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再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再字第38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646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上述法定程式,如有違背,法院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裁定駁回再審聲請。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的規定,此種訴訟程式的欠缺,法院無需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張惠立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家慧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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