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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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65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被告 盧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25,382元(計算式:392,485+632,897=1,025,3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10,6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不足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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