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9號原告 黃博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嘉瑋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原告與如起訴狀附表一所載被告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應予合併分割;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原告與如起訴狀附表二所載被告共有坐落高雄市彌陀區彌海段608、645、645-1、645-2、
646、647、995、997、998、1000、1008、1009、1010、1011地號土地應予合併分割;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原告與如起訴狀附表三所載被告共有坐落高雄市彌陀區山頂段805、806、807、808、
886、887、888、889地號土地應予合併分割;訴之聲明第四項請求原告與如起訴狀附表四所載被告共有坐落高雄市彌陀區山頂段
799、800、801、802、803、809、810、885、902、903、904地號土地應予合併分割,是以原告就上開38筆土地之權利範圍乘以各該地號土地面積,再乘以各該地號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結果(各該地號土地計算明細如附表所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00,4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陳瑩萍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號)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36.37㎡×公告現值1,000元/㎡×原告權利範圍3299/168000=714元2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1,779.96㎡×公告現值1,200元/㎡×原告權利範圍2843/168000=645,360元3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097.32㎡×公告現值1,500元/㎡×原告權利範圍7/700=61,460元4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85.8㎡×公告現值1,000元/㎡×原告權利範圍2843/168000=1,452元5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2,103.93㎡×公告現值1,200元/㎡×原告權利範圍2843/168000=1,261,153元6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72,641.93㎡×公告現值300元/㎡×原告權利範圍2843/│168000=368,788元7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978.12㎡×公告現值1,000元/㎡×原告權利範圍2843│/168000=67,320元8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4,146.27㎡×公告現值1,000元/㎡×原告權利範圍284│3/168000=239,392元9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83,527.57㎡×公告現值1,000元/㎡×原告權利範圍284│3/168000=1,413,505元10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31,912.75㎡×公告現值1,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041/56000=2,452,164元11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84,383.25㎡×公告現值1,000元/㎡×原告權利範圍3299/168000=13,439,169元12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7,374.02㎡×公告現值1,300元/㎡×原告權利範圍85/6000=135,805元13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525.04㎡×公告現值1,300元/㎡×原告權利範圍7/700=84,826元14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18,619.58㎡×公告現值1,000元/㎡×原告權利範圍2843/168000=2,007,354元15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5,409.74㎡×公告現值1,300元/㎡×原告權利範圍85/6000=283,796元16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7,876.71㎡×公告現值1,000元/㎡×原告權利範圍85/6000=111,587元17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3,993.61㎡×公告現值1,000元/㎡×原告權利範圍85/6000=56,576元18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0,102.07㎡×公告現值1,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67/12600=133,893元19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5,190.23㎡×公告現值1,000元/㎡×原告權利範圍85/6000=73,528元20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436.88㎡×公告現值1,300元/㎡×原告權利範圍85/6000=81,713元21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3,630.92㎡×公告現值1,300元/㎡×原告權利範圍85/6000=251,036元22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196.73㎡×公告現值1,300元/㎡×原告權利範圍1164/12600=143,722元23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136.22㎡×公告現值1,300元/㎡×原告權利範圍200/12600=23,446元24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72.19㎡×公告現值1,300元/㎡×原告權利範圍200/12600=9,744元25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4.66㎡×公告現值1,300元/㎡×原告權利範圍200/12600=715元26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856.14㎡×公告現值1,300元/㎡×原告權利範圍200/12600=38,301元27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14.81㎡×公告現值1,300元/㎡×原告權利範圍1164/12600=25,798元28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260.1㎡×公告現值1,300元/㎡×原告權利範圍85/6000=41,624元29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548.46㎡×公告現值1,300元/㎡×原告權利範圍85/6000=28,517元30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862.96㎡×公告現值1,300元/㎡×原告權利範圍85/6000=34,310元31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853.52㎡×公告現值1,300元/㎡×原告權利範圍85/6000=34,136元32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050.47㎡×公告現值1,300元/㎡×原告權利範圍85/6000=19,346元33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9,275.34㎡×公告現值1,300元/㎡×原告權利範圍85/6000=170,821元34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09.48㎡×公告現值1,300元/㎡×原告權利範圍85/6000=11,225元35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22.18㎡×公告現值1,300元/㎡×原告權利範圍85/6000=5,933元36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700.09㎡×公告現值1,300元/㎡×原告權利範圍85/6000=12,893元37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29.02㎡×公告現值1,300元/㎡×原告權利範圍85/6000=6,059元38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265.59㎡×公告現值1,300元/㎡×原告權利範圍85/6000=23,308元合計23,800,4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