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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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戊○○丁○○甲○○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277號、96年度偵字第2661號、96年度偵續字第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驗餘總淨重壹點捌柒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總淨重零點參捌參公克)、第二級毒品大麻(驗餘淨重零點壹捌公克),及扣案之仿BERETTA廠84型半自動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直徑8.82MM之土造子彈伍顆(另有參顆經試射用罄)、直徑8.79MM之土造子彈貳顆(另有壹顆經試射用罄),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子彈,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不得非法持有,均為違禁物。
三、經查:
㈠、被告等前均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2項之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罪嫌,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
4項、第12條第4項之持有改造槍枝及子彈罪嫌,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以被告乙○○業已死亡,被告戊○○、丁○○、甲○○、丙○○則犯罪嫌疑不足,或為前案之不起訴處分、確定判決所及,而分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661號、96年度偵續字第327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上職議字第37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各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又查獲時所扣得之透明晶體5包(驗餘總淨重1.87公克)、白色粉末2包(驗餘總淨重0.383公克)、植物碎片(驗餘淨重0.18公克)等物,經送鑑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成份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4月1日調科壹字第09623030160號、96年
4月13日調科壹字第09623032300號、96年4月24日調科壹字第09623035730號,及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6年
3月5日管檢字第0960002079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考,足認扣案物確係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物;
㈢、再查獲時所扣得之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直徑8.82MM之土造子彈8顆(經試射用罄3顆)、直徑8.79MM之土造子彈3顆(經試射用罄1顆),經鑑定結果,認該手槍係仿BERETTA廠84型半自動改造手槍,具有殺傷力,又直徑8.82MM之土造子彈,除試射之其中1顆不具殺傷力外,其餘具有殺傷力,再直徑8.79MM之土造子彈,具有發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2月26日刑鑑字第0960024451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考,足認扣案之仿BERETTA廠84型半自動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鑑定後仍剩餘之直徑8.82MM之土造子彈5顆、直徑8.79MM之土造子彈2顆,確為具殺傷力之槍枝、子彈,屬違禁物;
㈣、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將如主文所示之違禁物沒收銷燬,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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