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59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童○○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2285、2712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及提出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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