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200號原告 簡惠菊 被告 陳建銘 (原名 陳慶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及如附表各「借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自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前向原告借貸如附表「借款金額」欄所示款項,共計12
筆,原告已將款項存至被告所有之銀行帳戶內,總計新臺幣(下同)105萬元,當初言明每筆借款均自原告交付後起算
3個月到期,詎每筆借款屆期,經原告一再催討,被告迄今分文未還,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及如附表所示利息等語。
㈡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存款憑條、跨行匯款回條聯、LINE對話擷取畫面等件在卷可稽,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為真。
五、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兩造約定由原告借貸如附表所示款項共計105萬元予被告,被告應於收受原告每筆款項後之3個月內清償,惟被告迄未清償,則依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5萬元,及各筆借貸款項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佩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李瑞芝附表:
┌──┬───────┬────┬───────┬───────┬──────┐│編號│借款日期│借款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利率│├──┼───────┼────┼───────┼───────┼──────┤│1│101年2月1日│13萬元│101年5月1日│101年5月2日│週年利率5%│├──┼───────┼────┼───────┼───────┼──────┤│2│101年2月16日│7萬元│101年5月16日│101年5月17日│同上│├──┼───────┼────┼───────┼───────┼──────┤│3│101年2月22日│5萬元│101年5月22日│101年5月23日│同上│├──┼───────┼────┼───────┼───────┼──────┤│4│101年2月23日│5萬元│101年5月23日│101年5月24日│同上│├──┼───────┼────┼───────┼───────┼──────┤│5│101年5月3日│10萬元│101年8月3日│101年8月4日│同上│├──┼───────┼────┼───────┼───────┼──────┤│6│101年5月9日│6萬元│101年8月9日│101年8月10日│同上│├──┼───────┼────┼───────┼───────┼──────┤│7│101年5月16日│5萬元│101年8月16日│101年8月17日│同上│├──┼───────┼────┼───────┼───────┼──────┤│8│101年5月18日│4萬元│101年8月18日│101年8月19日│同上│├──┼───────┼────┼───────┼───────┼──────┤│9│101年6月22日│10萬元│101年9月22日│101年9月23日│同上│├──┼───────┼────┼───────┼───────┼──────┤│10│101年7月18日│10萬元│101年10月18日│101年10月19日│同上│├──┼───────┼────┼───────┼───────┼──────┤│11│101年9月25日│20萬元│101年12月25日│101年12月26日│同上│├──┼───────┼────┼───────┼───────┼──────┤│12│101年10月2日│10萬元│102年1月2日│102年1月3日│同上│├──┴───────┴────┴───────┴───────┴──────┤│合計:10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