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聲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聲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三號
聲請人乙○○
丙○○○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 右聲請人因與甲○○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二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二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定不服之理由,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情事,則未據敍明,依上說明,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福安
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葉賽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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