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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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64號聲請人苗栗縣苑裡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呂聯慶 相對人 鍾金松陳永明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繼承人陳永明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債務人陳永明、 陳福源 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將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6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墊款、透支及保證等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年12月13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陳永明邀同陳福源為保證人於106年12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550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限自106年12月19日起至126年12月19日日止,另約定本金按期平均攤還,利息按借款餘額計付,如未按期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借款人自111年8月15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積欠4,268,33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嗣被繼承人陳福源死亡,由債務人陳永明繼承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不動產,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又債務人陳永明已於111年8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均為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12年度繼字第181號民事裁定指定鍾金松為其遺產管理人,為此列其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本院112年度繼字第181號民事裁定之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2年7月27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1苗栗縣苑裡鎮社柑973224.41全部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用途主要建材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806社柑段973地號苑裡鎮社苓里12鄰社苓141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一層:93.5二層:93.5合計:187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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