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蕭○○被告 吳維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簡字第2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沈芳伃法官簡仲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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