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抗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38號抗告人 王祈蓀 (原名: 王秉良 )相對人 宋瓊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本院108年度抗字第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附表一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均為同一筆債權陸續更換,相對人係將應返還抗告人之本票重複行使。又抗告人簽發系爭本票似無記載發票日,應為無效票據,亦無記載到期日,相對人為延長時效,變造系爭本票,且相對人從未提示過系爭本票,利息起算日有誤,爰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程序,法院僅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並為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之准駁,尚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
714號及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復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主張執有系爭本票,該系爭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乃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情,業據提出系爭本票為證(原審卷第11至17頁)。原審依系爭本票形式應記載事項審認結果,認符合票據法規定,因而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自無不合。抗告人主張系爭本票為同一筆債權陸續更換,為相對人重複行使,以及似無記載發票日,未記載到期日等節,核屬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項,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民事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無從加以審究。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又按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業經駁回在案,依上開法條規定,本院應予確定訴訟費用額。茲因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除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外,未有其餘訴訟費用之支出。是以,本件應由抗告人負擔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淑珍
法官高瑞聰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玉娥┌──────────────────────────────────────┐│附表一:│├──┬───────┬──────┬───────┬──────┬─────┤│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103年4月9日│2,000,000元│105年4月9日│108年2月13日│Th0000000│├──┼───────┼──────┼───────┼──────┼─────┤│002│103年5月1日│1,000,000元│105年5月2日│108年2月13日│TH0000000│├──┼───────┼──────┼───────┼──────┼─────┤│003│103年5月6日│1,500,000元│105年5月5日│108年2月13日│TH0000000│├──┼───────┼──────┼───────┼──────┼─────┤│004│103年5月20日│1,000,000元│105年5月19日│108年2月13日│TH0000000│├──┼───────┼──────┼───────┼──────┼─────┤│005│103年6月26日│500,000元│105年6月25日│108年2月13日│TH0000000│├──┼───────┼──────┼───────┼──────┼─────┤│006│103年7月10日│800,000元│105年7月9日│108年2月13日│TH0000000│├──┼───────┼──────┼───────┼──────┼─────┤│007│103年7月14日│1,000,000元│105年7月13日│108年2月13日│TH0000000│├──┼───────┼──────┼───────┼──────┼─────┤│008│103年7月17日│400,000元│105年7月16日│108年2月13日│TH0000000│├──┼───────┼──────┼───────┼──────┼─────┤│009│103年10月15日│400,000元│105年10月14日│108年2月13日│TH0000000│├──┼───────┼──────┼───────┼──────┼─────┤│010│103年9月24日│700,000元│105年9月23日│108年2月13日│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