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21號原告 陳永昌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被告 陳經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坐落嘉義縣太保市○○○段第15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85,841元(4000元x4876平方公尺x2610/10210=4,985,841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876,377元。故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9,862,218元(4,985,841元+4,876,377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98,7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民一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