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77號聲請人鼎林製衣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精美針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五二七一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陸佰萬元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8483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600萬元之復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並以94年度存字第527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免利息損失,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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