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09號原告 侯仁彗 以上原告與被告 賴清德王鑫基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之具體金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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