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85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錦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林尚茂堂 之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239,92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王惠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