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3號聲請人 陳美惠 代理人 周志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2年9月19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巧玲┌────────────────────────────────┐│附表:支票103年度除字第23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 楊木英 │第一商業銀行│102年9月2日│250,000元│0000000││││斗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