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號之3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八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邦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曾家祥附件:
(一)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之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聲請前二年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車(附行車執照影本)、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
(二)聲請人應提出97年1月至9月於各公司任職之薪轉存摺影本並註記之(含薪資津貼貼獎金紅利等),說明96年度之年終獎金之數額(含股票、現金等)、領取之日期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提出配偶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
(四)提出 黃英傑 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96年所得資料正本。
(五)提出 黃義城 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96年所得資料正本,若有其他收入來源(如政府補助金、退休金、保險金、租金收入等)亦應提出證明文件,說明黃義城之全部扶養義務人(其全部子女)之人數、姓名、分擔之扶養費金額說明支出扶養費之內容並提出證明文件,提出黃義城無法維持生活之釋明方式。
(六)說明逢成工業公司之地址,支出交通費所使用之交通工具、車牌號碼、車子的所有權人為誰、並提出行車執照影本,提出最近6個月通訊費用之帳單,提出瓦斯費帳單。說明上述必要支出與聲請人共同居住之家屬應分擔之金額。
(七)說明目前有多少人與聲請人共同居住?列出姓名並說明與聲請人之關係。
(八)自協商成立起迄今,各期清償金額明細及證明,說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並提出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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