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在案;茲該受刑人於執行中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更二字第1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
6月確定,又受刑人並無在監在押,戶籍地址亦未變動,於執行中迭經合法傳喚、拘提均無著,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列印報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不獲報告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2月16日 北檢玲慈 98執助65字第9432號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是受刑人未依法到案接受執行,以堪認受刑人確已逃匿無疑,從而,首揭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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