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5號原告 范嘉凌 被告 詹益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月20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號13樓」,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順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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