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地訴字第2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所得稅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地訴字第286號原告訴訟代理人 原琬琪 郵件地址:臺北市○○路0段00巷00弄0上列原告訴訟代理人因所得稅法事件,代理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3條、第24條第1款、第57條、第58條、第98條第2項、第105條規定,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㈡表明「原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原告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㈢陳明訴訟種類、起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㈣具體敘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日期文號)。
㈤如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台財法字第11313924300
號訴願決定,應補正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吳蓮英 (局長)。
二、如委任訴訟代理人,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50條、第51條第3項規定提出委任書,並表明代理權之範圍。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審判長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