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簡字第40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審簡字第409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瑞昇
陳重全VALENCIA.ACOSTA,SO.AMADA,ELM.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767
9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李瑞昇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重全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朱尼 犯如附表一編號二、五、附表二編號一、三至五、八、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五、附表二編號一、三至五、八、九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索尼 犯如附表一編號一、三至五、附表二編號二、六、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三至五、附表二編號二、六、七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莫爾 犯如附表二編號十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8行更正為:「李瑞昇分別與朱尼、索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第14行第2句更正為:「陳重全分別與朱尼、索尼、莫爾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等語;證據部分補充:「被告5人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瑞昇所為,附表一編號一至四部分,均係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編號五部分,係犯刑法第321條第
1項第4款之結夥竊盜罪。被告陳重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朱尼所為,附表一編號二、附表二編號一、三至五、八、九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
1項之竊盜罪;附表一編號五部分,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結夥竊盜罪。被告索尼所為,附表一編號一、三、
四、附表二編號二、六、七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附表一編號五部分,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4款結夥竊盜罪。被告莫爾所為(附表二編號十部分),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被告李瑞昇與索尼間就附表一編號一、三、四所示犯行;被告李瑞昇與朱尼間就附表一編號二所示犯行;被告李瑞昇、朱尼與索尼間就附表一編號五所示犯行;被告陳重全與朱尼間就附表二編號一、三至五、八、九所示犯行;被告陳重全與索尼間就附表二編號二、
六、七所示犯行;被告陳重全與莫爾間就附表二編號十所示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李瑞昇、陳重全、索尼、朱尼4人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5人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法取得財物,竟貪圖私利行竊,破壞他人對財產權之支配,危害社會治安,尚未與被害人益在公司和解,行為顯然可議,被告李瑞昇、陳重全2人分別職司被害人益在公司組長、操作員兼司機,且主導竊案,惡性較重,被告索尼、朱尼及莫爾為外籍勞工,聽命被告李瑞昇、陳重全指示而犯案,惡性稍輕;惟念其5人犯後均能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衡酌被告李瑞昇學歷為大專畢業、家境勉持;被告陳重全學歷為高職畢業、家境勉持;被告索尼、朱尼學歷均為大學畢業、被告莫爾為大專畢業,3人均為為外籍勞工等情,分別諭知如主文各項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規定,就被告李瑞昇、陳重全、索尼、朱尼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4款、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書記官黃勤涵以上繕本證明與正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書記官冒佩妤附表一:被告李瑞昇部分┌──┬─────┬────┬─────┬────────┬─────────┐│編號│時間、地點│鋼板數量│共犯、罪名│銷贓之地點及價格│主文│├──┼─────┼────┼─────┼────────┼─────────┤│一│98年7月底│1.3噸│索尼│高雄縣鳳山市五甲│李瑞昇共同犯竊盜罪│││某日、││(分得約│段牛寮小段1019之│,處有期徒刑伍月,│││高雄市前鎮││3,000元)│0006號「富勻企業│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區○○路16│├─────┤行」;賣得約1萬│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號( 聚晶公 ││刑法第320│元。│索尼共同犯竊盜罪,│││ 司倉庫 )││條第1項之││處有期徒刑肆月,如│││││竊盜罪││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98年7月15│1.463噸│朱尼│高雄縣鳳山市五甲│李瑞昇共同犯竊盜罪│││日、││(分得約│一路895之1號「世│,處有期徒刑伍月,│││高雄市前鎮││3,000元)│清資源回收廠」;│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區○○路16│├─────┤賣得約1萬2,000│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號(聚晶公││刑法第320│元。│朱尼共同犯竊盜罪,│││司倉庫)││條第1項之││處有期徒刑肆月,如│││││竊盜罪││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三│98年9月10│1.687噸│索尼│同編號1;賣得約1│李瑞昇共同犯竊盜罪│││日、││(分得約│萬1,000元│,處有期徒刑伍月,│││高雄市前鎮││2,000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區○○路16│├─────┤│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號(聚晶公││刑法第320││索尼共同犯竊盜罪,│││司倉庫)││條第1項之││處有期徒刑肆月,如│││││竊盜罪││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四│98年10月初│1.4噸│索尼│同編號2;賣1萬2,│李瑞昇共同犯竊盜罪│││某日、││(分得約│000元至1萬3,000│,處有期徒刑伍月,│││高雄市前鎮││3,000元)│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區○○路16│├─────┤│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號(聚晶公││刑法第320││索尼共同犯竊盜罪,│││司倉庫)││條第1項之││處有期徒刑肆月,如│││││竊盜罪││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五│98年12月5│1.477噸│朱尼、索尼│屏東縣萬丹鄉丹榮│李瑞昇犯結夥竊盜罪│││日、││(各分得│路6之1號「 永磐 資│,處有期徒刑陸月,│││高雄縣大寮││1,000元)│源回收廠」;賣得│如易科罰金,以新臺○○○鄉○○路21│├─────┤1萬3,293元。│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益在公││刑法第321││ 朱尼犯 結夥竊盜罪,│││司廠房)││條第1項第││處有期徒刑陸月,如│││││4款之結夥││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三人以上竊││壹仟元折算壹日。│││││盜罪││索尼犯結夥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被告陳重全部分:
┌──┬─────┬─────┬─────┬────────┬─────────┐│編號│時間、地點│鋼板數量│共犯、罪名│銷贓之地點及價格│主文│├──┼─────┼─────┼─────┼────────┼─────────┤│一│98年2月17│約1.225噸│朱尼│高雄縣鳳山市五甲│陳重全共同犯竊盜罪│││日、││(分得約│一路895之1號「世│,處有期徒刑伍月,│││高雄市前鎮││3,000元)│清資源回收廠」;│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區○○路16│├─────┤賣得1萬1,000元│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號(聚晶公││刑法第320││朱尼共同犯竊盜罪,│││司倉庫)││條第1項之││處有期徒刑肆月,如│││││竊盜罪││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98年3月19│約1.725噸│索尼│同編號1;賣得約│陳重全共同犯竊盜罪│││日、││(分得約│1萬5,000元│,處有期徒刑伍月,│││高雄市前鎮││3,000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區○○路16│├─────┤│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號(聚晶公││刑法第320││索尼共同犯竊盜罪,│││司倉庫)││條第1項之││處有期徒刑肆月,如│││││竊盜罪││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三│98年4月25│約1.754噸│朱尼│同編號1;賣得約│陳重全共同犯竊盜罪│││日、││(分得約│1萬4,800元│,處有期徒刑伍月,│││高雄市前鎮││3,000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區○○路16│├─────┤│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號(聚晶公││刑法第320││朱尼共同犯竊盜罪,│││司倉庫)││條第1項之││處有期徒刑肆月,如│││││竊盜罪││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四│98年5月21│約1.975噸│朱尼│同編號1;賣得約│陳重全共同犯竊盜罪│││日、││(分得約2,│1萬6,000元│,處有期徒刑伍月,│││高雄市前鎮││000至3,000││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區○○路16││元)││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號(聚晶公│├─────┤│朱尼共同犯竊盜罪,│││司倉庫)││刑法第320││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條第1項之││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竊盜罪││壹仟元折算壹日。│├──┼─────┼─────┼─────┼────────┼─────────┤│五│98年6月23│約1.092噸│朱尼│同編號1;賣得約│陳重全共同犯竊盜罪│││日、││(分得約│1萬元│,處有期徒刑伍月,│││高雄市前鎮││2,000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區○○路16│├─────┤│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號(聚晶公││刑法第320││朱尼共同犯竊盜罪,│││司倉庫)││條第1項之││處有期徒刑肆月,如│││││竊盜罪││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六│98年7月14│約1.165噸│索尼│同編號1;賣得約│陳重全共同犯竊盜罪│││日、││(分得約│1萬1,000元│,處有期徒刑伍月,│││高雄市前鎮││2,000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區○○路16│├─────┤│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號(聚晶公││刑法第320││索尼共同犯竊盜罪,│││司倉庫)││條第1項之││處有期徒刑肆月,如│││││竊盜罪││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七│98年8月12│約1.688噸│索尼│高雄縣大寮鄉力行│陳重全共同犯竊盜罪│││日、││(分得約│路230之3號「 高全 │,處有期徒刑伍月,│││高雄市前鎮││3,000元)│台環保工程」;賣│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區○○路16│├─────┤得約1萬5,000元│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號(聚晶公││刑法第320││索尼共同犯竊盜罪,│││司倉庫)││條第1項之││處有期徒刑肆月,如│││││竊盜罪││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八│98年9月15│約3.869噸│朱尼│同編號1;賣得約│陳重全共同犯竊盜罪│││日、││(分得約│3萬2,000元│,處有期徒刑伍月,│││高雄市前鎮││2,000至3,││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區○○路16││000元)││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號(聚晶公│├─────┤│朱尼共同犯竊盜罪,│││司倉庫)││刑法第320││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條第1項之││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竊盜罪││壹仟元折算壹日。│├──┼─────┼─────┼─────┼────────┼─────────┤│九│98年10月16│約1.967噸│朱尼│同編號1;賣得約│陳重全共同犯竊盜罪│││日、││(分得約│1萬6,000元│,處有期徒刑伍月,│││高雄市前鎮││2,000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區○○路16│├─────┤│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號(聚晶公││刑法第320││朱尼共同犯竊盜罪,│││司倉庫)││條第1項之││處有期徒刑肆月,如│││││竊盜罪││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十│98年11月12│約1.570噸│莫爾│同編號1;賣得約│陳重全共同犯竊盜罪│││日、││(分得約│1萬4,000元│,處有期徒刑伍月,│││高雄市前鎮││3,000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區○○路16│├─────┤│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號(聚晶公││刑法第320││莫爾共同犯竊盜罪,│││司倉庫)││條第1項之││處有期徒刑肆月,如│││││竊盜罪││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十一│98年3月下│下腳料約70│刑法第320│同編號7│陳重全犯竊盜罪,處│││旬某日、│0至900公斤│條第1項之││有期徒刑肆月,如易│││高雄縣大寮││竊盜罪││科罰金,以新臺幣壹○○○鄉○○路21││││仟元折算壹日。│││2(益在公│││││││司廠房)│││││├──┼─────┼─────┼─────┼────────┼─────────┤│十二│98年4月下│下腳料約70│刑法第320│同編號7│陳重全犯竊盜罪,處│││旬某日、│0至900公斤│條第1項之││有期徒刑肆月,如易│││高雄縣大寮││竊盜罪││科罰金,以新臺幣壹○○○鄉○○路21││││仟元折算壹日。│││2(益在公│││││││司廠房)│││││├──┼─────┼─────┼─────┼────────┼─────────┤│十三│98年5月下│下腳料約70│刑法第320│同編號7│陳重全犯竊盜罪,處│││旬某日、│0至900公斤│條第1項之││有期徒刑肆月,如易│││高雄縣大寮││竊盜罪││科罰金,以新臺幣壹○○○鄉○○路21││││仟元折算壹日。│││2(益在公│││││││司廠房)│││││├──┼─────┼─────┼─────┼────────┼─────────┤│十四│98年6月下│下腳料約70│刑法第320│同編號7│陳重全犯竊盜罪,處│││旬某日、│0至900公斤│條第1項之││有期徒刑肆月,如易│││高雄縣大寮││竊盜罪││科罰金,以新臺幣壹○○○鄉○○路21││││仟元折算壹日。│││2(益在公│││││││司廠房)│││││├──┼─────┼─────┼─────┼────────┼─────────┤│十五│98年7月下│下腳料約70│刑法第320│同編號7│陳重全犯竊盜罪,處│││旬某日、│0至900公斤│條第1項之││有期徒刑肆月,如易│││高雄縣大寮││竊盜罪││科罰金,以新臺幣壹○○○鄉○○路21││││仟元折算壹日。│││2(益在公│││││││司廠房)│││││├──┼─────┼─────┼─────┼────────┼─────────┤│十六│98年8月下│下腳料約70│刑法第320│同編號7│陳重全犯竊盜罪,處│││旬某日、│0至900公斤│條第1項之││有期徒刑肆月,如易│││高雄縣大寮││竊盜罪││科罰金,以新臺幣壹○○○鄉○○路21││││仟元折算壹日。│││2(益在公│││││││司廠房)│││││├──┼─────┼─────┼─────┼────────┼─────────┤│十七│98年9月下│下腳料約70│刑法第320│同編號7│陳重全犯竊盜罪,處│││旬某日、│0至900公斤│條第1項之││有期徒刑肆月,如易│││高雄縣大寮││竊盜罪││科罰金,以新臺幣壹○○○鄉○○路21││││仟元折算壹日。│││2(益在公│││││││司廠房)│││││├──┼─────┼─────┼─────┼────────┼─────────┤│十八│98年10月下│下腳料約70│刑法第320│同編號7│陳重全犯竊盜罪,處│││旬某日、│0至900公斤│條第1項之││有期徒刑肆月,如易│││高雄縣大寮││竊盜罪││科罰金,以新臺幣壹○○○鄉○○路21││││仟元折算壹日。│││2(益在公│││││││司廠房)│││││├──┼─────┼─────┼─────┼────────┼─────────┤│十九│98年11月下│下腳料約70│刑法第320│同編號7│陳重全犯竊盜罪,處│││旬某日、│0至900公斤│條第1項之││有期徒刑肆月,如易│││高雄縣大寮││竊盜罪││科罰金,以新臺幣壹○○○鄉○○路21││││仟元折算壹日。│││2(益在公│││││││司廠房)│││││└──┴─────┴─────┴─────┴────────┴─────────┘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98年度偵字第37679號
99年度偵字第1476號99年度偵字第7225號被告李瑞昇男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原名 李文中 )
住高雄市○○區○○街○○號4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重全男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路子243號居高雄縣鳳山市○○路○○○巷8之3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ValenciaJunieRodolfo(菲律賓籍)(中文名字:朱尼)
男28歲(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護照號碼:M00000000號居高雄縣○○鄉○○路○○○號Acosta,SonnySierra(菲律賓籍)(中文名字:索尼)
男26歲(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護照號碼:M00000000號居高雄縣○○鄉○○路○○○號Amada,ElmerMagbanua(菲律賓籍)(中文名字:莫爾)
男28歲(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護照號碼:M00000000號居高雄縣○○鄉○○路○○○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瑞昇(原名李文中)於民國98年間,係址設高雄縣○○鄉○○路○○○號「益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益在公司)之組長,陳重全於98年間,係益在公司之操作員兼司機,ValenciaJunieRodolfo(朱尼)、Amada,ElmerMagbanua(莫爾)係益在公司之外勞,Acosta,SonnySierra(索尼)係址設高雄縣鳳山市○○街○○號「聚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係益在公司之關係企業,下稱聚晶公司)之外勞。詎
(一)李瑞昇分別與朱尼、索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利用載運鋼板之機會,由李瑞昇分別指示朱尼、索尼駕駛推高機,將附表所示之鋼板、廢鐵(俗稱「下腳料」)搬上益在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後,載往高雄縣鳳山市、大寮鄉、屏東縣萬丹鄉等地變賣,每次則各分予朱尼、索尼新台幣(下同)1,000元至3,000元不等之贓款。(二)陳重全分別與朱尼、索尼、莫爾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地,亦利用載運鋼板之機會,由陳重全分別指示朱尼、索尼、莫爾,以相同方式,將附表所示之鋼板、下腳料搬上上開自小貨車後,載往高雄縣鳳山市、大寮鄉等地變賣,每次亦各分予朱尼、索尼、莫爾3,000元至4,000元不等之贓款。 嗣益 在公司負責人 沈靜永 於98年12月初發現鋼板數量短少,經報警追查後,始知悉上情。
二、案 經益 在公司告訴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方法及待證事項:┌──┬───────────┬─────────────┐│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項│├──┼───────────┼─────────────┤│1│被告李瑞昇於警詢時及偵│被告李瑞昇自白於附表所示之│││查中之供述│時、地,分別夥同被告朱尼、││││索尼竊取鋼板後,載往鳳山、││││大寮、萬丹等地變賣,並分予││││被告朱尼、索尼贓款之事實│├──┼───────────┼─────────────┤│2│被告陳重全於警詢時及偵│被告陳重全自白於附表所示之│││查中之供述│時、地,分別夥同被告朱尼、││││索尼、莫爾竊取鋼板後,載往││││鳳山、大寮等地變賣,並分予││││被告朱尼、索尼、莫爾贓款之││││事實│├──┼───────────┼─────────────┤│3│被告朱尼於警詢時及偵查│被告朱尼自白分別受被告李瑞│││中之供述│昇、陳重全指示以推高機搬運││││鋼板,由被告李瑞昇、陳重全││││載往大寮、萬丹等地變賣後,││││其每次從中分得1,000元至2,0││││00元款項之事實│├──┼───────────┼─────────────┤│4│被告索尼於警詢時及偵查│被告索尼自白分別受被告李瑞│││中之供述│昇、陳重全指示以推高機搬運││││鋼板,由被告李瑞昇、陳重全││││載往大寮變賣後,其每次從中││││分得1,000元至2,000元款項之││││事實│├──┼───────────┼─────────────┤│5│被告莫爾於警詢時及偵查│被告莫爾自白受被告陳重全指│││中之供述│示以推高機搬運鋼板,由被告││││陳重全載往變賣後,被告陳重││││全曾分予3,000元之事實│├──┼───────────┼─────────────┤│6│告訴代理人 沈聖輝 於警詢│被告5人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時及偵查中之指訴│犯罪事實│├──┼───────────┼─────────────┤│7│告訴代理人 沈唐淑霞 於警│益在公司所有、寄放於聚晶公│││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訴│司倉庫之鋼板失竊之事實│├──┼───────────┼─────────────┤│8│同案被告 謝崑仁 於警詢時│被告李瑞昇於98年12月5日,│││及偵查中之供述│以每公斤9元之價格,出售鋼││││板1批(1.477噸)予同案被告││││謝崑仁經營之「 永磐資 源回收││││場」之事實│├──┼───────────┼─────────────┤│9│同案被告 宋佩 勳於警詢時│被告李瑞昇於98年10月初,以│││及偵查中之供述│每公斤8元之價格,出售廢鐵1││││批(1.4噸)予同案被告宋佩││││勳經營之「世清環保公司」資││││源回收場之事實│├──┼───────────┼─────────────┤│10│同案被告 吳東勇 於警詢時│被告陳重全曾出售廢鐵予同案│││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吳東勇經營之「高全台環││││保工程」資源回收場之事實│├──┼───────────┼─────────────┤│11│磅量單1紙、監視器翻拍│被告李瑞昇於98年12月5日出│││照片6幀│售鐵材1批予永磐資源回收場││││之事實│├──┼───────────┼─────────────┤│12│倉庫及資源回收場照片26│佐證被告5人如犯罪事實欄所│││幀│述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5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渠等前後多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時間不一,請均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李瑞昇、朱尼、索尼,就附表所示之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陳重全、朱尼、索尼、莫爾,就附表所示之竊盜犯行,亦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亦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檢察官楊慶瑞附表:
⑴被告李瑞昇部分:
┌──┬─────┬──────┬─────┬─────┬────────┐│編號│時間│地點│鋼板數量│參與之外勞│銷贓之地點及價格│├──┼─────┼──────┼─────┼─────┼────────┤│1│98年7月底│高雄市前鎮區│1.3噸│索尼│高雄縣鳳山市五甲││││新都路16號(││(分得約│段牛寮小段1019之││││聚晶公司倉庫││3,000元)│0006號「富勻企業││││)│││行」;約1萬元│├──┼─────┼──────┼─────┼─────┼────────┤│2│98年7月15│同編號1│1.463噸│朱尼│高雄縣鳳山市五甲│││日│││(分得約│一路895之1號「世││││││3,000元)│清資源回收廠」;│││││││賣約1萬2,000元│├──┼─────┼──────┼─────┼─────┼────────┤│3│98年9月10│同編號1│1.687噸│索尼│同編號1;賣得約1│││日│││(分得約│萬1,000元││││││3,000元)││├──┼─────┼──────┼─────┼─────┼────────┤│4│98年10月初│同編號1│1.4噸│索尼│同編號2;賣1萬2,││││││(分得約│000元至1萬3,000││││││3,000元)│元│├──┼─────┼──────┼─────┼─────┼────────┤│5│98年12月5│高雄縣大寮鄉│1.477噸│朱尼、索尼│屏東縣萬丹鄉丹榮│││日│農場路212號││(各分得│路6之1號「永磐資││││(益在公司廠││1,000元)│源回收廠」;賣1││││房)│││萬3,293元│└──┴─────┴──────┴─────┴─────┴────────┘⑵被告陳重全部分:
┌──┬─────┬──────┬─────┬─────┬────────┐│編號│時間│地點│鋼板數量│參與之外勞│銷贓之地點及價格│├──┼─────┼──────┼─────┼─────┼────────┤│1│98年2月17│高雄市前鎮區│約1.225噸│朱尼│高雄縣鳳山市五甲│││日│新都路16號(││(分得約│一路895之1號「世││││聚晶公司倉庫││3,000元)│清資源回收廠」;││││)│││賣1萬1,000元│├──┼─────┼──────┼─────┼─────┼────────┤│2│98年3月19│同編號1│約1.725噸│索尼│同編號1;賣約1萬│││日│││(分得約│5,000元││││││3,000元)││├──┼─────┼──────┼─────┼─────┼────────┤│3│98年4月25│同編號1│約1.754噸│朱尼│同編號1;賣約1萬│││日│││(分得約│4,800元││││││3,000元)││├──┼─────┼──────┼─────┼─────┼────────┤│4│98年5月21│同編號1│約1.975噸│朱尼│同編號1;賣約1萬│││日│││(分得約│6,000元││││││4,000元)││├──┼─────┼──────┼─────┼─────┼────────┤│5│98年6月23│同編號1│約1.092噸│朱尼│同編號1;賣約1萬│││日│││(分得約│元││││││3,000元)││├──┼─────┼──────┼─────┼─────┼────────┤│6│98年7月14│同編號1│約1.165噸│索尼│同編號1;賣約1萬│││日│││(分得約│1,000元││││││3,000元)││├──┼─────┼──────┼─────┼─────┼────────┤│7│98年8月12│同編號1│約1.688噸│索尼│高雄縣大寮鄉力行│││日│││(分得約│路230之3號「高全││││││3,000元)│台環保工程」;賣│││││││約1萬5,000元│├──┼─────┼──────┼─────┼─────┼────────┤│8│98年9月15│同編號1│約3.869噸│朱尼│同編號1;賣約3萬│││日│││(分得約│2,000元││││││4,000元)││├──┼─────┼──────┼─────┼─────┼────────┤│9│98年10月16│同編號1│約1.967噸│朱尼│同編號1;賣約1萬│││日│││(分得約│6,000元││││││3,000元)││├──┼─────┼──────┼─────┼─────┼────────┤│10│98年11月12│同編號1│約1.570噸│莫爾│同編號1;賣約1萬│││日│││(分得約│4,000元││││││3,000元)││├──┼─────┼──────┼─────┼─────┼────────┤│11│98年3月下│高雄縣大寮鄉│下腳料約70││同編號7│││旬│農場路212號│0至900公斤││││││(益在公司廠│││││││房)││││├──┼─────┼──────┼─────┼─────┼────────┤│12│98年4月下│同編號11│下腳料約70││同編號7│││旬││0至900公斤│││├──┼─────┼──────┼─────┼─────┼────────┤│13│98年5月下│同編號11│下腳料約70││同編號7│││旬││0至900公斤│││├──┼─────┼──────┼─────┼─────┼────────┤│14│98年6月下│同編號11│下腳料約70││同編號7│││旬││0至900公斤│││├──┼─────┼──────┼─────┼─────┼────────┤│15│98年7月下│同編號11│下腳料約70││同編號7│││旬││0至900公斤│││├──┼─────┼──────┼─────┼─────┼────────┤│16│98年8月下│同編號11│下腳料約70││同編號7│││旬││0至900公斤│││├──┼─────┼──────┼─────┼─────┼────────┤│17│98年9月下│同編號11│下腳料約70││同編號7│││旬││0至900公斤│││├──┼─────┼──────┼─────┼─────┼────────┤│18│98年10月下│同編號11│下腳料約70││同編號7│││旬││0至900公斤│││├──┼─────┼──────┼─────┼─────┼────────┤│19│98年11月下│同編號11│下腳料約70││同編號7│││旬││0至900公斤│││└──┴─────┴──────┴─────┴─────┴────────┘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