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11號原告慶城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惠蘭 訴訟代理人 潘正中 被告富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素月 本件原告前因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3,059,34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6,9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6,4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⑴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26,428元,⑵確認本件訴訟對造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並提出準備書狀暨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