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自民國玖拾叁年壹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解除禁見。
理由本件被告丙○○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另本案已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就被告丙○○部分,先行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二十八日宣示判決,且本院審理時並就共同被告乙○○所涉加重強盜犯行,一併行調查證據程序,因認被告丙○○已無同法條第一項第二款串證之虞,擬解除禁見,附此敘明。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楊數盈法官蔡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