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6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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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6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 林國宗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重新提出狀載釋明文件之現金卡申請書,其內容須清晰足辨,另請釋明聲請人得主張收取年息百分之20之依據(請以螢光筆劃記,俾利辨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