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6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聲請人子女 丁鴻揚丁怡妮 及前妻 李美霞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提出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之全部證明文件及說明還款狀況,並釋明債務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
四、聲請人有無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中。
五、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狀況,並提出證據證明。
六、釋明聲請人提出財政部臺彎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上載記之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投資財產,為何未列入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七、釋明聲請人前項投資收益,為何同未列入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八、釋明聲請人自97年度起之每月薪資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據證明,為何聲請人所陳每月薪資新台幣39,000元,與其提出97年3月、4月、5月之薪資條所估算其每月薪資逾新台幣40,000餘元不相符。
九、聲請前二年內所有支出(含房租、膳食費、交通費、人壽保險費)之數額、期間,並提出證據證明。
十、提出債務人現有扶養子女丁鴻揚、丁怡妮之事實及支出數額之證明並釋明前妻李美霞是否有工作,並提出其所得稅資料及負擔扶養費之金額為何?。
十一、經查:本件並無強制執行案件,請釋明本件有何聲請保全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據證明。
十二、釋明聲請前6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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