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0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甲○○原告丁○○
共同送達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