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84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朱家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朱家弘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05日止累計21,676元正未給付,其中19,954元為消費款;522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784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9954元朱家弘自民國112年06月0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58%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