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9號原告 許苗 被告 林仲甫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5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怡文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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