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3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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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73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王昭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張靜江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之原因事實不能僅泛稱有契約可查云云,應表明所借款項,尚欠金額,何時未依約清償等情。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