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3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3506號聲請4人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於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 賴界宏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二、被繼承人賴界宏之繼承系統表(前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不完整)。
三、被繼承人賴界宏第一至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