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聲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聲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合堂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六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二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係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曾煌圳法官梁松雄法官陳國禎法官劉延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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