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財管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財管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財管字第124號聲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林文雄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文雄於民國99年2月19日死亡,聲請人其債權人,因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為保障行使債權,爰聲請指定林文雄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本院前於100年7月13日以100年度財管字第50號裁定選任 袁震天 律師為林文雄之遺產管理人,有卷附民事裁定足參,相對人為林文雄之債權人,自可依法向遺產管理人袁震失律師陳報債權,其聲請選任林文雄之遺產管理人,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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