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1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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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2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211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順龍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7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順龍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