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19號債權人匯豐汔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廷緯許駿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為正確請求利率(聲請狀請求利率與釋明文件不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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