1:誰阿鶴A2:喂A1:力行路是不是A2:不是你走那個你之前走中安便橋下來要去買菸那個路上我們在這邊而已。
B:喔在最前面那邊喔A1:對52578新店市○○路○○○號⒍⑴時間:00000000:18:59
發話人A:楊孝文0000000000受話人B:張銘鶴0000000000
B:楊哥幾點要吃
A:我跟你說我們5點要集合出發老闆6點半在樓下等我們你們5點就要集合
A:5點現在就要5點
B:你們要趕快集合你們最晚5點半要出發
A:喔好
B:不然會塞車在台北市
A:在台北市
B:對所以我才叫你們早一點你那阿瀚他們你聯絡了嗎
A:還沒
B:趕快連絡
A:好⑵時間:00000000:19:14
發話人A:(A1某男、A2某男)0000000000受話人B:張銘鶴0000000000
B:你們在哪裡A1:在工地
B:幾點下班A1:5點
B:今天晚上要吃飯你知不知道A1:吃什麼飯
B:那個七哥他們人結婚要去吃飯A1:我知道 揚哥 有打電話來跟我們講
B:對要集合了A1:等一下
B:叫阿孟他們都出來A2:喂
B:都要集合A2:阿
B:都集合在新店中正路A2:新店中正路
B:對 阿楊哥 他家下面A2:楊哥他家下面
B:對A2:在那邊等喔
B:對A2:幾點
B:最晚要到5點半A2:什麼東西
B:最晚要5點半要到6點要過去台北市A2:我到不了我5點下班回到家幾點了在下來
B:你就騎快一點A2:因為我回去就要20分鐘
B:沒關係你就讓我載剩下就幫我聯絡A2:還有誰
B:阿中是不用剩下都叫出來A2:好⑶時間:00000000:43:29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楊孝文0000000000
A:楊哥
B: 阿賀 我們只有一桌一桌扣掉3個剩下七個人你怎將小駭、小光都叫去幹麻
A:我想說你叫集合所以我才叫他們集合
B:我要走不是跟你說只有一桌一桌扣掉我、老闆另外的共3人,你剛好一車的人剛好德哥、阿瀚、你、仔仔一輛車剛好一桌那你連小駭、小光都叫過去你要叫他們做什麼我不是叫你叫德哥、仔仔、你、阿瀚這樣不是一桌那你一輛車子不是比較好坐
A:對阿
B:是ㄚ你這樣做就不對了因為我們只有一桌而已
A:這樣我知道
B:重點就是叫那幾個現在老闆欣賞仔仔就帶來德哥現在也靠過來你聽懂嗎都過來那小駭他們那種小的就不用帶過去帶那些就沒用
A:好
B:再喬一下⑷時間:00000000:54:51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小朱0000000000
A:喂
B:喂哥我小朱楊哥說叫我們坐你的車
0:德哥
B:阿
A:坐我的車
0:楊哥說叫我們坐你的車
0:我沒車怎過去
B:我不知道楊哥就這樣講的
A:我等一下打給你⑸時間:00000000:01:29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林庭立(阿孟)0000000000
A:喂
B:喂阿鶴
A:ㄟ
B:你們那邊幾個人
A:這邊沒有很多人
B:總共
A:我這邊只有我可是我沒車
0:你沒車
0:對
B:那怎麼辦
A:我怎知道要問楊哥
B:楊哥他我想應該也沒車騎摩托車很丟臉
A:哈哈
B:我打給他等一下
A:好⑹時間:00000000:09:07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某男0000000000
A:喂
B:姐姐沒接
A:姐姐沒接那你打給仔仔仔仔要跟德哥一起過去德哥也要去
B:德哥也要去
A:對阿
B:真的嗎
A:因為七哥說要叫德哥一起過去
B:那我們車子還是不夠
A:計程車那怎麼辦
B:還要找猴子
A:找猴子
B:對阿
A:夠阿KK沒去猴子去剛剛好
B:那一台車變5個人
A:對阿
B:好⑺時間:00000000:40:31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佳謙0000000000
A:喂
B:哥楊哥說他們已經出發了
A:誰叫打給你你都不接
B:我已經睡死了睡到剛剛才起來
A:好啦你先在家裡好啦還是你要來找小光他們他們在家你要去找小光都沒關係
B:嗯
A:你們事情有去處理嗎沒有
B:我們的事情還沒星期一我要動手
A:怎麼是星期一不是星期六
B: 林哥 有打給我,我跟他講說最快是今天,不然叫他等星期一一定會那個啦,一定會過去。
A:好啦
B:哥再見⑻時間:00000000:26:30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楊孝文0000000000
A:喂
B:喂老闆在門口
A:我在路上
B:你還沒到
A:塞車
0:你怎那麼慢,我已經到了,我去接老闆
A:好,54217台北市○○區○○○路○段182之3號9樓⒎時間:00000000:34:59
發話人A:小育0000000000受話人B:張銘鶴0000000000
B:哪個 乾坤堂 的坤哥
A:阿
B:乾坤堂這邊他今天結婚
A:是喔在哪裡
B:在台北市新生北
A:你跟誰
B:我跟七哥他們都在這裡
A:你跟誰
B:七哥我們松聯的七哥
A:七哥喔
B:對阿
A:我要當兵了你知道嗎
B:我知道
A:星期一
B:星期一明天喝
A:想約你聊天
B:我這幾天都被老大定住沒法隨便走
A:你幾點回來
B:我吃完回去打給你
A:好啦⒏時間:00000000:45:16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楊孝文0000000000
A:楊哥
B:阿鶴,KK他們在哪裡
A:KK回去了
B:KK回家了
A:他手機沒電了
B:那小鬼他們
A:都回去了
B:通通回家了
A:對阿,早上幫我做事做完都回家了
B:是喔,剛好那個我那個余大個仲介公司余大哥他打電話來他說之前店長跑去他店裏鬧事他說怎樣在打電話給我
A:那打給阿瀚,叫阿瀚準備人就好啦
B:等一下,我等他電話他說可能那店長酒喝一喝在仲介公司裡面鬧不知道鬧什麼余大哥都在我們那邊打牌
A:沒關係你就跟阿瀚講阿瀚就準備人過去
B:阿瀚現在人在哪裡
A:在他家
B:好我知道⒐時間:00000000:00:16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1:曾冠中0000000000受話人B2:昌董
A:喂阿中怎樣B1:你電話都不接
A:什麼時候B1:下午
A:下午在菜園裡B1:你去三峽
A:你昨天有去看嗎B1:我沒看到小光是什麼事
A:小光哪有什麼事B1:沒有什麼事嗎七早八早約人去賺外快
A:喔 明哥 我哪知道是誰B1:你等一下B2:阿賀我是上次跟你講話 江輝 一起
A:誰B2:我上次跟你講過 阿昌 他的 董仔
A: 昌哥 B2:我請教你小鬼有去找你嗎
A:有啦他有跑來找我B2:他找你你說要收他
A:那不是我是另外一個董仔B2:我跟你講,跟你建議不要收,你會丟臉,我跟你們松聯
很好,不要讓你們漏氣,他看到人..你松聯真的漏氣,我不騙你,他在我這邊住,我收留他,他說你們欺負他,我就跟他說,他欺負你沒關係,我幫你處理,我做一下公親,我就跟阿中說你列一下清單,我看一下最後我有資格幫忙人,他口氣就說你給我列清單,他憑什麼說這些話,欠人家錢還叫人家列清單,太過分,他就說在睡覺吵什麼,現在他就是靠我才講這種話,這種人你也要收,我問你收到我是為你們好,因為山東跟我們很好,他兒子是我最好我不要讓你們給人家丟臉,這小孩我跟你保證,不用3個月你們就知道,我才留幾天手腳就來,兄弟鬩牆,陷害兄弟,我要教他,他握拳頭,他要打我就對了,這樣這小孩子能教嗎,我是為了你們那邊好,山東真的跟我們很好,所以我說你們要收這個,真的是沒需要,我才趕走他,他會手腳亂來,還帶這邊兄弟給別人打,幹你良這是兄弟,欠人家錢你有本事還嗎,你有工作嗎,沒本事還錢,還向人借錢,做男人要有氣魄,如果說是有工作就慢慢還,你做都不做,欠那麼久都不還,我不說他壞話,不是這樣當兄弟的,他真的沒資格,我是說有交情所以我跟你說,不要丟臉沒關係,我們3個月試3個月後你就會吐口水…我是提供給你聽,要收或者不收,我是好意,你可以試看看是否否要收,多少人跟我說…..
A:我了解⒑⑴時間:00000000:41:16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曾冠中0000000000
A:喂阿中
B:我才知道你有打來
A:我剛打過去
B:我要罐頭(應指槍枝)
A:罐頭什麼罐頭
B:你感覺勒
A:你要罐頭
B:對
A:哪一種罐頭
B:唉呦還有哪一種罐頭啦
A:喔~~你要做什麼
B:我不知道啦
A:你要罐頭你不知道
B:我也不知道啦我就是不知道才跟你拿罐頭
A:我是說你要幹什麼你也要告訴我你要幹什麼
B:現在幾點
A:現在八點多要九點了
B:多久是九點
A:差10幾分鐘吧
B:我等一下過去找你你在家
A:沒有我等一下要去三重
B:你現在要去三重
A:對
B:我怎過去向你拿
A:我回來再打給你
B:我十點就要去了
A:去哪裡
B:十點就要去
A:你十點要去哪
B:新和那邊
A:幹什麼
B:挺曹偉他們
A:挺曹偉
B:曹偉
A:曹偉
B:嗯
A:十點我等一下打給你
B:好⑵時間:00000000:51:07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佳謙成員0000000000
A:喂怎樣
B:鶴哥唷要拿罐頭(指槍枝)
A:你知道罐頭是什麼你知道
B:我不知道他叫我跟你拿罐頭給他
A:好我知道啦你就先跟他在一起就對了我在打電話給你
B:沒有哥在家然後哥哥說那是10點的事
A:我知道你就陪著他就對了
B:哦
A:好拜01615新店市○○街○○號12樓之1⑶時間:00000000:12:40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曾冠中0000000000
A:喂怎樣
B:你是你叫KK來看我有怎樣我如果真的有怎樣來得及嗎
A:來得及你放心
B:你真的很奇怪勒如果你要這樣你就罐頭(指槍枝)收一收以後不要那個你們都很奇怪有需要的時候沒法拿沒需要的時候就說有多少就有多少⑷時間:00000000:35:11
發話人A:楊孝文0000000000受話人B:張銘鶴0000000000
B:楊哥,阿中那一邊有事情我先過去那邊處理
A:我知道,我先跟芭樂過去
B:是喔
A:我現在已經過去
B:我載罐頭過去
A:好啦
B:好⑸時間:00000000:36:08
發話人A:曾冠中0000000000受話人B:張銘鶴0000000000
A:怎樣
B:你在哪
A:新和
B:我過去
A:好,11759新店市○○段五十六分小段⑹時間:00000000:38:05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楊孝文0000000000
A:楊哥
B:我忘記跟你說一件事,趁這個機會給阿中知道,不是看個人就可以,你了解我意思嘛
A:我知道
B:趁這個機會大家都過去幫忙你有事情大家都在幫忙沒事情你就叫個人這樣也不好你聽懂我意思嘛
A:我知道好⑺時間:00000000:08:24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楊孝文0000000000
A:楊哥
B:喂阿鶴,我要走了我不要等他們了
A:好
B:你叫芭樂過來載我
A:好
B:你就繼續忙叫芭樂過來載我我要回去
A:好⑻時間:00000000:03:30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楊孝文0000000000
A:喂
B:沒事情喔
A:沒事情了
B:那是什麼事情
A:那個松鼠耳朵被割下來
B:誰
A:松鼠
B:哪一個松鼠
A:最後不是來一個小小的那一個小孩耳朵被割下來
B:誰割的
A:現在就是找不到人
B:對方是誰
A:現在只知道他女朋友是誰現在在找他
B:嗯是香蕉事件(指爭風吃醋)
A:不是我也不知道怎麼說我也還沒全部了解我過去他就送醫院了頭部破掉耳朵被割下來
B:耳朵被割下來機會教育跟阿中講真的我們不是吃飽沒事幹你聽懂我意思嘛
A:我知道
B:趁這個機會你去整合
A:好
B:這支電話你知道號碼說重要事情可以用這支
A:好我知道
B:其他那一支打屁而已
A:OK好我了解⒒時間:00000000:02:39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楊孝文0000000000
A:喂楊哥怎樣
B:阿賀你叫仔仔聽
A:好( 張銘賀 將電話拿給成員綽號仔仔聽)喂楊哥
B:仔仔我問你喔今天早上去辦事情的時候車子大牌有沒有換過有沒有
A:有擋起來
B:阿
A:有擋起來
B:都拍不到對不對
A:對另外一台是贓的
B:阿
A:一台是贓的
B:好我知道OK好⒓⑴時間:00000000:07:10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吳俊男(仔仔)0000000000
A:仔仔
B:哦
A:他另外一支號碼幾號
B:我不知道我不知道他另外一支號碼
A:你打給楊哥問他一下
B:楊哥說公司說有事情總公司那邊有事情
A:你先打給他,我現在要過去85
B:好⑵時間:00000000:10:30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楊孝文0000000000
A:喂
B:昨天老闆出事情
A:怎樣
B:我不知道我現在打電話跟 小胖
A:就你我仔仔阿孟4個就好你聽懂我意思你電話保持聯絡跟仔仔
B:好⒔⑴時間:00000000:43:28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佳謙成員0000000000
B:哥哥我晚點回去出了一點小狀況
A:不用星期天
B:阿
A:星期天在集合
B:我不用回去
A:不用芭樂會跟你講
B:喔我回去找芭樂就好⑵時間:00000000:38:24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楊孝文0000000000
A:楊哥
B:阿賀我忘記問你昨天你說要開會是什麼事情
A:沒有說他們一些事情裡面內部問題
B:怎樣
A:機動力不夠
B:喔對阿
A:我開一些會議
B:喔暸解想說是什麼事情……….我昨天打給仔仔如果你過去如果你講完要叫仔仔過來找我去 阿坤 那邊喝酒結果仔仔說你沒去
A:我跟茶壺出去
B:喔了解想說你們開完會一起過來仔仔說賀哥沒去叫我怎麼去
A:本來約4點半茶壺突然叫我過去他家…⒕⑴時間:00000000:37:30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萬春(滿春)0000000000
A:喂
B:喂阿鶴喔,萬春(滿春)那個阿中晚上有沒有空有一個老大亡生,大家有拿景美的錢要輪流顧一下
A:喔
B:在南勢角這個南山路你知不知道在這邊我現在就在這邊你要不要過來
A:我等一下再過去好了
B:錢明天有沒有辦法拿給我
A:我現在還不夠現在還在籌
B:不然你過來在講剛好在南山路320巷就是派出所要轉南山路第一條巷子進來你在打我電話進來不是有個廟你知道嗎
A:我知道⑵時間:00000000:38:17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00000000公共電話某男
A:喂
B:哥你在哪
A:我在要下南部
B:你在下南部
A:對
B:是喔
A:有件事你跟仔仔過去中和
B:中和
A:晚上幫人家守靈一下
B:阿
A:守靈
B:好啦
A:是自己阿兄(台語)仔仔會帶你過去
B:喔
A:要過去喔
B:好⑶時間:00000000:11:48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成員0000000000
A:喂
B:哥我們到了可是滿春兄沒接
A:沒有接唷那邊有誰
B:我不知道有誰裡面我都不認識
A:你跟阿中講裡面沒有認識你叫他處理阿
B:我怎知道⑷時間:00000000:55:49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1、B2:小艾、小光0000000000
A:喂B1:賀哥我是小艾等一下B2:哥小光
A:怎樣B2:你叫KK去守靈我累了
A:KKB2:對阿
A:打電話給他B2:你打比較快他都不聽我的
A:好我打給他看他在哪裡⑸時間:00000000:30:55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1、B2:小艾、小光0000000000
A:喂B1:哥等一下B2:哥你叫芭樂清楚一點
A:怎樣B1:他現在是吩咐我做事是不是現在是怎樣沒有我剛出來他
要過來找我我跟他說好他就直接凸我說我在這邊等你喔你趕快給我過來
A:過去幹麻B1:過去等他啦
A:哪裡等他B1:南勢角好樂迪他也要去守靈他要跟我去守他態度都很差
A:沒關係那是守靈而已又不是幹麻B1:不是
A:感覺上B1:對嗎哥哥你知道你懂得
A:好啦我知道啦B1:哥你順便給我阿忍電話
A:幹麻B1:我打電話跟他講一下我晚一點回去我現在在外面
A:好阿忍電話你等一下0000000000B1:0000000000⒖時間:00000000:39:27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少年翁。。(芭樂)0000000000
A:喂
B:鶴哥,我芭樂
A:怎樣
B:我可不可以叫小邱今天搬出去
A:你不是跟德哥去
B:我還沒跟德哥去
A:是唷
B:德哥說他等一下才要回來
A:對阿你要看德哥怎樣處理
B:沒有阿楊哥說我跳票變成說我在他那邊失望了
A:你要跟他講說現在德哥要接了
B:我是有這樣跟他講他出說鑰匙是他交給我的我算是負責人但是我在他那邊已經失望就是已經跳票了
A:我知道跳票
B:等於說我取不到他信任哥所以我說 小惠姐 那邊要去理解
A:小惠姐為什麼
B:不然他們那邊各說各的今天如果是小邱錯的話我就直接當場定(指打他)他還這樣子怪我我有跟他講說我有家可以住結果他回我什麼東西聽說嚴格說起來小邱不算我們的人是嗎哥
A:我現在重點給德哥去處理我要下台南
B:我知道這我知道
A:你讓德哥去處理好不好
B:德哥跟我說等一下才會回來
A:誰德哥喔
B:對阿我剛有打給他
A:那你就等他吧好不好
B:好我等他
A:看怎樣你在打給我
B:小邱如果這幾天沒搬勒
A:他最晚星期天要搬他有跟我講我今天有遇到他
B:他也是跟楊哥這樣講但楊哥說我已經跳票給他看他說我已經輸 小豪 你懂不懂
A:你要跟他講這不是這樣講大家都是兄弟我總不能每個兄弟去押吧
B:他現在意思是說小邱不是我們會的人
A:那個你就不用管是不是我們的人我們自然有決定你聽懂嗎
B:懂
A:也不是楊哥所決定的這是事實你懂嗎
B:了解
A:你說不是我們會的人現在會由我阿中阿中現在沒有在處理現在是我在處理
B:哥我問你一句話小邱是不是我們會的人
A:他有他是我們會的他是幫我們做事
B:是幫忙,還是,會他是跟小鬼一樣幫忙
A:對
B:了解了解
A:你聽懂意思嘛
B:哦
A:幫忙都是自己人沒有幫忙就是外人你聽懂意思嘛
B:好拜拜⒗⑴時間:00000000:37:25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楊孝文0000000000
A:喂~楊哥
B:我剛有跟阿瀚說,阿瀚有跟你說嗎
A:沒啊
A:你仔仔實在越來越大尾了…
B:我回電給他問他說找我幹啥,他說沒有啊沒有事,然後我就說沒有事我就要掛電話了,啊後來就說有啦我要跟芭樂打假啦,他現在是打電話來跟我說什麼意思的
A:哈
B:我現在比他還小尾還是怎麼樣
A:我剛有跟他們說了啊,什麼事情都等我回去在跟我說
B:我就覺的很好笑,這些小朋友是在做啥,每天在搞分化是在分化啥我都看不懂
A:我阿摘
B:現在是在用啥啊,打電話來跟我說這個是怎樣
A:我要回去看一下我還沒回去啊
B:回來處理如何你在跟我說好了⑵時間:00000000:09:45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楊孝文0000000000
B:你還在忙喔?這陣子你都把事情用的亂七八糟是在用怎樣的
A:我也不知道啊,躲芭樂是如何躲的我也不知道啊,所以我也要去了解啊
B:前幾天來我也不太想講,我就想說人你去管,啊德也跟我說這個人你別擔心,他會處理,處理到現在一下子阿忠,一下子仔仔又換成芭樂,仔仔那天在85跟我說現在都是我在管,現在阿瀚跟啊忠來交待現在這些小孩都歸他管他來處理,他來帶就好,他要帶結果帶成這樣子他現在是要帶誰啊
A:沒啦芭樂不聽 民雄 指示你知道嗎
B:對啊啊什麼問提啊,他帶人帶這有的沒的
A:他去公際的事情都說給人聽,我回去瞭解在跟你說
B:現在是在稿什麼啊越用越亂是在用什麼的
A:我啊摘
B:啊現在交待要做啥要做啥為何我都不知道
A:交待啥
B:我啊摘。仔仔說的啊,說要交待他做啥做啥,話又說回來,啊仔仔你跟 巴樂 輸贏我比你還小尾我就要聽你說就對了是吧,我會怎麼想A等我回來在處理啊B莫明奇妙嘛大小都不分什麼都不知道嘛,都叫我放心都別管,我就覺的很奇怪,像巴樂跟我說你別跟我說你投上還有會長跟副會長,你回去跟你的會長副會長說,你會長副會長自己會處理,被我罵一罵鼻子摸摸的去找 阿漢 A好啦我知道啦我會去跟他處理B變的沒規沒矩的,我也跟巴樂說你等於是越級報告你知道嗎,巴樂聽了鼻子摸摸車子騎了說馬上去找阿漢,我說對啊你去找阿漢沒有錯,你這樣子做就是對的,你跑來跟我說這個就是不對嘛⒘⑴時間:00000000:19:44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李佳潤0000000000
A:佳潤怎樣
B:你在哪
A:我在家裡睡
B:快一點啦叫人啦
A:怎樣
B:阿忠被打
A:哪一個阿忠
B:阿忠跟阿元他們
A:被誰打
B:我不知道我現在要回去了你幫我找一下
A:哪裡
B:在安康
A:安康哪裡你要跟我說地址
B:在你家85度C等好了
A:好⑵時間:00000000:20:34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吳俊男(仔仔)0000000000
A:快一點找人
B:幹麻
A:阿元跟阿忠被打
B:阿元跟阿忠被打
A:對啦快一點
B:好
A:約在85度C安康安德
B:好⑶時間:00000000:37:17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李佳潤0000000000
A:佳潤我到了
B:我們約在合家歡等
A:合家歡
B:對
A:我們全部都在這裡在85啦
B:你在85度C喔我們在合家歡等好不好
A:要過去合家歡
B:我們在那邊等
A:合家歡他們是在那邊打的嗎
B:不是啦我們在那邊等阿元過來等一下就直接去了我不知道對方是誰我現在叫阿元過來合家歡等
A:好⑷時間:00000000:11:44
發話人A:KZ0000000000受話人B:張銘鶴0000000000
A:喂哥哥
B:來合家歡
A:合家歡
B:對阿加油站旁邊
A:好⑸時間:00000000:51:44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萬春0000000000
B:新和是在哪裡ㄚ
A:在網腳在安和路上面
B:喔是在安和路上面喔
A:對阿
B:幾號安和路幾號
A:就在那個爬坡過爬坡下來的時候有家全家
B:喔
A:我在全家這裡
B:好,51661新店市○○街87.89號12樓⑹時間:00000000:53:18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李佳潤0000000000
A:喂佳潤喔
B:你人勒
A:哭腰下面全部都是警察
B:你現在在哪
A:我現在在全家
B:你跟誰
A:我1個萬春要到了
B:你有叫他來喔
A:他已經過來了
B:你是叫他支援我們喔
A:對阿
B:好看怎要我在打給你
A:好,51661新店市○○街87.89號12樓⑺時間:00000000:48:45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老婆工作地方00000000
A:喂
B:喂你在哪
A:我在家
B:我手機被摔壞掉了
A:為什麼
B:昨天老闆朋友喝酒醉然後來砸店我手機飛出去
A:誰啦
B:現在人家在派出所了還誰你帶人過來也沒用…………….
A:…….我剛從中和打完而已
B:那個景新街喔
A:對阿
B:景新街那個你有事喔
A:不是啦就是在那個加油站那邊
B:加油站那不是嚇死人我以為是景新街勒老闆說景新街那邊有人在打架
A:我們80幾個打1個
B:神經病喔
A:打完了
B:反正到時候再說……..⒙⑴時間:00000000:01:32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萬春00000000
B:喂找幾個年輕人來惠康一下
A:惠康在哪裡
B:中正路阿就是那個宏仔公司
A:中正路幾號
B:中正路386號2樓
A:好
B:要帶有三截拿三截
A:好⑵時間:00000000:04:34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成員0000000000
A:喂
B:哥那邊有人了嗎
A:你們在哪裡
B:我在旭工廠
A:你知道惠康在哪裡在那個新店中正路你知道嗎有一個惠康藥局
B:我怎知道在哪裡
A:你去新店中正路找多帶幾個人過去他說他那邊出了點事情帶東西過去
B:哪邊啦
A:新店中正路
B:什麼藥局
A:惠康
B:對方是我們這邊是誰
A:滿春啦你知道是誰啦
B:知道拜拜⒚⑴時間:00000000:52:20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小育0000000000
B:喂 鶴仔 小育啦
A:嗯
B:你接起來還假睡喔
A:我剛睡起來
B:我跟你說ㄚ先你認識喔他母親過世你知道嗎
A:我不知道
B:他們8月11日星期二要公祭佳潤那一邊會帶一群約40-50人你這邊要盡量約30-40人
A:沒辦法30-40人沒辦法
B:不然你這邊勒
A:這我還要用看看
B:哥哥在做你怎那麼拉屎
A:什麼拉屎你講話不要講得那麼難聽我是說有辦法就有辦法沒辦法就沒辦法
B:你跟我說話要這樣
A:什麼
B:你跟我講這一句幹什麼
A:我跟你說我有辦法就有辦法沒辦法就沒辦法
B:你就盡量那你高興就好你不要來就不要來這樣好嗎
A:我不是不要去帶人帶太多人我沒辦法
B:你就盡量你那邊年輕仔你就盡量分2群你知道嗎佳潤這邊先拜拜完後換你這邊去可能去就說新店警友會還是怎樣弄熱鬧一點
A:好啦我知道
B:8月11日星期二下午怎會是下午5點舉行公祭哪有人在下午怎會這樣
A:也有
B:4點半家祭
A:5點半公祭
B:佳潤算是加祭那一邊的他們會先到你就早一點
A:好
B:你就盡你力量找叫萬春那邊支援一下⑵時間:00000000:38:37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小朱成員
0000000000
B:明天公祭要到幾點
A:應該一個小時多就沒了
B:1小時喔
A:對阿怎麼了
B:喔我是問一下明天我要去哪裡要去莊敬
A:幹麻
B:報學校
A:喔你幾點要去報學校
B:不知道勒今天我要回去問我爸一下
A:明天去報一報
B:喔然後4點過去1個小時
A:對這樣才不會延遲報完再回來還是叫KK在你過去報
B:喔好
A:KK有騎摩托車阿帶你過去報
B:好鶴哥再見⑶時間:00000000:45:01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李佳潤0000000000
A:佳潤喔
B:鶴仔
A:我在安德街85度C
B:聊天嗎
A:沒有我帶我女兒買東西
B:我們明天約在球技我們一起去
A:好啦
B:我們差不多3點、3點半,人都要一些時間,差不多3點啦,差不多3點半,我們全部約在那邊就好
A:好
B:那就麻煩你勒晚上我請你吃飯(註:張銘鶴與李佳潤及成員約在球技集合準備去公祭)⑷時間:00000000:46:08
發話人A:成員小朱0000000000受話人B:張銘鶴0000000000
A:喂鶴哥
B:全部去交代喔明天改3點
A:3點
B:在球技
A:3點在85是不是
B:球技
A:球技往碧潭這邊球技
B:就是這個高速公路對面那一間球技
A:喔好我知道3點
B:跟仔仔他們講一下
A:喔好⑸時間:00000000:41:14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李佳潤0000000000
A:佳潤。
B:你在做什麼,剛到家嗎?明天你找幾個人。
A:10個人。
B:10個。
A:我不是跟你說10個人。
B:10個人,是喔,可不可以找多一點。
A:要從內湖調人來可能來不及。
B:是喔,你有找大胖中。
A:有啦。
B:是喔,還要從內湖調。
A:你要幾個人。
B:看能不能找多一點人。
A:你不是有阿中的電話。
B:我是說你是否能找多一點,有沒有辦法。
A:有是有啦。
B:很麻煩是不是。
A:對阿,會比較麻煩一點。
B:是喔。
A:對阿。
B:你是找身邊的小孩仔。
A:對阿。
B:了解。⑹時間:00000000:42:39
發話人A:曾冠中0000000000受話人B:張銘鶴0000000000
B:喂阿中喔
A:不是我是他弟他不在
B:你仔仔喔
A:對
B:阿中哩
A:阿中不在
B:我阿鶴
A:我知道啦
B:你有沒有跟他講說明天要公祭
A:我正要跟他講他就走出去了
B:是喔找到他跟他講
A:他等一下過來找我
B:好啦⒛⑴時間:00000000:30:08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吳俊男(仔仔)0000000000
A:喂怎樣
B:思弘出現了
A:他人在哪裡
B:85度C
A:現在85度C喔
B:德哥家的85
A:現在人在那邊
B:妹子剛有看到他
A:妹子為什麼在那邊
B:阿翰在這邊,妹子剛下班回來,去買飲料就看到思弘了
A:喔等一下
B:你要過來嗎
A:我打給茶壺
B:拜⑵時間:00000000:31:02
發話人A:茶壺0000000000受話人B:張銘鶴0000000000
B:有看到思弘了在你家那邊的85度C
A:誰
B:思弘天九
A:在哪
B:在你家那邊的85度C
A:現在
B:對
A:喔好
B:我叫年輕仔過去那邊等他
A:喔好⑶時間:00000000:31:45
發話人A:吳俊男(仔仔)0000000000受話人B:張銘鶴0000000000
B:你去找 小光小光 ,在E世紀多帶人過去圍他多帶幾個人去圍他茶壺兄等一下會過去你們等一下聽茶壺兄怎麼做
A:OK我跟阿翰圍就好了我跟阿翰在那邊勒
B:好啦都可以⑷時間:00000000:49:39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李 家潤 0000000000
A:喂家潤喔
B:ㄟ
A:你昨天打給我怎樣
B:沒有啦看你在做什麼
A:喔
B:你現在做什麼
A:我現在叫年輕仔去抓天九
B:怎樣
A:抓天九
B:抓誰
A:天九
B:現在在抓他了喔喔你事情都喬好
A:茶壺兄那邊都好了
B:是喔你要去哪裡抓他
A:他現在人在安民街85度C
B:他現在85度C
A:對
B:好等一下打給你⑴時間:00000000:31:28
發話人A:吳俊男(仔仔)0000000000受話人B:張銘鶴0000000000
B:他們說要去滿意勒
A:誰要去滿意
B:楊哥啦
A:楊哥要去滿意阿中他叫我出去
B:阿
A:阿中叫我帶人出去勒阿中那邊不知道是怎樣叫我帶人過去
B:過去哪裡
A:去一個叫 阿奇 那邊
B:那你趕快過去趕快過去滿意
A:拜拜⑵時間:00000000:13:02
發話人A:吳俊男(仔仔)0000000000受話人B1、B2:某男0000000000
A:喂怎樣B1:鶴哥那個楊哥說說所有人到金滿意集合
A:蛤B1:所有人到金滿意集合
A:現在B1:對
A:現在B1:對哥
A:啊不是說明天了B1:我不知道耶等一下喔楊哥要跟你說話B2:某人:全部給我集合
A:喂楊哥怎麼變今天B2:某人:現在
A:現在B2:某人:對懷疑喔
A:沒有我有跟他說明天啦B2:某人:沒有我跟你說 勇耶 剛剛打電話來了
A:嗯B2:某人:現在
A:要怎樣B2:現在就對了啦
A:好啦好啦⑶時間:00000000:46:12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芭樂0000000000
A:喂
B:喂鶴哥
A:嗯
B:我芭樂
A:嘿怎樣
B:這是我的新電話
A:喔好
B:啊對了鶴哥
A:嗯
B:楊哥說戒備
A:為什麼
B:店裡啦金滿
A:關我什麼事金滿關我什麼事
B:他說要戒備要砸金滿
A:為什麼
B:因為剛剛他說那個誰小呂喔
A:嘿
B:服務態度太差他給他打了幾拳之後阿勇好像要挺他
A:嘿
B:對啊
A:那你就跟 阿東 講就好了啊
B:跟東哥喔
A:嘿
B:啊鶴哥你他說叫你也要戒備楊哥說的
A:喔好
B:那我在打給其他人
A:喔好
B:好好掰掰
A:嗯⑷時間:00000000:25:23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芭樂0000000000
A:喂怎樣
B:鶴哥那個楊哥說說所有人到金滿意集合
A:蛤
B:所有人到金滿意集合
A:現在
B:對
A:現在
B:對哥
A:啊不是說明天了
B:我不知道耶等一下喔楊哥要跟你說話C某人:全部給我集合
A:喂楊哥怎麼變今天C某人:現在
A:現在C某人:對懷疑喔
A:沒有我有跟他說明天啦C某人:沒有我跟你說 勇耶剛剛 打電話來了
A:嗯C某人:現在
A:要怎樣C某人:現在就對了啦
A:好啦好啦⑴時間:00000000:25:20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萬春(或滿春)00000000000
A:喂
B:找人來
A:阿
B:吵架
A:哪裡
B:念中正路那個念
A:念
B:對 阿小黑 跟人家吵架
A:喔
B:幹你良對方找人來⑵時間:00000000:33:17
發話人A:阿孟0000000000受話人B:張銘鶴0000000000
B:你在哪
A:我現在在中和
B:你幫我打給KK或芭樂好不好,叫他們過去念,幫忙滿春
A:阿
B:過去中正路有一家念
A:我知道念
B:去幫滿春滿春在那邊
A:去找滿春是不是
B:多找幾個人過去
A:多找幾個喔要打架是不是
B:對
A:好拜⑶時間:00000000:59:00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B1:孟成員B2:滿春)0000000000
B1:孟現在是怎樣
A:念沒有人嗎B1:他在裡面喝酒
A:誰B1:滿春啦
A:對ㄚ他說裡面有人找他麻煩B1:沒看到他在裡面喝酒喝的蠻開心你要不要打給他問一下他不
認識我
A:他知道B1:他不認識我
A:他叫我叫過去的B1:我
A:你就說你是我的人就好他就知道了B1:我剛看到有另一群人
A:誰B1:我不認識我有看過
A:那邊還有一群人B1:對阿他叫的因為我看到他們跟他講話後就走了
A:阿達他們喔B1:好像是
A:他們離開了B1:對阿什麼中正路85度C喔
A:不然你就先過那一邊你再打給我你將電話拿給阿達B1:你直接跟滿春說一下
A:沒有啦他不知道要幹麻要先問阿達才知道B1:不是滿春約的嗎
A:我不知道是滿春打給我的B1:我現在將電話拿給滿春你跟他講問他一下喂他叫你
過來
A:我沒有車啦B2:喂你要不要來
A:我沒車
00:坐車過來錢我出啦B1:喂他叫你坐車過來他幫你出車錢不是說要打架我找人支
援了
A:還有誰B1:我叫建元他們過來
A:你叫建元不用你打電話找建元叫他不要過來B1:沒關係我也有事要找建元要將佳潤錢拿給他
A:好啦如果沒事你就先撤了B1:我們等你過來在講……….⑷時間:00000000:40:21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成員內電話00000000
A:喂
B:你在家喔
A:沒有啦我在外面怎樣
B:是喔我好無聊
A:我在外面睡覺怎樣
B:是唷不吵你了拜拜
A:你過去念陪滿春兄
B:哪邊
A:新店中正路
B:那邊的
A:念一間卡拉OK叫念
B:念中正路上面就對了
A:對啦,你去陪滿春兄01616新店市○○街○○號12樓之1⑴時間:00000000:02:45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小艾0000000000
A:喂
B:鶴哥嗎我小艾你在哪裡
A:怎樣
B:我被打了
A:為什麼
B:仔仔叫我打給你,我在公車上面,我在跟我朋友講話我說幹你良,司機就說你再講幹你良你就下車,我就很度爛我就說幹你良你很囂張,他就衝下車打我說下次布樣讓他遇到A:哪一台公車
0:接駁車,安康路的,他衝下來弄我旁邊的人都看到啦他說幹給我下來我就不理他他已經罵我了就直接衝過來踹我然後就綠燈趕快開他說幹你良下次不要讓我遇到我打給仔仔仔仔叫我打給你
A:好啦我知道
B:鶴哥再見⑵時間:00000000:01:15
發話人A:吳俊男(仔仔)0000000000受話人B:小艾0000000000
小艾B:喂,仔仔嗎?你是誰?
C:你誰啊?
B:你是誰?
C:我妹子。
B:姐姐,仔仔哥哥在嗎?
C:他在睡覺,就先這樣,我接電話。
B:我被人打了。
C:等一下。
B:喂,哥噢。
A:幹嘛?
B:我被弄了。
A:誰啦?
B:我不認識的。
A:在哪裡?
B:在碧潭。
A:打電話給阿鶴。
B:好。⑶時間:00000000:19:07
發話人A:某男0000000000受話人B:吳俊男(仔仔)0000000000
A:喂。
B:怎樣?在哪裡?
A:家裡,怎樣。
B:你那邊有嗎?
A:我沒有,怎樣?
B:沒有,問一下,我在玫瑰城,我難得回來,你要不要過來看我。
A:我現在有事要處理。
B:處理什麼事情?
A:小孩子被人家打。有人被人家打。
B:被誰打?
A:我不知道。我現在要問。
B:這麼厲害還有人被打。
A:對啊。
B:你的人被打還是怎麼樣?
A:我不知道,剛剛接到電話只說他被打而已。
B:你不出來看我一下,你北難得回來ㄟ。
A:好啦,晚一點,你跟誰?
B:我一個阿,我跟誰。
A:好,看怎樣。
B:我在OK你要不要上來。
A:不要,那邊太"辣"了。我上不去。
B:太"辣",不然我去你家。
A:怎麼可能你去我家,你白癡哦。
B:你現在在哪裡啊?下面嗎對不對?
A:不是,我現在搬走了。我現在沒有在那一間,我那個地方都不能住了。
B:ㄚ你搬到哪裡?
A:在外面。安康國中這附近。好啦,看怎樣我先忙啦。
B:好,拜。⑷時間:00000000:20:47
發話人A:小艾0000000000受話人B:吳俊男(仔仔)0000000000
A:喂
B:喂,你在哪裡?
A:我在家。
B:誰打的?
A:一個公車司機,安康免費接駁車不是只有3台而已。
B:哪個公車司機阿?
A:安康免費接駁車,安康線的。
B:安康線的公車司機。
A:我那時候做免費車到碧潭,我跟我朋友,我罵我朋友幹您娘。
B:然後勒?
A:司機就跟我說,幹您娘三小,不是,他說,說幹您娘的給您爸下車,那個公車就可以幹人哦。
B:你知道他總站在哪裡?
A:我知道啊。
B:在哪裡。
A:在車子路那裡啊,不然就新店市公所。
B:你知道打人的是哪一個?
A:我知道,我認得出來。我要下車的時候,我就肚爛,我肚爛就說,幹您娘搖掰哦,他車子停在馬路旁邊,直接衝下來打我。
B:好,沒關係,我明天處理。因為現在他們司機可能都已經下班了。
A:他把我趕下車,我就肚爛,罵他:幹您娘,你很搖掰,他就衝下來打我。
B:沒關係,明天我們去處理。跟阿鶴講一下,我們明天去處理那個公車司機。
A:小高也要跟我處理。
B:明天你差不多下午打給我。
A:好。
B:然後我們去公車總站找那個司機,如果不行的話,我們就所有的公車全部砸掉。就這麼簡單,我明天會拿那支鐵棒過去,所有公車全部砸掉。
A:好,拜拜。⑴時間:00000000:40:23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吳俊男(仔仔)0000000000
A:怎麼了
B:你打算要用車嗎
A:我等下要出門了怎樣
B:開車出門喔
A:沒有騎摩托車
0:沒有啦阿瀚要跟你借車
0:怎麼了
B:我們等一下要出去去打架
A:為什麼
B:夢夢那邊的
A:夢夢
B: 夢夢挺 阿紫
A:喔挺阿紫喔
B:對阿挺阿紫喔叫我們過去所以要借用一下汽車……….⑵時間:00000000:0933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小光0000000000
B:哥喔我小光啦哪個 紫哥 不是要打架
A:阿
B:他不是要去運動
A:誰
B:你不知道喔阿中喔
A:知道啦我知道是挺阿紫啦
B:你覺得我要去嗎
A:去阿怕什麼
B:好啦⑶時間:00000000:22:19
發話人A:茶壺兄0000000000受話人B:張銘鶴0000000000
B:喂茶壺兄
A:喔
B:你在哪
A:我在砂石場
B:你在砂石場
A:對阿
B:你晚一點車子可以借我嗎我車子壞掉了
A:你要去打架你以為我不知道
B:哈哈
A:車子壞掉
B:我轎車壞掉了
A:你要去跟人家吵架你以為我不知道
B:要去戰爭
A:對阿要去戰爭
B:對阿
A:對阿
B:挺阿紫
A:嗯車子怎借你車子我要用我6點還有事
B:我想說去那裡坐一下就好就走人
A:你在哪
B:我在安康
A:你在安德街喔………⑷時間:00000000:24:13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吳俊男(仔仔)0000000000
A:喂
B:哥怎樣
A:茶壺說他6點要出去阿
B:喔那好知道
A:對阿
B:ok我收到了
A:怎麼了
B:沒有借車去我們要借車去
A:坐計程車
0:借車阿瀚說要開車過去看怎樣在打給你
A:好⑸時間:00000000:25:17
發話人A:楊孝文0000000000受話人B:張銘鶴0000000000
B:喂楊哥喔
A:ㄟ
B:你是否知道阿紫要去跟人家戰爭
A:我不知道怎樣
B:等一下要開戰了6點
A:跟誰開戰
B:跟西門町
A:阿
B:西門町的
A:我不知道那是他公司的事情哪知道
B:現在很多人調過去那邊
A:調過去支援他們
B:對阿
A:為什麼
B:阿中也過去了我們家的阿中也過去了
A:為什麼過去支援他們誰叫他們的
B:夢夢也挺阿紫啦
A:喔
B:所以安康所有年輕仔都調過去了
A:喔
B:先跟你講一下
A:好了解我知道好
B:拜⑹時間:00000000:14:58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茶壺兄0000000000
A:茶壺兄
B:你們昨天吵架吵了怎樣
A:我不知道勒是他們去吵的
B:阿鶴你要向我借車你私人向我借車我可能車子借給你但是我車子盡量不要到那個地方出現你聽懂嗎
A:喔我知道
B:昨天他們打電話給我說要吵架所以我說你要吵架喔
A:阿瀚有打給你就對了
B:阿瀚一通電話打過來說要借車我說要做什麼他說要吵架我說我這台是要做事的你要借去吵架
A:哈哈
B:再來我只有一臺車子在而已不是說我這有2台車在一台借給你………⑺時間:00000000:09:41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楊孝文0000000000
A:喂楊哥
B:昨天處裡了怎樣
A:他是說大陣仗過去沒有怎樣
B:沒有怎樣
A:ㄚ紫說我也不知道講什麼
B:這樣喔
A:對阿
B:你在做什麼
A:我在家裡…….
B:你今陣子怎那麼乖
A:小育又在桃園跟人家惹事情
B:他不是去當兵
A:對阿在兵營內惹事情
B:就是酒喝下去了才會這樣他在兵營你去也沒用
A:他天會客
B:晚上跟誰會客
A:我不知道他說晚上可以會客
B:晚上可以會客
A:對阿年輕仔過去了
B:都叫去桃園幹麻叫那麼多也沒有用在兵營裡面也沒有用
A:可以過去
B:好啦⑻時間:00000000:37:11
發話人A:吳俊男(仔仔)0000000000受話人B:曾冠中0000000000
B:嗯
A:老大你在哪裡我們要在哪集合
B:先E世紀好了夢夢跟我約5點啦他還沒打給我
A:他到現在還沒打給你
B:對阿
A:這樣子喔
B:你們先E世紀阿
A:好
B:多少人
A:不確定還沒點我還沒點人數
B:好我知道
A:阿瀚跟 宏麟 也要去喔
B:隨便都好⑴時間:00000000:32:25
發話人A:小育0000000000受話人B:張銘鶴0000000000
B:怎樣
A:你在哪裡
B:我在安德街啦
A:安德街喔
B:怎樣
A: 佳佑 你認識嗎
B:ㄟ
A:佳佑要出門了我昨天跟我這學長吵架鬧的很大他那一邊都是在地的佳潤現在人在外面佳佑要過來佳佑現在只有一個人而已要過來找我你跟他一起過來帶幾個佳佑開車
0:我叫他們過去就好了
A:你也要過來今天就是我們要會客你知道嗎現在已經開始了在地現在已經我這邊也需要人來捧我我6點半到8點半而已…
B:我現在人走不開我叫人跟他過去可以嗎
A:叫誰
B:我叫仔仔跟他過去
A:幾個人
B:差不多3-4個人
A:哪邊等
B:85啦
A:他們在那邊了…………⑵時間:00000000:36:34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小育0000000000
A:喂
B:喂你跟他講了嗎
A:阿中要帶隊過去
B:誰
A:阿中我們家那個阿中
B:大胖中喔
A:對他會帶2個跟佳佑一起過去
B:阿中跟佳佑也有熟吧
A:沒有勒你跟佳佑講他在85度C帶阿中仔仔芭樂過去
B:現在已經在那邊了嗎
A:對阿現在過去了
B:現在在那那邊了喔
A:他現在已經過去了
B:多久到
A:應該沒多久
B:好如果怎樣你要過來支援可能我放假了就要那個了
A:好啦⑴時間:00000000:02:41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曾冠中0000000000
A:你在哪
B:我家附近
A:你家附近是否有一間莊家檳榔
B:莊家檳榔我不知道勒怎麼了
A:這一間有個叫邱女生陳秋菊2個人欠一條74萬
B:莊家檳榔我繞過去看看
A:好啦你們都不要打草驚蛇他兒子也是在玩的
B:在玩也是欠錢還錢你們很奇怪
A:沒有現在是我們要處理的不是別人要處理的
B:一樣就是欠錢還錢他兒子在玩是最好
A:現在是要看看他有沒有錢我現在意思就是這樣
B:你牽拖他兒子有沒有在玩我過去看看
A:好⑵時間:00000000:46:05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李佳潤0000000000
B:安和路有一間我等一下傳簡訊給你麻煩你查一下
A:查一下
B:看那一間有錢或沒錢
A:你是說叫徵信社去查嗎
B:沒有,這是跟弘仁會(指竹聯幫弘仁會)的事情,叫我幫他查
A:什麼店
B:檳榔攤
A:檳榔攤怎麼查
B:你幫我繞過去看一下
A:安和路哪一間
B:我在三重
A:安和路哪一間
B:一個叫等一下我看一下我等一下傳簡訊比較快
A:好⑶時間:00000000:51:07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佳謙成員0000000000
A:喂怎樣
B:鶴哥唷要拿罐頭(指槍枝)
A:你知道罐頭是什麼你知道
B:我不知道他叫我跟你拿罐頭給他
A:好我知道啦,你就先跟他在一起就對了,我再打電話給你
B:沒有哥在家然後哥哥說那是10點的事
A:我知道你就陪著他就對了
B:哦
A:好,拜⑷時間:00000000:52:09
發話人A:城城弘仁會0000000000受話人B:張銘鶴0000000000
B:城城他在安和路幾段
A:安和路莊家檳榔攤
B:沒有要有幾段安和路有一.二段到三段
A:他是說150號我也不知道
B:那不是是台北市的
A:是喔你那邊沒有就對了
B:這邊沒有啦就不是
A:那邊有沒有莊家檳榔攤150號
B:150號沒有是建大輪胎
A:是唷他有一.二段嗎
B:一段
A:二段是在哪?二段有嗎?二段150號,那你幫我看一下好不好
B:好我是怕不是在安康
A:你幫我看一下二段有沒有檳榔攤
B:可是有檳榔攤都不是在安康
A:是喔
B:沒有頭家檳榔攤
A:他是說安康勒
B:沒有啦安和路
A:安康安和路
B:安和路要有段他沒有段啦
A:安和路安康到中和分成幾段
B:3段啦
A:3段分那麼多段在哪裡
B:到中安便橋就是2段了在過去就3段
A:在過去就3段到南勢角之前喔
B:對阿就3段了新和附近沒有頭家檳榔攤
A:莊家
B:沒有莊家檳榔攤
A:都沒有嗎
B:對阿
A:好我在問一次
B:如果是台北市你比較好處理
A:好我問看看
B:你問看看是一段還是二段
A:你都找過了嗎都有看嗎3個段
B:我在三重
A:你回來從1.2.3段看回來有無150號
B:好⑸時間:00000000:36:50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李佳潤0000000000
A:喂家潤喔你在哪
B:我在中和
A:你什麼時候回來
B:差不多等一下就回去了
A:我去找到那一間了莊家檳榔攤
B:在哪裡
A:在 竹軒 旁邊而已
B:我怎沒看到
A:竹軒在前面一點
B:竹軒在前面
A:對
B:你是說修車廠那一邊喔
A:就是小小間檳榔攤
B:那是怎樣
A:是欠74萬
B:74萬欠誰欠弘仁會的喔
A:對阿
B:他現在拿給你處理喔
A:對阿他拿給我處理我們就一起處理
B:他說多少他有說怎麼分
A:他是很好商量不用煩惱
B:他票都拿給你了嗎
A:票有對阿
B:你找到了現在有開嗎
A:有阿,有開啦,可是那我有認識沒法講
B:你說什麼
A:他父親我認識,因為他姓莊,那是我同學,我同學父親
B:你同學父親
A:對阿要叫別人去處理
B:誰
A:姓莊
B:姓莊喔好等我回來
A:好你幾點回來
B:差不多9點多
A:好我等你⑹時間:00000000:47:27
發話人A:張銘鶴0000000000受話人B:某男0000000000
A:喂
B:我跟你講,我結拜兄弟問那個人找不到,那就不要直接去問就好了,那沒關係沒法影響到什麼,那你知道沒有影響到什麼,怕會打草驚蛇其他都沒什麼問題
A:國哥人我已經抓到了我知道在哪裡了
B:幹他媽的你不打給我
A:我是剛好在那附近抓到的,他是有在那邊買檳榔,我以為是他那一間,結果不是,就是在旁邊那個巷子進去
B:那個修車廠那邊
A:對躲在那邊我有抓到人我已經帶走
B:你等一下不是要過來我這邊
A:對
B:好⑴時間:00000000:21:13
發話人A:曾冠中0000000000受話人B、C:(B:某男C:阿奇)0000000000
B:阿中喔我 江華 我阿華
A:怎麼了
B:你幫我找一下3個人
A:3個人
B:3個人就好了
A:你要做什麼的
B:我要砸店
A:哪邊
B:新店安康這邊華城路這邊
A:哪一家什麼名字
B:小店啦只是小店而已
A:什麼名字跟我講
B:那是什麼名字(跟旁邊問)
C:阿中喔我阿奇
A:怎麼了
C:有沒有想辦法找3個小鬼
A:沒有啦什麼店什麼名字跟我講就好
C:沒有去砸一下就回來了
A:你也要跟我講名字啦
C:我不清楚啦可是我知道路啦
A:你等我一下
C:好⑵時間:00000000:22:32
發話人A:仔仔0000000000受話人B:曾冠中0000000000
【曾冠中通話前旁白】3個人,他們要去砸店,3個人,我怎
B:你在哪在家是不是
A:對阿
B:你睡到現在
A:沒有我剛起來
B:剛起來跟睡到現在有什麼差別嗎
A:怎樣
B:我叫你辦的事你有沒有去
A:什麼東西你什麼時候叫我去
B:什麼時候叫你去
A:對阿根本沒有辦法出門摩托車不是被你騎走了嗎
B:你不會打給我嗎你那一次打給我我沒給你的
A:嗯
B:我給你拖到了
A:沒有阿
B:對阿你怎沒打給我這是理由嗎你叫小光來載你你也不可
能一個人去啦
A:你是說 星頌 那個喔
B:對阿你有可能一個人去嗎叫小光來載你
A:星頌那個你不是要跟我去嗎
B:沒有我怎可能跟你去我跟 小毛 就認識怎跟你去
A:好了解
B:不用啦我已經去完了 拜託 等妳們去就沒戲啦我跟你說你
那邊有沒有人
A:阿阿翰啦
B:不要啦阿翰人家上班好好做事就好還有沒有
A:沒啦就剩我一個跟阿翰而已
B:找得到嗎
A:找得到啦找得到人啦
B:在2個就好在2個人就好
A:過去星頌是不是
B:不是你還記不記得那個阿奇
A:阿奇
B:ㄟ
A:到哪裡
B:上次跟我們去羅東那個阿奇
A:我知道怎樣
B:你跟他們去看看他們要幹嘛你在找2個我叫他們打給你
A:好⑶時間:00000000:24:54
發話人A:阿奇0000000000受話人B:曾冠中0000000000
B:喂阿奇喔
A:怎樣
B:你打給我年輕仔你跟他約地方好不好
A:你跟他講說在球技等我就好
B:不要你打給他看他你等我一下0000000000
A:0000000000我只要3個而已
B:對你就跟他講要幾個就可以了
A:好
B: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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